1樓:空谷盤
發生這種行為,首先應該追究領導責任。
如果領導沒問題,各方面管理給力,不會出現或者說很難出現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現象。
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領導幹部有直接關係,必須首先嚴肅問責領導。
公務員面試: 有人說有些公務員不作為、亂作為,你怎麼看?
2樓:宣達
都可以,各自模式都有回答方法。我做乙個回答你參考一下:首先,我想說一下我的自身經歷,我之前在某地機關做臨時工,真實的講,就我所見的公務員無不是勵精圖治,兢兢業業的幹事業,尤其是領導幹部,幾乎是常年週六週日不休息,夜晚8、9點鐘有時候還要組織開會,為第二天的重要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他們絕不是不作為、亂作為的人。但是,我想可能是政務公開做的不夠,或者是宣傳工作不足,一些群眾不能看到公務員在背後為他們穩定和諧的生活所默默做出的貢獻,說出一些詆毀的話語,他們卻不知道,風雨交加的夜晚,當他們陪著媳婦孩子看電視的時候,他們詆毀的公務員可能正在全員在一線抗洪,大年三十夜晚他們一家人吃年夜飯的時候,可能他們詆毀的公務員正在附近山上救山火。這些他們不知道,而一旦哪次洪水大了沒抗住,山火大了沒救了,就會有人痛罵公務員領導幹部不作為了。
這些都是事實。當然,不排除有個別公務員有不作為、亂作為的瀆職行為,但那決不能代表絕大多數的公務員群體,總之,我將努力成為一名公務員,並且,我會為我能夠成為一名公務員而自豪。
3樓:何謂人生和理想
這不是乙個模式麼,先表示這個現象說明了什麼,在分析問題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然後說怎樣杜絕這類事件發生,最後表態自己選擇有作為的一方,以後工作出現這種情況也會按上面說的做到。
4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懂這種題目怎麼回答
行政不作為是違法行為,大家對此怎麼看??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
,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極行為。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而言的,同行政作為存在合法與違法兩種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為只能是違法的。儘管行政不作為是一種徒有其表而不具有實質內容的"中空"行政行為,但與違法行政作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隱蔽性。
行政不作為有著相當嚴重的危害性。行政不作為與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表現形式正好相反,其拒絕履行、不予答覆和拖延履行,完全是行政機關官僚主義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從理論上講,是一種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這裡排除行政機關對經查證行政相對人不合法申請的拒絕)。
其危害一是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背離,二是與職權職責相統一的職權行使原則相背離,三是與嚴格維**制統一相背離。
6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可以從哲學意義、自然屬性上定義,並根據一定的標準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但是這種區分並不能直接運用到法學領域。在法理學上,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是就法律行為的方式進行評價的結果。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以一定的程式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職權是行政行為區別於其他法律行為的關鍵標準。行政職權不同於民事權利等其他權利,民事權利等其他權利的行使與否是權利人的意志所決定的,而行政職權同時也是行政職責,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律視行政不作為為「行為」,是因為行政不作為是對行政職責的違反,是應當作為而不為。
只有當法律法規規定了「作為」的義務,行政不作為才具有法律評價的意義,如果法律上沒有積極作為的要求,則沒有必要對這種「不作為」的狀態加以法律評價,否則「行政不作為」這個概念就失去了法律意義。行政不作為違反的職責雖然來自於法律的規定,但必須是現實的義務要求。
行政不作為違法,以現實的行政作為義務存在為前提,以行政機關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為必要。
1、存在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前提。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的核心,從行政法律關係視角描述、解釋、評價行政法現象,抓住這一核心,就能把握行政法的本質。分析行政不作為也應以行政法律關係為起點,行政機關如實施某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法律規範上抽象的、一般的職權職責變成現實的、具體的職權職責。
只有當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導致法律規範中的行政職責成為現實中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具體義務時,也就是形成行政法律關係時,始能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行為作出的方式上完全有別於以作為形式表現出來的行政違法——它的存在並不依賴於特定有形動作的作出,而是取決於作為義務的存在以及一定法律事實的成就。所以行政法律關係是判斷行政不作為的關鍵,因為釐清行政法律關係,則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職責,進而可認定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職責。
2、行政機關有履行法定職責的可能性,是指根據客觀情況,不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的事由阻礙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例如行政機關不知悉某違法行為的發生,則不能以行政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法制辦公室對國土資源部《關於請明確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程式有關問題的函》的覆函》(國法函〔2003〕203號)中提到,「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復議機關無法正常開展調查核實證據工作,或者妨礙申請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復議參與權並且該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相應權利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在疫情持續期間中止有關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並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可見,不可抗力亦可成為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合理理由。
3、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凡行政管理必有一定的程式,所以履行職責可以一定程式開始為標準,但程式上的作為並不等於實體上的作為,是否履行職責還必須從實體上加以判斷。在已確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負有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不論是因為故意不履行還是過失不履行,均構成行政不作為。
以三種表現形式具體分析之:
(1)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不予答覆,即行政機關沒有任何動作表示,保持「沉默」,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情況。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應該「有問必答、有求必復」,不予答覆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漠視,不符合服務**的要求。法律法規通常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程式要求,即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驟為之。
因此,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請求後不予答覆,以及在行政程式開始之後一定期限內無任何結論性意見告知當事人,如行政處罰機關在接到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並立案之後,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均可構成行政不作為。在緊急情況下,對於當事人關於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請求,行政機關應即時回應,對此並無期限或程式要求,當屬一特殊情形,如不回應,則可構成行政不作為。雖然行政不作為通常表現為不予答覆、拖延等行為,但不可逆推之,即不予答覆、拖延等行為都是行政不作為。
因為法律意義上的作為和不作為是法律評價的結果,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有時儘管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請求保持沉默,但仍會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實質性影響。
(2)拒絕履行,即明確答覆不履行。一是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請求之後拒絕接受,如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書面答覆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等,總之沒有引起相關行政程式的開始;二是行政機關接受了當事人的請求,但拒絕依所請求的事項履行職責;三是在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即時拒絕當事人的請求。在行政機關明示拒絕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構成行政不作為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的明示拒絕行為就是在履行行政職責,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與此相反的意見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接受當事人的請求或沒有依請求事項履行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
觀點的分歧來自於對行政不作為理解的差異。如某市民認為電視上的一則專題報道屬於非法醫療廣告,投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部門經調查後認定該專題報道不屬於醫療廣告,並將此結論意見告知了投訴的市民。該市民認為工商部門沒有履行查處違法醫療廣告的職責,訴至人民法院,法院認為,「該專題報道從形式上具備了認定為醫療廣告的基本特徵,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工商局以該節目不構成廣告而不予查處的理由不成立。
工商局雖然將不予立案查處的理由告訴了該市民本人,但由於工商局沒有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行政職責,未能夠依法保護申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故工商局應對該節目進行查處。」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5期公布的案例「彭學純訴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案」。筆者認為,法院的意見是正確的,不予立案的答覆行為並不等同於履行職責,前述兩種觀點都忽略了乙個前提,即行政不作為是判斷行政機關應不應當作為,如果行政機關應作為而沒有作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如果行政機關不應作為,則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因此,上述案件中工商部門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應以其應不應當作出處罰為依據,也就是行政法律關係的問題,如果存在醫療廣告,構成工商部門查處醫療廣告的行政法律關係,則工商部門雖作出不予立案的行為,仍構成行政不作為,否則不然。所以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不作為類復議案件辦理之中主要判明的事實,是認定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的先決條件。程式上的作為並不代表實體上的作為,行政職責不能片面理解為作出結論性意見的程式性義務。
(3)部分履行,即行政機關沒有完全履行法定職責。如某村村民以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要求市國土部門對三家企業違法占用土地行為進行查處,國土部門調查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76條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該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村民對罰款沒有異議,但認為國土部門沒有作出沒收地上建築物,退還耕地的決定,以構成行政不作為為由,向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此案中,申請人對已經作出的罰款不持異議,但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完全履行職責,要求復議機關對國土部門是否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那部分職責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如前所論,國土部門既然已經認定存在土地違法行為,也就是存在行政法律關係,即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作出完整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完全履行職責的行為構成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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