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對被告量刑的影響

2021-03-03 21:27:13 字數 4116 閱讀 7442

1樓:匿名使用者

有影響,被告的過錯責任的大小對被告量刑都有影響,法官會根據被害人的過錯責任來減輕被告的刑罰。

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2樓:ry似錦

刑法意義上被害人的過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主體的相對性。即過錯必須是由被害人所為。由於過錯行為具有無可替代性,過錯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被害人,而不可能是有過錯的被害人親屬等其他人或被害人所在單位,而被告人因此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針對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第二,行為的不當性。也即被害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實施的一種顯而易見的依社會常理即能作出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符合社會一般倫理要求,超出社會共同認可的範圍。

這種行為必須受到社會的嚴厲否定性評價而非一般否定性評價,才具有刑法中過錯概念的意義,如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道德規範、故意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等等。

第三,過錯的程度性。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不僅應當具有不當性,而且應達到一定程度,完成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被害人行為的輕微過失或錯誤,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責任。

所以不是被害人所有不謹慎行為都能夠認定為過錯從而被刑法所評價,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為,就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

第四,作用的關聯性。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雖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或犯罪後果的造成不存在必然性,但其對犯罪結果施加的影響力卻是無法抹殺的。只有在客觀上能夠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產生、發展和結果的才屬於刑法意義的被害人過錯。

如果對犯罪行為影響不大,也就不必在量刑中考慮。所以諸如因輕信而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3樓:帆帆

司法中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害人先行實施了不正當行為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前,被害人有意識地實施了不正當行為,即出 於被害人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

2、被害人的行為侵害了法益被害人的不當行為侵害了對方包括人身、財產、人格等權利和利益 等正 當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3、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存在關聯性把被害人過錯行為作為量刑情節,應認定被害 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原因或者結果方面一定的關聯性

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過錯與罪刑關係研究》是關於被害人過錯的研究,作者選取被害人過錯作為研究的視角,意圖通過論證被害人在刑法體系中的主體性地位的轉向,為互動型或者關係型犯罪案件尋求一種更為完善和合理的罪刑評價體系。

我國刑法在此方面的研究是比較欠缺的。司法部門在處理實務中的案件的時候常常引發錯誤。《被害人過錯與罪刑關係研究》的出版可以作為我國刑法理論增加有益的補充和完善,亦可為司法實務提供指導的理論依據。

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4樓:帆帆

司法中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害人先行實施了不正當行為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前,被害人有意識地實施了不正當行為,即出 於被害人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

2、被害人的行為侵害了法益被害人的不當行為侵害了對方包括人身、財產、人格等權利和利益 等正 當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3、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存在關聯性把被害人過錯行為作為量刑情節,應認定被害 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原因或者結果方面一定的關聯性

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過錯與罪刑關係研究》是關於被害人過錯的研究,作者選取被害人過錯作為研究的視角,意圖通過論證被害人在刑法體系中的主體性地位的轉向,為互動型或者關係型犯罪案件尋求一種更為完善和合理的罪刑評價體系。

我國刑法在此方面的研究是比較欠缺的。司法部門在處理實務中的案件的時候常常引發錯誤。《被害人過錯與罪刑關係研究》的出版可以作為我國刑法理論增加有益的補充和完善,亦可為司法實務提供指導的理論依據。

誰知道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5樓:ry似錦

刑法意義上被害人的過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主體的相對性。即過錯必須是由被害人所為。由於過錯行為具有無可替代性,過錯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被害人,而不可能是有過錯的被害人親屬等其他人或被害人所在單位,而被告人因此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針對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第二,行為的不當性。也即被害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實施的一種顯而易見的依社會常理即能作出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符合社會一般倫理要求,超出社會共同認可的範圍。

這種行為必須受到社會的嚴厲否定性評價而非一般否定性評價,才具有刑法中過錯概念的意義,如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道德規範、故意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等等。

第三,過錯的程度性。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不僅應當具有不當性,而且應達到一定程度,完成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被害人行為的輕微過失或錯誤,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責任。

所以不是被害人所有不謹慎行為都能夠認定為過錯從而被刑法所評價,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為,就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

第四,作用的關聯性。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雖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或犯罪後果的造成不存在必然性,但其對犯罪結果施加的影響力卻是無法抹殺的。只有在客觀上能夠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產生、發展和結果的才屬於刑法意義的被害人過錯。

如果對犯罪行為影響不大,也就不必在量刑中考慮。所以諸如因輕信而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6樓:莫春付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屬於量刑中的酌定情節,準確認定被害人過錯對於實現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於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引發被告人實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為危害程度的情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紀要》第一次明確將被害人過錯引入刑事量刑體系,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互動性非常明顯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或矛盾激化具有明顯過錯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從而影響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中。

那麼,如何準確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呢?筆者認為,被害人過錯需要具備的條件主要有:其一,過錯方系被害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針對的必須是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其二,被害人必須出於故意,由於被害人過錯通常出現在互動明顯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中,單純的過失行為或者不可歸咎於被害人的其他行為,不能認定為被害人過錯。其三,被害人須實施了較為嚴重的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過錯的字面含義就包含了否定評價的內容,被害人過錯從性質上說就是違反法律或違背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過錯行為都能為刑法所評價,只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納入刑法評價體系,才可能成為酌定量刑情節。

《紀要》明確規定被害人須有「明顯過錯」,至於是否明顯,通常應以社會一般人的認識判斷為標準。其四,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合法權利」是法律明確規定予以保護的利益,「正當利益」一般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根據社會倫理為公眾讚許或認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被告人因此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應受譴責的程度相對減輕。其五,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引起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為的危害程度。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既可能引發刑事犯罪發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公升加害程度。

這裡,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必須具備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絡,而諸如加害人疏於防範、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確認被害人過錯時,不僅要分析是否具備以上幾點,還應當全面考察案件的發案背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簡單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權利,該行為引發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應當遵照《紀要》的規定將被害人過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進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為由於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為所引起,其行為屬於「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簡單認定為過錯行為。

如群毆事件中,雙方均有不法行為,任何一方都有存在成為加害人或被加害人的可能,不能簡單地以最終結果來認定被害人或加害人,也不能因此而認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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