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哪些人簽名

2021-03-03 21:43:10 字數 5638 閱讀 5450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交通警察繪製現場圖必須使用繪圖筆或者翠水筆繪製、書寫。

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哪些人簽名

2樓:

公安部《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專通事故現屬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見證人可以拒絕簽名,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記錄在案。

希望採納。

3樓:

勘查人、繪圖人記錄人、當事人或見證人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怎樣的

4樓:白白先生丶

單獨一、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概念和意義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對勘查過程、勘查方法、勘查結果所作的文字記錄,其內容要反映交通事故現場勘查過程、現場狀況,並且用文字敘述表達出現場圖和現場**中無法反映的各種交通事故情況。單獨對某一客體勘驗或者檢查時,可以單獨製作勘驗、檢查或檢驗筆錄,如屍體檢驗筆錄、肇事車輛痕跡勘驗檢查筆錄等。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全面分析交通事故原因,準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行政處罰乃至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二、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格式和內容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由首部和正文組成。首部是文書名稱,正文包括事故時間、天氣、事故地點、勘查時間、勘查人員姓名、單位、勘查過程及結果。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對事故現場勘查中發現的各種客觀情況的記載。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上欄為交通事故的自然情況部分。具體有: 1、事故時間欄用24小時制填寫,要求精確到分,如×年×月×日×時×分。

2、天氣欄按照氣象部分的規範用語記述天氣情況,並加表示程度的量詞,如晴、小雨、中雪、大霧等。 3、事故地點欄準確填寫規範的地名稱謂,道路路名及里程數,要求精確到公尺,如×公路×公里×公尺。 4、勘查時間欄寫明起止勘查時間,要實事求是填寫,採用24小時制,精確到分。

5、勘查人員姓名、單位欄填寫勘查現場的指揮員,主要勘查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 6、勘查記錄為現場勘查筆錄的主體部分,其主要記錄的內容有:(1)交通事故現場總體情況:

現場事故人員**情況、車輛數量、發生交通事故的形態、車物損失情況、道路概況、原始現場變動與否、變動原因以及現場周圍環境。(2)道路狀況:道路走向、道路等級、道路總寬度和各車道的寬度;現場坡道、彎道情況及度數,有無影響視線或行駛的障礙物體,安全視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定及其內容,有無道路隔離設施,隔離設施的高度及寬度;道路路面性質(瀝青、水泥、沙石)有無冰雪、雨水、泥濘等,路面附著係數;路肩寬度、性質(硬、軟路肩)。

(3)物體、痕跡及相互間的關係資料:屍體、車輛、物品等有關因素在現場的位置、朝向;車輛制動拖印及其他遺留在路面上的劃痕、擦痕的走向、長度;車輛與車輛或人員接觸點、碰撞痕跡的位置、形狀;路面遺留血跡、人體組織以及其他痕跡的位置、形狀、面積;以上所有物體、痕跡距交通事故現場基準點或路邊的距離,相互之間的距離;(4)車輛狀況及外觀檢驗:交通事故涉及車輛的號牌、型別(大、中、小型,載客、載貨)、車身顏色、車輛牌號、車輛行駛證登記時間,無牌證車輛的出廠時間;車輛裝載是否超員、超載、超高和超寬,駕駛室是否超額乘人;車輛變速器檔位、轉向機、制動、燈光、輪胎氣壓、輪胎花紋磨損等情況;車輛損壞部位及損壞情況碰撞點與被碰撞的相對物體之間的相互關係是否一致;車輛有無移動或移動後又恢復等反常情況。

(5)現場勘查中發現、提取的重要物證、痕跡;繪製現場圖情況;現場拍照的內容,拍攝的數量。

三、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規定和要求 1、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應當在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現場製作,而不應該在現場勘查結束後,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閉門造車,這不僅失去了現場勘查筆錄的意義,而且容易引起當事人對事故處理公正性的置疑,從而引發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滿而上訪。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對事故現場勘查中發現的各種客觀情況的記載,所以文字一定要準確、清楚,敘述文理要簡明、通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含混不清的語言。不能把對現場情況的主觀分析意見記錄在筆錄中。

它作為交通事故調查中對客觀情況的反映,應當存入交通事故案卷。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有效 是否需要公章

5樓:賈李

你得問復題提得有點模糊,針對你的制問題 我專門詢問了專業人員,所謂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是對交通事故現場的乙個細緻的臨檢,這份東西是被夾在副卷裡的,一般是不需要加蓋公章的。換句話說,不是因為加蓋公章才有效,加公章的意思是哪個部門出的,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有懷疑,即便是加蓋了公章,只要證據確鑿一樣能夠改變。我解釋的不知道你明白了嗎?

我專門為你請教了專業人的。

現場勘查筆錄,當事人在場,但沒有要求簽字可以定案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場勘查筆

在嚴格意義上現場檢查筆錄只是現場檢查記錄的情況,如果法人、當事人在場不在筆錄上簽字可以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上寫拒簽兩個字並註明緣由交付至當事人手中。只要是合法程式都是法律有效的筆錄。

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罰款的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繳納罰款。嚴格意義上定案必須由當事人簽字才可以定案。

如果真正的按照法律、程式來規定的當事人不在執法筆錄上簽字就無法定案。你所問的現場勘查筆錄,當事人在場,但沒有要求簽字可以定案嗎?你是不是你去檢查該經營戶,該經營戶拒絕簽字可以定案嗎?

原來,可以由兩名執法人員籤為拒簽並說明理由也可以定案。

但是如今不行了。執法文書當事人不簽字是不可以定案的、執法人員也不能填拒簽二字。

7樓:嘆笑一世傾城

形式合法的現場檢查筆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

「......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即使在《筆錄》上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只要其他方面都符合法律規定,該《筆錄》依然合法有效

交通事故報警交警不來,要求出警可以不出嗎

8樓:白色的明

交通事故報警後,要求出警不可以不出。

報警了交警必須出警,除非是報警人撤銷報警,否則就必須出警,但是輕微交通事故,沒有造**員**的,交警可以不出警,現場拍照後去交通事故科做責任認定。

至於出警時間,全國沒有統一的時間規定,各個地方情況不同有一些大同小異,一般單位承諾提到報警後5-10分鐘之內出發。至於到達時間,應該視肇事地點與出警地的距離而定。

另外出警時間還會受到時間段,天氣,路況等因素影響,比如高峰期間阻車,雨雪天路滑,偏遠地區路況不好等影響速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9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不可以不出警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式、時間,報警人姓名、****,**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洩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造**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或者法醫確認,並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有停屍條件的場所。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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