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辯論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2021-03-05 09:21:40 字數 5194 閱讀 9055

1樓:戚廣利

一、出庭準備

(一)確定辯護論點的角度

確定辯護論點的角度,也就是從哪些方面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辯護論點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

從認定事實方面

1.起訴的事實根據是否全部相符,或者這些事實根據的性質根本不構成犯罪。比如「正當防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及一般違法作為犯罪行為起訴的,應作無罪辯護。

2.起訴的事實在主要情節的認定上有重大出入,作從輕、減輕罪責的辯護,比如把從犯作主犯起訴的。

3.起訴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意見。

4.從定性方面進行辯護,犯罪行為的性質直接關係到刑事刑罰適用、起訴的事實清楚,定性有誤的。辯護律師要從犯罪構成理論及各罪的特徵入手劃清罪與非罪彼罪的界限,從定性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

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應從刑罰的適用方面提出的意見,主要是:

一、法定內的從輕、減輕和免刑的情節方面。

從輕處罰,就是在法定刑範圍內適用較輕的刑種和免刑的刑期,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於法定最低刑的處罰。免除刑罰,就是對被告作出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罰處罰。法定的從輕、減輕和免除刑罰的情節,規定在《刑法》「總則」裡,其內容是相互交叉重疊的。

1、既是從輕,又是減輕的情節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2、既是減輕的情節,又是免除的情節是指:但在外國領域內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責刑事責任,但在國外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起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被脅迫、有誘騙參加犯罪的。

3、既是從輕、又是減輕或者免除的情節是指: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預備犯,共同犯罪中的人犯,犯罪以後自首的。對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存的法定從輕、減免情節的,一定要明確提出。

二、不屬於法定從重情節方面。

不是共同犯罪活動的主犯的;不屬累犯的;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實行刑訊逼供,而以肉刑致人傷殘的;被姦淫幼**已滿14歲的,不屬**的;非法拘禁他人,不帶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三、酌情從輕情節方面。

酌情從輕情節不是法定的,而是在司法實踐中提煉出來的,主要是指:犯罪動機不惡劣的;犯罪手段不特別殘忍的;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不嚴重的(未實行了的未遂);犯罪的物件特殊的;犯罪人一貫表現較好的,認真擔白交待的。

四、是否適用於數罪方面。

五、法律條款方面的運用。

對起訴書中指明了條款,但引用了不當的。

六、從訴訟程式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發現公安、檢察人員在偵查、起訴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對案件的正確判處有影響而必須在法庭上提出時,也可以提出。

七、從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方面。

比如扣押物品不辦理手續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不合理的;沒有非法所得的;涉及到其他人財產的。

(二)確定辯護意見應注意的問題

屬於下列案件,承辦律師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主任或刑事組負責人組織律師集體討論研究。

1、需做無罪辯護,改變犯罪性質或否定起訴書中主要犯罪事實的案件。

2、案件重大複雜或爭議大,比較典型的案件。

3、在本地區,本系統影響較大的案件。

4、涉外案件。

5、承辦律師要求集體討論的其他疑難案件。

對於共同犯罪,被告人請了多處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確定辯護意見時,也要適時地集中進行研究,防止各種辯護人之間發生大的意見分歧。

(三)擬寫辯護詞

擬寫辯護詞是辯律師出庭準備階段中的最後一項工作。

擬寫辯護詞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其工作的重要性相當於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判決書,必須認真製作,形成書面的材料。

辯護詞的概念

辯護詞是辯護人在參與刑事訴訟的活動中,按照法律程式,為履行其職責,向法院發表的為維護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演說詞。各案有各案的特點,各有各人的風格,辯護詞的結構和內容也不可能千篇一律。但基本內容應是致的,一般分為序言、理由和結論三個部分。

第一、序言部分

序言部分也就是開頭部分,亦稱為引言部分。這部分要求措詞簡鍊、明確,防止公式化,不同的案件,應有不同的序言。序言的內容要求註明出庭的根據和與公訴人的主要公歧。

第二、事實和理由部分

事實和理由部分是辯護詞的該心部分,要根據確定的辯護意見,進行全面、系統的策劃。具體的要求是:

1、辯護詞理由部分的闡述,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定案件事實應當實事求是,對於被告人不利的事實和證據,不是無根據的否認;對於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的認定,有根有據。

2、提出辯護的理由,要符合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正當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辯護護詞理由部分的敘述,要論點突出,論據充分,層次分明,符合邏輯。

辯護詞的語言要使用,準確、簡潔,論證有說服力。

第三、結論部分

結論部分也稱結尾部分,是律師對整個辯護工作意見的總結。要求辯護律師對自己的辯護觀點進行歸納總結,並對法庭如何判決提出具體要求。比如,對於不構成犯罪的,請求無罪釋放;對於符合免除刑事責任的,請求免除刑事責任;對於應該減輕處罰的,請求減輕處罰;對於可以從輕處罰的,提出從輕處罰。

但一般不要提出具體的刑期。

辯護詞草擬以後,辯護律師還應圍繞辯護意見,列出具體的發問提綱。

二、出庭辯護

出庭辯護是辯護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關鍵性階段。辯護律師以前的準備工作做的好壞,要在出庭辯護階段受到考驗。故辯護律師必須認真嚴肅地做好出庭辯護工作。

(一)庭審準備階段的律師工作

庭審準備階段,主要是法庭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所做的準備工作。包括宣布法庭組**員,核實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以及被告人,交待各項應有的訴訟權利,不對案件進行具體審理。律師要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

1.看法庭的組織人員是否合在乎法律規定。如果不合法處,應向法庭提出。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看法庭是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監護人到庭。如未通知,辯護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法庭通知。

3.看有利於被告人的關鍵證據人是否到庭。如未到法庭,則以此證人未到庭,對被告人的正確裁判有直接影響為由,要求法院廷期審理。

4.符合申請迴避條件的,辯護律師要建議被告人提出申請迴避。

(二)法庭調查階段的律師工作

法庭調查階段是法庭審理最重要的階段,合議庭要通過在法庭上審問被告人,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情節,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

一. 辯護律師應集中精力,注意庭審調查階段的各方面活動,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 聽審判長、陪審員、公訴人的發問,對被告人的事實是否查清。

2. 聽被告人的供述中對本人有利的事實是否講明。

3.聽公訴人發問的重點,了解公訴的內容。

4.聽受害人的敘述、證定人的結訟有無矛盾,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是否證實。

二.針對以上聽到的不清楚的問題,適時地進行發問。

1.向被告人發問。

針對法庭未供述明確的,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要通過向被告人發問,讓被告人有意識地供述清楚。對於起訴書認定的事實與供述有矛盾的,要通過發問,把有利於被告人的矛盾和分歧暴露出來。

2.向證人發問。

對於有利於被告人的證人,要通過發問,使證人詳細地證實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對於不利於被告人的證人發問,應注意審查證據的**,證明他所證明的事實是聽別人傳說還是親眼所見。如幾次證言有矛盾,應讓其做出解釋。

3.向鑑定人發問。

對於不確切、不全面、不科學的鑑定結論,律師應當通過發問,讓鑑定人說明根據和理由。對於鑑定人不能做出正確解釋的,要提請法庭注意此鑑定結論的不可靠性,申請重新鑑定。

4.在對當當庭出示的物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察筆錄、作為證據的文書進行質證的基礎上,請求法院宣讀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宣讀在調查訪問時形成的材料。律師提供的證據,要作為定案的依據,也必須當庭進行質證。

5.充實、修改辯護詞。通過法庭調查,對被告人有利和無利的因素都會顯示出來,辯護律師原擬的意見會出現矛盾和出入,辯護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過程中,證實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變化,充實、修改辯護詞,使辯護意見更加符合法庭調查證實的事實,更有針對性。

(三)法庭辯論階段的律師工作

法庭辯論階段是在法庭調查工作結束後,控訴人與辯護人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針對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向法庭發表自己的總結性意見。辯護人要想使法庭採納自己的意見,達到辯護的目的,就必須通過法庭辯論。因此法庭辯論階段是辯護律師辯的最重要階段。

在此階段律師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輪辯護發言

1、認真聽取公訴詞。

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不能先發言,在公訴人不願先言的情況下,也要堅持讓公訴人首先發表公訴詞。公訴詞是公訴人對本案件總的看法,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了解公訴詞的主要內容,與起訴書進行對照,注意控告事實有否變動,公訴詞的某些觀點有否錯誤,及時修改辯護詞。

2、發表辯護詞。

辯護律師要使自己的意見被法庭接受,發表辯護詞時,口語要清晰,聲音要巨集亮,快慢要突出,必要的地方可以重述。但應避免不必要的囉嗦,以讓合議庭的人員聽清為準。

3、正確地進行辯護。

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以後,一般情況下,公訴人為了支援起訴,要對辯護意見進行反駁,這樣就必然要引起第一論發言後的互相辯論過程。

第二輪辯護發言

1、正確處理第一輪辯護發言和以後辯護的關係。辯護人第一輪以後的發言,要針對已提出的觀點進行辯論,不要隨意更改辯護意見,使合議庭不好掌握辯護觀點。

2、要抓住案件的實質性分歧進行辯論,不要在枝節問題上糾纏

3、要敢於依法辯護。對於有爭議的案件,律師一定不要因外界 能原因而動搖,要據理依法辯護,向法庭明確表示不同意見,要求法庭予以重視。

4、辯論發言要有法律依據,不要不顧事實,不依法律無理狡辯。

5、辯護律師發言要客觀,但不能片面強調客觀原因。

6、律師的辯護發言,要文明禮貌,既要堅持原則,又要使對方可以接受,不允許使用尖酸刻薄的語言,對公訴人進行冷嘲熱諷,也不許用教訓人的口氣,挖苦對方,更不許意氣用事。否則,就算違背了辯護原則,失去了確定辯護制度的意義。

(四)法庭宣判階段的律師工作

在宣判時,辯護律師的主要工作是:

1、傾聽法院判決的內容,了解被告人、公訴人當庭對判決的意見。

2、發判決書後,會見被告人,徵求被告人對判決書的意見。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有重大出入或定罪量刑不當,被告人不服要求上訴,律師要接受委託,繼續充任二審辯護律師;如被告人堅持不上訴,律師不可以勉強,可做為工作中的意見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反映。

三、庭後總結歸檔

結案後承辦律師要及時寫出小結,總結辦理此案的經驗、教訓,提出今後的改進意見,並及時立案歸檔。卷宗材料排列順序應按照訴訟程式的客觀進行、形成文書時間的目的自然順序進行排列。刑事辯護卷要求一案一捲,一律師用線繩裝訂。

捲麵為十六開紙,大於捲麵的材料,要控卷大小摺疊整齊;小於捲麵的材料,要加貼襯紙,卷內要剔除材料上的金屬物,以便宜保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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