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的產權界定闡述科斯定理的涵義

2021-03-05 09:21:43 字數 3217 閱讀 5413

1樓:逍遙海風

在《社會成本問題》中,很難找到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但在產權經濟學各個理論領域的分析中,又能看到該定理的廣泛運用。

概括地說,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情況下,由**選擇某個最優的初始產權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礎上得以改善;並且這種改善可 能優於其他初始權利安排下通過交易所實現的福利改善。即產權的清晰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 。

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產權初 始界定清晰的假設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寬了這一假定,指出了產權界定的清晰程度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係。

科斯第三定理假設**能夠成本比較低地近似估計並比較不同權利界定的福利影響,同時它假定**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權利。

科斯還認為,初始產權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節約、甚至消除糾正**易的需要。他認為,通過**來較為準確地界定初始權利,將優於私人之間通過交易來糾正權利的初始配置。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實質。

詳細內容: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這種產權制度的選擇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麼,產權制度的選擇就取決於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種產權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對這種制度不同的設計和實施方式及方法有著不同的成本,則這種成本也應該考慮;

第三,如果設計和實施某項制度所花費的 成本比實施該制度所獲得的收益還大,則這項制度沒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便現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項新制度的成本無窮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帶來 的收益小於其成本,則一項制度的變革是沒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題,也是科斯定理組的核心部分,

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對科斯第二定理的補充。

科斯第三定理所要解決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問題。

2樓:百度使用者

以出生於英國的美國經

濟學家科斯(coase)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家指出,只要明確了產權界定,經濟行為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就可以有效地解決外部性問題。

一、科斯定理與明晰產權以羅納德·科斯教授為首的一些經濟學家主張,**首要應當做的就是明晰產權。以減少「公地的悲劇」。

科斯認為,一旦產權明晰,若交易費用為零,市場交易可以確保有效率的結果,產權分配方式不影響經濟效率,僅影響收入分配。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

二、正交易費用與產權分配原則

但是交易費用為零的假定是很不現實的。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交易物件,有必要交流交易的願望和條件,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特別是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極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會使許多在0交易費用體制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特別是當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時,尤其如此。

科斯定理的魅力在於它將**的作用限定在最小範圍之內。**只不過是使產權明晰,然後是交由私人市場去取得有效率的結果。然而運用該定理的機會極其有限,因為達成和實施一項市場交易協議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別是當涉及很多人時,尤其如此。

於是,「一體化」和**干預兩種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替代市場的方式便繁榮了起來。

闡述科斯定理的涵義

3樓:demon陌

科斯定理由羅納德·科斯提出的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

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託最優。

(一)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託最優;

(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三)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定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累託最優)。

只要交易雙方可以自由討價還價並達成交易,那麼市場行為就可以發生。中國的情況是,**宣稱了對土地的擁有權。國家必須允許土地的事實所有者——多數情況都是農民——進入市場。

這樣,國家可以通過收稅在土地交易中獲得很大利益;同時,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將其自身排除在市場之外。

4樓:匿名使用者

科斯定理的涵義是:在產權明確、交易成本為零或很低的前提下,通過市場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它還可以解釋為:

只要產權已明確界定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那麼交易的任何一方擁有產權都能帶來同樣的資源最優配置的結果,這可通過雙方之間的談判自然地實現,產權賦予不同的人,只是會帶來收入分配結果的不同。

5樓:

無論何方經濟當事人擁有產權,只要交易費用較低且交易有利可圖,都存在向社會最優點移動的自然趨勢。

求經濟高手,幫忙接到一道關於科斯定理的題。

6樓:匿名使用者

產權規定越清楚,節省的交易成本可能會越多。在本例中,如果法律規定了養牛場損壞了其他農作物要賠償的標準,那就很容易辦了,當事的雙方可能就免去了很多麻煩。

現在談判要雙方花費500或3000元成本,雙反在沒有界定產權或產權界定不清楚的情況下,會出現扯皮,農場可能說損失了5000元(而實際上只有3000元),那麼農場當然不願意幹,要開展調查,核算損失,這樣一來又產生了費用(交易成本)。

因此界定產權能夠降低談判成本。不知可否,請樓主裁定!

關於科斯定理

7樓:匿名使用者

是選b 科斯定律核心意思是:

如果產權的界定是適當的,那麼,人們就會被迫償付他們給別人帶來的任何外部負效應,而且,市場交易將產生有效率的結果。

即市場會對市場行為的外部性產生有效率結果。

定律成立的前提就是交易成本為零,但實際中,尤其是在涉及大量廠商或經濟人時,交易成本很高,不能忽略

8樓:鐘令蹉夜天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種觀點(並非真是一條定理),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給從未涉及過科斯定理的學生上科斯定理課的教師,都親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驚嘆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卻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樣的,或成了同義反覆。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

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

科斯定理誰來說下啊,什麼是科斯定理?

二 交易成本論 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法定權利交換的某些障礙上,特別是談判和履行內私人協容議的成本。當人們給 交易成本論 下乙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除了交易成本外,還存在著對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礙。調節理論根據對完全競爭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種更為精確 詳盡的分類方法。比如某壟斷者通過提供比競爭數量少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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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證明了科斯定理是錯誤的經濟學高手請進

1.你認為科斯是因為快遞漲價而造成社會總財富減少,社會總財富 生產者剩餘 消費者剩餘,快遞要求消費者付出更多的錢,消費者的付出等於生產者的獲得,社會總財富恆定,快遞公升價不帶來社會總財富的減少。2.科斯定理怎麼在這個例子裡面提公升效率?如果產權不清,也就是說,法律不判定快遞是否應該賠償,你決定對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