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點的門票可以報嗎?怎麼作帳,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嗎

2021-03-05 09:22:08 字數 5649 閱讀 353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報銷並做賬。

1、旅遊過程中取得北京景點的門票應該是正式發票,可以入賬報銷的。

2、作帳方法: 在「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最終計入相關的生產成本、管理或銷售費用科目。

3、門票可以作為原始憑證。

擴充套件資料

1、原始憑證按照**不同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企業購買商品、材料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等。

(2)自製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填製的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等。

2、原始憑證按照填製手續及內容不同分類:

自製原始憑證按填製手續及內容的不同,又可分為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彙總原始憑證和記賬編制憑證四類。

(1)一次憑證:一次憑證是指只反映一項經濟業務或同時記錄若干項同類性質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填製手續是一次完成的。如各種外來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企業有關部門領用材料的「領料單」、職工「借款單」。

購進材料「入庫單」以及根據賬簿記錄和經濟業務的需要而編制的記賬憑證,如:「材料費用分配表」等都是一次憑證。

(2)累計憑證:累記憑證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般以一月為限)連續發生的同類經濟業務的自製原始憑證,其填製手續是隨著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而分次進行的。如「限額領料單」是累計憑證。

(3)彙總憑證:彙總原始憑證是指根據一定時期內反映相同經濟業務的多張原始憑證,彙總編制而成的自製原始憑證,以集中反映某項經濟業務總括發生情況。彙總原始憑證既可以以簡化會計核算工作,又便於進行經濟業務的分析比較。

如。「工資彙總表」、「現金收入彙總表」、發料憑證彙總表」等都是彙總原始憑證。

3、原始憑證按照格式不同分類:

(1)通用憑證:由有關部門統一印製、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全國通用的增值稅發票、銀行轉帳結算憑證等)

(2)專用憑證:由單位自行印製、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收料單、領料單、工資費用分配單、折舊計算表等)

2樓:drar_迪麗熱巴

第一:旅遊過程中取得北京景點的門票應該是正式發票,可以入賬報銷的。

第二:作帳方法: 在「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最終計入相關的生產成本、管理或銷售費用科目。

第三:門票可以作為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企業購買商品、材料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等。

2、自製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填製的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等。

3樓:

若作為公務接待或其他合理並在公司制度允許的範圍情況下,是可以報銷的,可以作為原始憑證。

做賬分錄:

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擴充套件資料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銷售費用:銷售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 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參考資料

4樓:立業至誠

對於旅遊景點的門票,總局沒有明確,各個省級地方稅務機構為了加強徵管,相繼將旅遊景點的門票納入發票管理體系。

比如北京市《關於對本市公園、旅遊景點門票納入發票管理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徵[2000]470號)明確,在本市範圍內各公園、旅遊景點及其附屬的娛樂、遊樂設施所使用的各種門票(以下簡稱《門票》,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起均應納入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範圍,開始啟用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監製》字樣的《門票》。

從上述規定看,旅遊過程中取得北京景點的門票應該是正式發票,可以入賬報銷的。 經查詢,目前旅遊景點基本上全部納入稅收徵管體系,印製統一的發票監製章了,您上述取得的稅務監製的門票,應該可以入賬報銷。 從業務性質看,這是職工福利,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最終計入相關的生產成本、管理或銷售費用科目。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23年12月23日發布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3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23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專案、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1]

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製,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 全國範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 監製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

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企業印製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1]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資料。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徵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的種類、物件、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物件、範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 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範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1]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准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於在本縣(市)範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鑑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鑑別發票的真偽;鑑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製稅務機關協助鑑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鑑別。 [1]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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