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內戶口遷移需要什麼條件有什麼規定

2021-03-05 10:01:27 字數 5174 閱讀 7954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南京市戶籍准入管理辦法》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組織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軍隊幹部轉業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蘇省聘為大學生村官並在本市工作的;

(三)屬於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萬人計劃)專家、本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特殊津貼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四)持有《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證》b證,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五)博士後出站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六)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本科、專科學歷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本科學歷畢業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專科學歷畢業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的限制;

(九)具有副高階(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具有國家職業資格

一、二級,或者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一)經省、市**批准引進的其他人員。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

一、三、

四、五、十一項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城鎮: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該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鎮無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但均為本市集體戶的(高校學生集體戶、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五)現役軍人父母投靠現役軍人配偶,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父母投靠現役軍人成年子女的,現役軍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學生(含職業院校學生),申請戶口從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遷回本市城鎮的;

(九)港澳臺同胞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定居本市城鎮的;

(十)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華僑,回國申請恢復戶口的;

(十一)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滿釋放戶口登出人員,申請恢復戶口的;

(十二)原戶籍系本市居民,後因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等原因戶口遷入外地,現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本條第一款第

一、三、

四、六項情形中,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應為其直系親屬所有。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民政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從本市應徵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應徵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南京的。

屬第三項情形的,允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本市。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軍隊有關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駐寧部隊現役軍人的家屬隨軍;

(二)駐寧部隊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條退役運動員安置南京並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體育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第八條符合定居本市條件的華僑,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僑務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遷往本市農村地區,並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該子女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並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曾為遷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四)原戶籍系本市農村地區,現戶口登記在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或者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學生;

(五)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遷移人無合法穩定就業、未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六)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軍轉幹部自主擇業恢復戶口的;

(七)具有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的退伍士兵恢復戶口的。

屬前款第七項情形的,遷入後人均住所面積不作限制。

本條第一款第

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應為其直系親屬所有。

第十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至第十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中,申請戶口遷入本市農村地區的,應當經村民會議決定同意並由村(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後,公安部門方可予以辦理。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中通過投靠進行戶口遷入的,應當徵得戶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住所合法使用權人)同意。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住宅性質產權住房,以及在本地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房,但不包括租賃私人的住房。具體範圍由公安部門會**產部門制定。

本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與在本市區域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在本市區域內辦理工商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授權的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後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擴充套件資料

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

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影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影印件)。

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准建房的有關材料。

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上稅發票原件(留存影印件)。

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髮票或有關憑證。

二、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類

屬工作調動、招工、招幹入戶的:工作調動介紹信或錄(聘)用通知(或報到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或錄(聘)用人員審批表;錄(聘)用人員身份證或戶口簿影印件;為被企業錄(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

屬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退伍軍人人戶的:軍轉幹部或復退軍人安置部門介紹信;隨遷軍轉幹部家屬安置通知書。

屬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就業入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普通高等(中專、技校)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屬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入戶:投資人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完稅證》;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影印件。

三、引進人才

所需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學歷和職稱證書;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相關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影印件。

四、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準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係的公證書

高校畢業生

一、戶口在學校的學生,假若就業單位有人事權,那麼可以把戶口遷移到單位集體戶口,憑藉《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和單位接收證明辦理入戶手續。

假若單位沒有人事權,那麼可以把戶口遷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場,就像在廣州工作把戶口遷移到南方人才檔案戶口掛靠中心;或者學生可以要求將戶口遷移回原籍,憑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或者申請暫緩就業,可以將戶口檔案繼續保留在學校兩年。

二、戶口不在學校的學生,假若單位有人事權,那麼可以將戶口由原籍直接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

一、核准條件

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或回原籍者。

二、需稽核證明材料

1、《派遣報到證》(影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勞動部門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戶證明》

3、《戶口遷移證》(回原籍入戶者需原戶口本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如在院校未領證者,需有院校的相應證明;如遺失證者,需辦理報失手續)

5.在本市就業的畢業生,需提供接收單位的證明及入戶《戶口籍》。

結婚遷移

辦理前提:帶齊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一、到要遷入地方的居委會寫接收證明;

二、到遷入的鎮計生辦寫證明;

三、到遷入當地派出所領表填表,再由教導員批字;

四、到縣戶**批字(要寫一份入戶申請的);

五、到遷出的居委會寫遷出證明;

六、到遷出的派出所登出戶口;

七、到回要遷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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