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bot? 在cs裡面指的是「機械人」的意思
在遊戲裡bot 指的是「下,下路,最下面」是bottom的縮寫
例如在hon裡面bot 指下路。
2樓:泣利葉牟午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部門,轉由**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
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3樓:雲敏臧寄瑤
建造,營運及移交弱智者
4樓:夔多班元槐
bot是英文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專案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bot是什麼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部門,轉由**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
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6樓:呂思見
bot模式的基本思路
由專案所在國**或其所屬機構為專案的建設和運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concession agreement)作為專案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專案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專案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專案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專案轉讓給相應的**機構。
7樓:簡可
bot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專案融資模式,其含義是「建設———運營———移交」,**通過出讓建設專案一定期限的經營權、收益權,來吸收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而專案的投資者在規定的經營期限結束後,將該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無償地移交給當地**。
也可看作是一種新型的特殊的投資方式.
8樓:匿名使用者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一種融資方式,以**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
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部門,轉由**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這是我們公司金融課本上的描述:)
9樓:匿名使用者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意為建設—經營—移交。這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方式,其模式是2023年由土耳其總理奧扎爾首創的。它的基本做法是:
承擔專案的投資者在特許經營期內,自主籌資、經營、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經營期滿後,停止經營,全部設施完好、無償地移交**管理。
bot是什麼意思?
10樓:葛炮
特許協議是指東道國**或代表**的授權機構與私人投資者簽訂的關於**授權許可投資者在特許期內置造經營專屬於**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契約檔案或合同。它是bot專案的基礎合同,規定了**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不僅是處理合同雙方關係的依據,也是投資者簽訂其他合同的依據。
然而,我國關於特許協議的各方面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就特許協議是國內契約還是國際協議,特許協議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還是經濟合同,特許協議中的**保證與一般的保證合同有何不同,特許協議中的**保證是否為法律所允許等問題一直爭論不休。筆者也就以上問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觀點。
一、bot特許協議是國內契約
關於bot特許協議是國內契約還是國際協議,學者的爭議一直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國際協議。認為bot特許協議往往約定投資爭議由國際法院或國際仲裁方式解決,排除東道國管轄,而東道國也會因為違約而承擔國際不法責任。
2、國內契約。認為特許協議的投資方、與**相對的一方無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投資者是基於東道國**出讓大型專案的經營權才取得簽約資格。
3、混和契約。認為bot特許協議兼具以上兩者特徵。我國理論界有學者認為:
「特許協議不是國際協議,而是國內法契約。特許協議都是東道國根據東道國的立法,如石油法、礦業法等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具體內容,並經東道國**依法定程式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協議的一方雖為東道國**,他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但凡不是國際法主體間訂立的協議均不屬國際協議或條約,不受國際法支配,而受國內法支配。
」實踐中,由於發達國家多為資本輸出國,因而其主張多為國際協定,認為對bot爭端應適用普遍國際法或一般國際法原則。其理由為:東道國將專屬於國家的對資源的開發權利暫時讓渡於外國投資者,東道國此時是站在主權者角度與投資者簽約,足以說明雙方簽訂的是國際協定。
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簽約的目的只是在於獲得專案的資金、技術。雖然東道國將專屬於自己的對資源、專案的開發權暫時交由外國投資者行使,其目的也只是為公共目的,獲得資金和先進的技術,而根本不關心外國公司屬於哪一國家,更談不上將承認此外國公司的國際法主體資格。這個時候,東道國與外國公司的合作,與其他有實力的本國公司的合作並無不同。
其次,從實在法角度看,目前普遍承認的獲得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只有國家、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是基於有多數國家的主權讓渡,而取得國際法主體資格。東道國簽訂bot協定本身並沒有將主權轉讓的目的,而且單一國家的承認也並不會使某外國公司、跨國公司獲得國際法的主體資格。
國際法主體資格具有固定的要素,只有達到法律規定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
再次,bot協定中約定的將爭議提交國際仲裁或依國際法規則並不能說明bot協定本身就是國際協定。在bot協定中,為吸引外資、讓國外投資者放心,可能約定將來的爭議不由國內法院管轄,提交國際仲裁,這只是基於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準據法。而bot協定由於投資金額大、耗費時間長,體現東道國對外國投資公司的保證,規定可以提交國際仲裁或依國際法規定判決。
事實上,雙方也經常約定由國內法院管轄。
二、bot特許協議是民事合同
對bot特許合同屬於民事合同、行政合同還是經濟合同,各國學者存在較大的分歧。法國有行政契約,將其視為**執行經濟計畫的一種方式,並發展了一套關於行政合同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而在英國,**契約與私人契約一樣,適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規則。
但由於**契約本身的特殊性,英國又通過2023年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法官羅拉特(rowlatt)審理的安非特萊特一案創造了「契約不能束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判例,實踐中還未對其法律定性。在同屬普通法系的美國,學者則更習慣於將**與私人簽訂的契約視為「特許權」,原則上適用普通契約法的規定。
在國內,對bot特許協議屬於何種性質的合同,有以下兩種觀點:
1、行政合同。認為特許協議的標的具有特殊性,**簽訂協議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而且雙方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公法契約在我國還沒有確切的法律定義,而法國行政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歸納出識別行政合同的如下標準:
(1)合同當事人中需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2)合同以執行公務為目的; (3)超越私法規則的合同。認為我國的bot專案特許權協議與這三個標準是相符合的,因此將它視為一種類似於法國行政合同的公法契約是適合的。
2、民事合同。認為合同當事人旨在產生、變更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一方雖為國家,雙方的地位也並非不平等。bot投資方式是國家通過契約利用私人資本與技術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大多數國家目前將這種行為視為私法上的商業性行為,而非公法上的統治權行為。
筆者認為, bot特許協議應屬於民事合同,受私法調整。原因有三:
首先,從特許協議的目的上看, bot協議是**將特定的基礎設施專案一定年限內的建設和經營收益權與特許經營者的資金、先進技術進行交易的行為,不同於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實現行政管理、執行公務,也不同於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就有限資源、公共資源的開發利用雖然也可設立行政許可,但此行政許可合同與bot特許協議有著質的區別。
行政許可是對相對人的活動進行控制的手段,維護公共利益,而bot特許協議是對資金、先進技術的有償利用。特許協議中的外國投資者更不會耗費大量資金、技術與東道國簽訂行政合同,還讓東道國控制、管理自己。目前大多數國家將這種行為視為私法上的商業性行為,而非公法上的統治行為。
其次,從合同雙方的地位上看,雖然合同一方為東道國**,但是**在法律關係中並非一直充當管理者的角色,只有在**執行公務行為的時候才是管理者。**行使經濟職能時,是以民事主體身份參加法律關係,與其他民事關係的主體並無不同。而且**各部門職權不同,管理部門與訂約部門往往分離。
作為特許協議的當事人,**往往以「雙重身份」出現,即「所有權人」和「行政機關」。作為特許協議當事人的**具有民事主體身份。**為保護公共利益不受損害,而有權變更或解除合同或採取強制措施時,是以行政機關的形象出現,不是特許協議當事人。
就如**可以對其他兩個主體之間簽訂的有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作為第三人採取強制措施一樣。在bot特許協議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並沒有優益權。
再次,從糾紛解決方式看,民事合同當事人才能自由地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因為民事合同當事人處生的歧義。正是基於這一考慮,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在其制定的《通過bot專案發展基礎設施指南》中採用了bot專案協議名稱。於平等地位。
而行政糾紛應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排除了調解、仲裁適用的可能性。bot特許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一般為協商、仲裁、訴訟等,如我國的交通、發電廠和給水的bot專案特許協議示範文字,就規定了定期討論、和解和仲裁三種措施。這些商事合同的糾紛解決方式明顯不同於行政合同的糾紛解決方式。
為便於與行政許可相區分,有學者建議將bot特許協議(concession agreement)改稱為bot專案協議(projectagreement)。這樣, bot特許協議的民事合同性質十分明顯,從而避免了因名稱而產生的歧義。正是基於這一考慮,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在其制定的《通過bot專案發展基礎設施指南》中採用了bot專案協議名稱。
因此,bot特許協議在本質上屬於一種民事合同,同時,它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筆者認為,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最突出的體現即在於,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享有超越對方當事人的許多權利,如監督執行的權利以及合同解除權等,都超越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規則,使得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有不平等的嫌疑。然而,筆者認為,從專案協議的本身來看,它屬於民事合同無疑,但由於bot專案涉及的標的通常是公共基礎設施等牽涉公共利益的專案,因此,在履行這個合同的過程中,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必須擁有一些超越普通民事合同所賦予的權利來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因此,可以認為是bot特許協議是以民事合同為內容,輔以行政合同的一些形式的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既然bot特許協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們就不能僅僅依靠普通的合同法來對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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