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中的淵源指的是什麼法律淵源是什麼意思?

2021-03-06 23:55:12 字數 6048 閱讀 5139

1樓:註冊會計師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有時簡稱「法源」。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的表現形式,當然這裡的法律是廣義上的,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許可權範圍所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之中。例如民法,在我國它的淵源包括:憲法民事法律(基本法律,狹義上的法律)***發布的民事法規、決議和命令(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檔案(司法解釋)***各部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此外,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並不承認判例的效力,所以判例不是我國法律的淵源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即法律**,有歷史,理論,本質淵源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正式的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非正式的法律淵源:習慣、判例、政策

4樓:匿名使用者

指的是法律的具體表現形式,如具體法律條文、判例、政策性檔案等

法律「淵源」是什麼意思?

5樓:高頓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有時簡稱「法源」。

6樓:錢百萬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在我國,法律的淵源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表現形式,在我國,法律的淵源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什麼叫法律淵源

8樓:高頓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有時簡稱「法源」。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淵源是指法的源泉、**、源頭。作為法學的乙個基本範疇,法律的淵源是乙個比喻性並且極端模糊不清的說法,不同法系、地域、國家對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將法律的淵源理解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克拉克則認為法律的淵源則指法的形式。

同樣,在我國法理學界,學者們也曾在多種含義上使用過法律的淵源這一概念:

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淵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產生的歷史事件和行為。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的本質淵源,即 法的根本性質,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還有學者從其它的角度理解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一國法律制度、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的檔案淵源,即對法律規範的權威性解釋和記載的檔案。目前,在我國法理學界對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律的效力**,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說明乙個行為規則,通過何種方式產生,並且具有何種外部表現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才具有法律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性依據。

在 此問題上,有的學者將這種效力上的淵源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拘束力的淵源;另一類是雖無拘束力,但有參考價值的具有說服力的淵源。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其意義在於說明,某一規則如何產生,或者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並成為司法機關判案的權威性根據。

這兩種觀點共同之處是將法律淵源定位於法律效力的**,但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強調"規範性根據",側重的是立法層面的意義;而後者將其界定為"權威性根據"旨在突出法律淵源的司法意義。

2、法律淵源的分類

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對其分類的依據也響應的多種多樣。綜合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有的學者依據其載體形式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凡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為成文法淵源,反之則為不成文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式將其分為制定法淵源和非制定法淵源。凡是立法機關依據嚴格的立法程式及法定職權所制定的法律即為制定法淵源,反之則為非制定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能否直接援引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的均為直接淵源,反之則為 間接淵源。

除此之外,有的學者採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的淵源分為 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即 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性法律檔案的明確文字形式中得到的淵源為正式淵源;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值得考慮的材料,而這些資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檔案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

同時,還有學者認為,法律的正式淵源等同與法律的直接淵源,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等同於法律的間接淵源。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作為乙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 .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範產生的過去 的行為、事件和法律。

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 是指特定法律規範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為、事件有 什麼聯絡,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麼內容 或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2 .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 )的理論源泉。

這些理論提出並論證了某種社會行 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並得到掌握政權的階級的 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 論基礎。

3 .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於什麼。1、法的淵源的概念

(1)法的淵源的涵義

法的淵源一般有實質意義法的淵源和形式意義兩種不同的解釋。在實質意義上,法的淵源指法的內容的**,形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淵源,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即根據法的效力**不同而劃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

(2)法的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

法的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於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法的非正式淵源則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

2、當代中國法的淵源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法規、經濟特區的規範性法律檔案;(5)行政規章;(6)特別行政區的法律;(7)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是由國家和法的本質所決定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明白了法律淵源就是法律的表現形式 明白了嗎?就是說藥品監督管理主要法規在**表現出來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淵源:從案件裁決標準的角度研究法律所得到的概念,即指作為裁決標準的規範**於什麼形式,由何種機關產生,具備何種效力。主要淵源有: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和習慣法

法律淵源是什麼?

13樓:註冊會計師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有時簡稱「法源」。

什麼叫法律淵源?

14樓:高頓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有時簡稱「法源」。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作為乙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 .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範產生的過去的行為、事件和法律。

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是指特定法律規範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為、事件有什麼聯絡,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麼內容或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2 .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源泉。

這些理論提出並論證了某種社會行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並得到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基礎。

3 .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於什麼。

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淵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產生的歷史事件和行為。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的本質淵源,即 法的根本性質,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律的效力**,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其意義在於說明,某一規則如何產生,或者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並成為司法機關判案的權威性根據。

16樓:律微蘭承裳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表現形式,在我國,法律的淵源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17樓:禾婉滑喜

就是法律的發展路程,過去的,現在和以後的,法律如何發展,法律經過一代一代,將越來越完善。

18樓:昝歌吹虢馨

法的淵源:從案件裁決標準的角度研究法律所得到的概念,即指作為裁決標準的規範**於什麼形式,由何種機關產生,具備何種效力。主要淵源有: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和習慣法

19樓:百度使用者

法律淵源是指法的源泉、**、源頭。作為法學的乙個基本範疇,法律的淵源是乙個比喻性並且極端模糊不清的說法,不同法系、地域、國家對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將法律的淵源理解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克拉克則認為法律的淵源則指法的形式。

同樣,在我國法理學界,學者們也曾在多種含義上使用過法律的淵源這一概念:

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淵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產生的歷史事件和行為。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的本質淵源,即 法的根本性質,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還有學者從其它的角度理解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一國法律制度、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的檔案淵源,即對法律規範的權威性解釋和記載的檔案。目前,在我國法理學界對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律的效力**,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說明乙個行為規則,通過何種方式產生,並且具有何種外部表現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才具有法律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性依據。

在 此問題上,有的學者將這種效力上的淵源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拘束力的淵源;另一類是雖無拘束力,但有參考價值的具有說服力的淵源。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其意義在於說明,某一規則如何產生,或者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並成為司法機關判案的權威性根據。

這兩種觀點共同之處是將法律淵源定位於法律效力的**,但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強調"規範性根據",側重的是立法層面的意義;而後者將其界定為"權威性根據"旨在突出法律淵源的司法意義。

2、法律淵源的分類

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對其分類的依據也響應的多種多樣。綜合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有的學者依據其載體形式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凡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為成文法淵源,反之則為不成文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式將其分為制定法淵源和非制定法淵源。凡是立法機關依據嚴格的立法程式及法定職權所制定的法律即為制定法淵源,反之則為非制定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能否直接援引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的均為直接淵源,反之則為 間接淵源。

除此之外,有的學者採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的淵源分為 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即 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性法律檔案的明確文字形式中得到的淵源為正式淵源;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值得考慮的材料,而這些資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檔案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

同時,還有學者認為,法律的正式淵源等同與法律的直接淵源,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等同於法律的間接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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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法律淵源是指對於國家機關 公民和社會組織具有約束力的淵源。可以內從體現於國容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如憲法 法律 法規等,主要為制定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具體職權和程式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非正式淵源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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