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發票(***mercial invoice)是出口方向進口方開列發貨價目清單,是買賣雙方記賬的依據,也是進出口報關交稅的總說明。商業發票是一筆業務的全面反映,內容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金額、包裝等,同時也是進口商辦理進口報關不可缺少的檔案,因此商業發票是全套出口單據的核心,在單據製作過程中,其餘單據均需參照商業發票繕制。
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是一種非正式發票,是賣方對潛在的買方**的一種形式。買方常常需要形式發票,以作為申請進口和批准外匯之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看這些答就知道不是做外貿的,在網上覆制過來。。其實很簡單。ci有嘜頭項,pi沒有。pi有賣家的銀行帳號資訊,ci沒有。
很多情況下,如果買家在pi上簽名,也可以當合同用。。。我們經常這樣。。
這樣簡單易懂。
3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發票是正式發票,是商品的銷售發票。
形式發票是預開發票,是商品銷售前為了買方辦理相關進口手續而開立的估價發票。
4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的說商業發票就是結匯用的,要客戶按照商業發票上的金額付款,客戶拿著商業發票去海關辦理清關手續。形式發票就是合同。如果你是學生請參考一樓的標準答案,需要應付考試。
如果你快要工作了我的解釋可以幫你理清思路。
5樓:匿名使用者
形式發票又叫預示發票。賣方憑此預先讓買方知曉如果雙方將來以某數量成交之後,賣方要開給買方的商業發票大致的形式及內容,是一種試算性質的貨運清單。出口商有時應進口商的要求,發出乙份列有**貨物的名稱、規格、單價等非正式參考性發票,供進口商向其本國**管理當局或外匯管理當局申請進口許可證或批准給予外匯等之用,這種發票叫做形式發票。
形式發票不是一種正式發票,不能用於托收和議付,它所列的單價等,也僅僅是進口商根據當時情況所作的估計,對雙方都無最終的約束力,所以說形式發票只是一種估價單,正式成交還要另外重新繕制商業發票。
形式發票的主要作用如下:(1)作為數量化的**;(2)作為銷售確認;(3)讓買方憑此申請:進口許可證,外匯許可,開立信用證。
商業發票(***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於貨物運出時開給進口商作為進貨記賬或結算貨款和報關繳稅的憑證。
6樓:匿名使用者
markxin2003 回答的很詳細
在外貿中商業發票和形式發票的區別是什麼? 如果商業發票當形式發票給了客戶,有什麼後果?
7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發票與國內的普通發票相似,是賣方開給買方,用於買方記賬以及納稅等的憑證。而形式發票是按照英語翻譯過來的,實際上形式發票並不是發票,而是簡式合同,一般東南亞國家使用形式發票作為開出信用證的依據。
國際**中對於商業發票的使用並不嚴格,即便是沒有按照正常程式出具發票,賣方也不會承擔任何後果。
8樓:茵若
一般兩種都開。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相當於買賣雙方的合同。通常用來雙方執行的。
而商業發票(***mercial invoice)一般是用來給客人清關報稅用的,通常其金額可以根據客人的需要開小一點方便客人逃稅
沒什麼嚴重後果的.而且要看你客人需要什麼發票你就給她什麼發票就可以了
形式發票又叫預示發票(p/i)。賣方憑此預先讓賣方知曉如果雙方將來以某數量成交之後,賣方要開給買方的商業發票大致的形式及內容。是一種試算性質的貨運清單。
出口商有時應進口商的要求,發出乙份列有**貨物的名稱、規格、單價等非正式參考性發票,供進口商向其本國**管理當局或外匯管理當局申請進口許可證或批准給予外匯等之用,這種發票叫做形式發票。形式發票不是一種正式發票,不能用於托收和議付,它所列的單價等,也僅僅是進口商根據當時情況所作的估計,對雙方都無最終的約束力,所以說形式發票只是一種估價單,正式成交還要另外重新繕制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於貨物運出時開給進口商作為進貨記賬或結算貨款和報關繳稅的憑證。
商業發票和形式發票有什麼區別?對我申報有什麼影響
商業發票和形式發票的區別在於 前者是出口或進口報關,以及會計做賬的只要憑證之一 後者實際上是一種實盤 單,或簡易合同,也可以作為預付貨款的記賬憑證。商業發票是在報關和結算時需要的 給貨代的發票是用來報關用的,因此當然是商業發票,而不能夠是形式發票。原產地證明上的發票號當然也是填商業發票號,而不能夠填...
這張報關單中的商業發票,又上角的sc no和lc no分別是什麼意思呢?lc no是信用證號麼謝謝
s c sales contract,銷售合同 l c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 s c no 銷售合同號,l c no 信用證號 是的。s c no是銷售合同號。lc no是信用證號碼 1 簽名商業發票正本5份,副本5份,顯示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和.2 簽名裝回箱單正本答5份,副本...
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
輕財經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