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林咏倫
中國古代的法律被看作是束縛和控制人的手段,它不能離開國家、離開刑罰來處理民事關係,而在西方,古希臘、羅馬國家的法是在氏族內部鬥爭及其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是各種社會力量相互妥協的結果。
2樓:匿名使用者
西方立法在形式上是大眾制度的,看重程式的保護作用和證據,注重對私權的保護,強調權利,私法的內容較多。中國法自君出,融入了更多的倫理道德,注重供詞,不鼓勵人民通過法律解決問題,維護君王統治,內容多為公法
3樓:聽風的凱凱
法律關係的不同根源於社會與國家關係的不同模式:西方的社會主導模式與中國的國家主導模式。西方的國家主導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會的法律,是社會控制國家的工具;中國的國家主導模式導致了中國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是國家控制社會的工具。
這一不同的法律的首要制度表現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會的法院,是權利的保護機構;而法律關係的不同根源於社會與國家關係的不同模式:西方的社會主導模式與中國的國家主導模式。西方的國家主導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會的法律,是社會控制國家的工具;中國的國家主導模式導致了中國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是國家控制社會的工具。
這一不同的法律的首要制度表現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會的法院,是權利的保護機構;而
比較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差異以及對後世的影響 20
4樓:山里姑娘進城
這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的,有專門這樣的書。這是法學研究專家也很難回答。看法制史書。
貼上給你參考下:
古代中國與古代希臘法律差異成因**
古希臘關於法的概念和方法、關於城邦民主政體的立法,對歐洲國家的公法及司法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隨著新大陸的發現及殖民時代的興起傳播到世界各地,二戰之後特別是冷戰之後,西方先進法律對世界各國產生了更廣泛更深刻的影響。
古代中國作為人類文明發祥地之一,是東亞及東南亞地區的儒家文化傳播源頭,同時也形成了中華法系,所謂「中華法系」我認為其實就是德主刑輔的儒家法,它在近現代之前,在以中國為中心的亞洲地區影響極深,伴隨唐的全盛達到頂峰時期,但在舊中國開始淪為半封建半殖**家之時,便走向衰亡。
同樣是文明古國,但卻有著不同的命運,乙個帝國歷史中斷,乙個一脈傳承至今;乙個其制度、思想影響全球,乙個正端力圖改革傳統……造成這種差異的成因,我主要想從三方面進行分析:
一、 人類學角度
二、 社會形態角度
三、 文化思想的歷史特點角度
當然,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影響著兩種法律文化(如宗教……),這裡只是描述了差異成因的乙個層面,且每種只是粗淺的分析。其中主要把焦點放在了第一點上,它是差異之源頭。
自然地理造成的「人種差異」(絕無種族歧視之意圖)
古代中國是依傍黃河長江發展起來的農業國,也就是所謂的「河流文明」,而古希臘位於地中海沿岸,工商業比較發達,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國家。或者我們可以說古希臘文明是在「流通」中孕育,而中國是土地上「生長」出來的文明。
儘管表面上自然力量對於人類文明的影響正在不斷減弱,但它卻是左右人類祖先創造文明不可覦的因素。從無機物到有機物,從單細胞動物到脊椎動物,從猿到人,每乙個民族的起點都是一樣的,我們很難說哪個地區的類人猿比較聰明,或是有更高的智商,我們所不同的只是物理上的差別。
氣候、緯度、海拔、海陸分布……的不同,以及由此產生的飲食結構的不同,使東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體形上有很大差異,古老的漢民族(今天中國北方地區的漢族居民多為古代北方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或漢化後少數民族的後代)呈典型黃種人特徵,根據龍勃羅索的「天生犯罪人」理論,攻擊性應該相對較小(當然這不代表沒有戰爭)。
這似乎也能解釋為什麼,我們的祖先選擇了儒家文化作為經典。縱使有千頭萬緒的社會歷史背景,但我認為,世界的一切從無到有,都是無意識的一種自然選擇,至少在其形成初期是缺少意志干擾的,是一種趨利弊害的自然天性在其背後支配。與所有生物的進化一樣,人類會選擇一種最適合自己的文明形態(在缺少豐厚文明基礎的社會早期,「最適合」應該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儒」,不否認儒家思想也有它功利和殘酷的一面,但總的來看,形容其最好的詞語卻是「中庸」和「溫」。
中國人在五千年的歷史中,大部分時間是在追求一種安定(即使是征戰也是為了大一統),渴望有乙個權威來維持安定,保障秩序,組織生產,斷定是非曲直……並且也樂於服從這種權威。又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來」的思想,應該也是許多國人性情的一種總結,並非沒有根源。
相作為比較的,西方民族的血液裡似乎天生流淌著一種「走出去」的熱情,這也和歐洲的地理環境有關,國家領土的不甚充裕,耕種環境普遍低於東方,使他們有條件走出去,有時也不得不走出去。在「走出去」的過程中,西方民族產生了相應的世界觀價值觀,以古希臘的雅典為代表,雅典的工商業較發達,其財富一半是由生產創造,一半是在交換中形成。「交換」不但增加了雅典人的財富,也奠定個雅典人「公平」、「對等」、「自由」的思想財富基礎。
有人會想到,中國也是有漫長海岸線的,但從古人的角度來講,那裡並不是前進的方向,沿海地區沒有中原的沃野千里,甚至曾是驅逐發配的地點,自然更不會出現而今的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特區之類的行政區化。
雖然古希臘人「走出去」的領域也許沒有半個中國大,但重要的是其城邦間的交往為一種「國與國對話」的高度,古代中國也有過這樣頻繁外交的時期——春秋戰國,也曾出現了思想史上唯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遺憾的是我們是為了「兵」,而希臘人的交往中包括了「商」。因此,古代中國唯一個重「法」的時代,把精力都放在了「刑」上,從此局面無法扭轉;而古希臘成了現代民法的溯源地。
奴隸制的作用
許多學者認為:「古代希臘是許多人文科學思想發祥地,以及公認的科學之源,在那裡發軔了西方的知識傳統。法學卻極為薄弱。
幾乎沒有產生過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也沒有產生專門研究法律的法理學著述。甚至在古希臘的文字中,與法理學和法學相對應的詞彙也難以尋覓。」同時,古代中國也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對於法理的研究接近於零。
兩個都是「沒有」法學家的國度,為什麼古希臘卻能成為現代法律思想的源頭呢?
有一點我們是要注意的——古希臘的奴隸制。雖說封建社會從形態上高於奴隸社會,但象中國這樣的小農經濟社會,哪個人不是土地的奴隸呢?整個社會沒有真正的奴隸,也沒有真正的自由人。
如果說「思考」是一種幸福,那極少的中國人體驗過這種快樂。
「哲學」一詞在古希臘語中包含有「智慧型」和「愛」的意思。
智慧型是需要思考來承載的,古希臘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種對人生、宇宙、自然、社會的思考,即使是在天文學、醫學、數學等科學研究中,古希臘人也充分體現出一種「思考」的偏好。在古希臘的文化世界中,「真理的追尋」是不變的主題,那是一種為了科學而科學的精神。
另外,「愛」是什麼?由此引出的關於「理性」,「正義」,「善」的**,使古希臘人更注重個人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國家與公民的關係。
在這種愛與智慧型哲學思考上產生出來的民族,自然會崇尚一種「平等」,其政體也自然會把「民主」當成一種精髓,而「法」作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工具,也會體現出一種與東方截然不同的本位。
古希臘對法的貢獻是一種超越具體層面、抽象意義上的成就,它存在的價值猶如法學領域裡得聖經,不是技術和實用上的工具性成就,而是法的精神的體現。
當中國廣大農民面朝黃土背朝天的作土地奴隸時,當掌握權利的地主階層絞盡腦汁力圖維持這種「奴隸關係」時,古希臘的自由人卻每天都能體驗這種「為思考而思考」的幸福。
文化方向的穩固性
「安定」與「走出去」並沒有誰高誰下,它們都是適應當時社會生產力的上層建築,只不過過分的追求「不變」沒有成為後來世界的主流,而使追求「中庸」的土地上的人民受到了打擊而已。
思考與不思考也沒有褒貶之分,假如海洋是凝固的,世界是封閉的,那「無知」也是一種幸福。
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時期內優勝劣汰的結果,在原來的社會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穩定性,發展的軌跡基本是完整的不偏離的。
中國古代的法律一開始就與權力有緣而與權利無關,公法私法不分;是「義務」本位的社會文化,而非古希臘的權力「本位」;是由上至下的父權社會,是「家天下」的國家——人民讓渡權利給國家,形成「君為天下父」的倫理權力,這種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不可置疑的,甚至被神化為一種脫離最初權利授予的權力形態。法律要求每乙個人的,首先是對於社會(家族、國家)的各種絕對義務,這種要求、禁忌、沒有或很少地賦予其權利的做法,雖然狹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如《唐律疏議》十二篇——堪稱中國封建法律的典範,其特點是法律條文以刑為主,民事法律行為和道德行為也做刑事化處理,例:「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壓抑了人的個性,束縛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會的發展,但也確實達到了當初組成國家的預期目的;它通過國家、刑罰來處理民事案件,調節民事關係,達到了威懾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安定的效果。
乙個地區在社會依舊向前發展,社會矛盾未被激化的時候,很難讓其走向一條背離歷史的道路,即使是危機四伏,百姓們也很難立刻接受一種「先進」的文化。當初選擇的文化方向會指引人們前進,使其自身不斷作出調整,不斷鞏固深化,其結果也許是適應時代發展,也許是成為未來的壁壘。
古希臘的法律文化也是同樣道理,它的形成並沒有預料到幾千年後的成就,只是適應社會發展下去。
總之,從上帝把人類安排在地球不同的角落開始,就注定了人類走向不同道路的命運。
值得欣慰的是,我們依舊在發展,依舊有選擇的權利,並因時代的發展而能更科學的**未來,作出正確長遠的選擇;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們的視線永遠無法及其整個未來,所以依舊是依照現實作出最適合的選擇,這點正如我們的古人。
注:參見書目
①. 《犯罪心理學》南開大學出版社魏健馨&王學林
②. 《科技文化的起源與發展》南開大學出版社李建珊
③. 《外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華
④. 《中西法律——公法與私法的差異**》張光輝朱曉源
⑤. 《古代希臘的哲學與法學》江渚子
⑥. 及其他網上資料和圖書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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