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離婚與婚姻的無效與可撤消有什麼區別?

2021-03-10 19:30:45 字數 5689 閱讀 9488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和撤銷婚 民法典1053條規定,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婚姻。撤銷和離婚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戶口本上對於婚姻那一欄的登記

2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是由當事人申請解除符合法定條件的婚姻關係。

2、可撤銷婚姻是對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法定結婚要件等情形的婚姻進行撤銷登記。撤銷婚姻登記可以由撤銷權人申請,也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依職權行使。

3樓:戚廣利

離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被撤銷是違法婚姻的法律後果,它們有嚴格的區別。離婚的原因一般都發生在婚姻成立以後;離婚只能是當事人自己行使。撤銷婚姻權除了當事人自己可以使用外,還可由第三人行使。

4樓:舌尖上的專家

可撤銷的婚姻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從二者性質和原因

看,前者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內生在後;而可撤銷婚姻容是對違法性的制裁,其原因發生在婚前;從期限上看,一般離婚請求無期限限制,而可撤銷婚姻的期限一般為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婚與婚姻的無效與可撤消有什麼區別?

6樓:草民學法

1、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的婚姻本身就合法有效,雙方在依法向婚專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屬時,相關的條件,包括結婚的年齡、並非具備法定禁止結婚親屬關係、雙方都屬於未婚、並未患有醫學上認定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相關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在雙方婚姻登記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因感情不和,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出現婚姻法32條規定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以及其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離婚。

2、無效婚姻,是基於婚姻法10條規定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具備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結婚、重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

無效婚姻的本人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的情形

而可撤銷的婚姻,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加以脅迫,迫使其違背真實意願而結婚,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在恢復人身自由後,上述兩種情形的受害人向

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後,該婚姻自始無效

不受法律保護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8條、10條、11條、12條、31條、32條

7樓:窗對雨竹

離婚是合法的來婚姻解體自.婚姻無

效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期限是自登記之日起1 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在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內1年內提出.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版的;權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視為和沒有辦理過結婚或者離婚手續一樣。

可撤消則是認可結婚或者離婚的效力,但是有撤消權的一方可以撤消結婚或者離婚(也可以預設同意)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11樓:君同法律**諮詢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二)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

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請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13樓:七台河李陽平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婚姻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兩者區別在於:無效婚姻為自始當無效,可以宣告婚姻無效;可撤銷婚姻是法律賦予了撤銷權,而不行使撤銷權的不影響婚姻效力,且需經訴訟程式撤銷婚姻關係。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

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比較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異 1 概念。無效婚姻又稱婚姻無效。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也稱撤銷婚姻和婚姻撤銷,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又稱相對無效的婚姻。2 法定事由。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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