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哈,廣告設計員,你看過廣廣告公司的加工廠嗎?那裡也是印刷廠呀。。哈哈,但你只做設計員似乎沒有必要呀。工作一兩個月就算有經驗的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剛簽過,主要是公司是餐飲行業出現了一次資訊洩露,所以公司趕緊給回
大家都簽訂了保密協議答。
至於公司簽不簽的話,也是看公司具體情況,不是所有都籤,但是正規公司一般都會要求簽訂,尤其是公司有專利或者需要保密內容的。
3樓:boby黑仔
這個很普通的啊
抄!這對你以後都是麼有bai什麼影響的du!辭職保密協議上說二年內不能zhi從事相應的工作,dao這是正常啊!
不過一般指的是設計的一些作品!還是從事平面,這沒有問題的!保密協議對我們做設計的來說主要就是設計的作品只能本公司使用,不外洩密,保密範圍都是我們的作品!
有些還有規定公司內部的訊息!但是對我們的職業是沒有影響的!希望能夠幫助你
覺得可以的話!望採納!謝謝!不清楚,追問下!
4樓:
現在這個社會,什麼工作都必須簽訂保密協議的呀
和公司籤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bai 用人單位與勞動du者可以在勞動zhi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
dao人單位的
回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答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你們公司的保密協議的期限是違法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2年;另外違約金規定過高。如果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支付你經濟補償,你可以不遵守保密協議,因為是公司違反協議在先。你可仔細研究下勞動合同法
6樓:cx新人
終身有效這一部分無效,通常有限期為2年
保密金是什麼意思?違約金嗎?
7樓:
有保密條款,都要支付保密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簽訂什麼合同,以法律規定的為準,超出法律要求都視為無效條款,可不予執行。
請問公司與我籤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9樓:懂南西北
首先,了解一下保密人含義,協議中所提內容應該不屬於應保密範圍;
二,協議中有同業禁止約定,只能對你起作用,無權約束你的親屬;
三,如果你離職,按協議公司應該支付你保密或同業禁止期間的補償,如果不支付或你沒有收到,那麼你就無需遵守。
10樓:菸灰
這種協議有相當的不合理部分 比如約束你的親屬 稱之為強權協議 是不合法的 同時為了保護機密你應該得到相關補償 不必擔心 祝你好運!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協議嘛只在雙方簽署期間有效,你既然要走了,走的時候辦清離職的話誰還管你呢,你說對吧?
該不該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智財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4)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範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5)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3樓:張敦揚小男神
可以。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
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智財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範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4)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5)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參考資料
職工簽訂保密協議書離職期滿可索保密金.人民網[引用時間2018-5-12]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籤,沒關係的,公司員工對公司都有保密的義務,離職後需要保密的應該對你支付勞動報酬,如果沒有報酬的話競業禁止等協議是沒有效力的。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智財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你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16樓:噪音真大啊
是有效的,正常的保密協議。保密費用你可以要求一下,但一般保密費用已經包含在了你的工資當中。
我跟公司簽訂的這份保密協議有效嗎?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智財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4)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範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5)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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