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誰搶了冷月孤魂
從法律上而言,一般是講證據的,如果有書面條款和相關字據,可以找律師進行索要,不過對方也有權找律師進行維護,一般還是看很有可能看哪方律師比較犀利能夠從法律上找到根據來讓法官和陪審團判定是否歸還。
且雙方協調不好,可以選擇上訴。
個人觀點,如果錢財沒到達一定高度,盡量還是口頭協商,在面子和道德上看上方能否合理協商。否則既浪費自己時間,又會浪費錢請律師。
接下來是一些勸告,雖然現在是法治社會,但凡事還是看重乙個理字和乙個德字。首先,要給自己乙個教訓,未結婚或者訂婚前不要盲目贈送太多錢財禮品。其次,你要考慮到你索回的行為有可能會影響到你以後的戀愛行為以及別人對你的看法。
最後,可能會或多或少受到對方一點報復行為,如果在因此惹上財產糾紛和人事傷害,就會得不償失了。
所以,盡量要放寬自己的心態,如果一味的在過去的事情上糾纏,你可能會因此錯過很多未來的美好。所以加緊提高自身的素養和品質,這樣你肯定會有更好地戀情和婚姻。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沒有權了,你自己也不好意思。
看情況,看什麼東西,如果你一開始裝闊氣,送貴重的禮物,後來女方沒多久,就不跟談了,你氣不過,你可以找她要,但是她不給你,你也沒辦法,因為你已經送給別人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送的很貴重,女孩還是還給他吧,省的日後糾纏不休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明白,送跟借這個詞,那怕你送的東西很貴重,那也是給了別人已經不屬於自己了,而借就不一樣了,借出去了能要回來,不還回來,你可以去揍扁她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字,「有權」 「索回」是涉及到了法律?
按情應該沒權吧,自己做的事情.
6樓:晨在蛋蛋心
我去 有必要這麼摳嗎? 你跟人家好的時候給人家買的東西 然後因為某些事分手了就要把以前送他的東西要回來這也太不現實了把? 要找你這說法 你跟人家姑娘分手前「睡」過人家你能把人家的。。。
還給人家嗎?
7樓:at_穿越火線
理論上是可以的,不過如果男方不是太小氣的都不會索要回去的。
8樓:冰箱裡的情詩
送給別人的東西要回去不覺得丟人?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戀愛期間男方贈送女方的東西,分手後需要退還嗎?
戀愛時贈送的禮物分手可以要求返還嗎
15樓:華律網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
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
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分手後男方有權讓女方歸還禮物錢財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一般戀愛時的禮物什麼的都是贈予關係,所以基本上無權要求歸還,當然大件**值商品可以再談
男方無權宣揚女方隱私,這個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嚴重還有名譽權等問題
17樓:寒嘯風雪
分情況吧;
不是太貴重的也不用歸還了,這個也算是當時他對你喜歡的一些贈與,但是比如說金項鍊、戒指這些或者是結婚定禮之模擬較貴重的歸還吧!
我覺得乙個男的渣到讓你歸還一些小禮物的話也是說明你離開他就是太對了,這個性質跟朋友是一樣的,舉個例子,你朋友過生日你送了她乙個生日禮物,現在你們鬧彆扭了不是朋友,難道要歸還這個禮物嗎?這個也是同樣的道理,一些小的消費的、日常的共同參與的就不一定歸還,畢竟在一起相處的時光也不能價值來衡量!除非他給於你的東西是你騙他給你的或者你逼迫他不情願才給的情況商量歸還,其他應該不需要吧!
18樓:匿名使用者
分情況。
如果是正常送的,比如說過節,過生日,平時出去玩什麼的,這個沒法歸還,但是可以協商。
但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比如:彩禮、訂婚禮、見面禮、結婚時的三金什麼的,這是需要歸還的。因為婚姻關係未確立。
19樓:
從法律上而言,一般是講證據的,如果有書面條款和相關字據,可以找律師進行索要,不過對方也有權找律師進行維護,一般還是看很有可能看哪方律師比較犀利能夠從法律上找到根據來讓法官和陪審團判定是否歸還。
且雙方協調不好,可以選擇上訴。
個人觀點,如果錢財沒到達一定高度,盡量還是口頭協商,在面子和道德上看上方能否合理協商。否則既浪費自己時間,又會浪費錢請律師。
一對情侶分手了,女方還愛男方,而男方之前也想找男方和好,女方
屬於你的copy終究會屬於你,不屬於你的終究不會屬於你,如果他真的愛你,是不會在短短的乙個月另找新歡,從這裡,你可以很簡單的看出,乙個男人的行為,花心,是很多男人戰勝女人的法寶,一句我愛你,可以打動你,當然也可以打動別人,即使你再去努力,即使你放下一切,但是最終我想結果只是你被潑了一盆冷水,讓你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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