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時候,給兒媳婦買的首飾,離婚的時候該歸誰所有??求解答

2021-03-22 05:50:00 字數 4428 閱讀 4148

1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會想,你是我兒媳婦我給你買,你都不是我兒媳婦了還戴著我給的東西招搖什麼?

媳婦會想,你已經給我了,就是我的了,**還要回去的?

其實我覺得吧,你老人要回去做什麼呢?難道是要給新兒媳婦戴嗎?那新兒媳婦會戴自己老公前妻的東西嗎?

媳婦要這東西做什麼呢?你婚都離了,還留著東西做什麼?見物思情?難道還舊情未了,還想著哪一天會復婚嗎?

弱弱地問一句,那首飾很貴嗎?都說到維權上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東西應該算贈與,不能要回來的,拿回來不會規,犯法倒還談不上。

3樓:ojz三

沒有 書面的文字 不好說什麼 口頭協議 這說明不了什麼 要是離婚為了點財產糾紛的話 首先要看看 是因為什麼離婚如果是 男方出軌的話 有確鑿的證據 你就可以獲得比例較多的財產 甚至可以讓男方淨身出戶 反正也是一樣 這裡發表一下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不知道這個首飾有多麼貴重 如果不是很值錢 那就算了吧 沒什麼意思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翻舊賬,我最討厭了。協議離婚,建議不要糾纏,這樣讓人崩潰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大度的男人就不會問這問題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清官難斷家務事。。。自古以來孑然

7樓:新華秦進

和解,一般會還你的,除非她腦子有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算犯法,不知道您拿了多少?

9樓:天才灣仔

能證明這個是你買的就可以啊,能證明嗎

結婚時的金首飾,離婚時應該歸誰?

10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的陪嫁品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因為已經結婚,所以男方給的彩禮也不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給啊,如果一定要鬧上法庭的話,撐死也就一人一半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給啊,不叫他賠青春費就不錯了,什麼男人啊

結婚時男方買給女方得首飾,離婚的時候要退還嗎

13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處理,即男方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需退還。

結婚時男方買給女方得首飾,離婚的時候要退還嗎?

14樓:小狐狸丹

我離婚時把鑽戒、和他給我買的所有東西都退還了,因為我覺得不想在看到這些東西,看一次痛一次,他的人都不要了,還留著那些財務我覺得已經沒有意義了。當然這是我人意見僅供參考吧

15樓:萬俟蘭歸鶯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處理,即男方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需退還。

16樓:匿名使用者

送給女方吧,畢竟相識一場!如果對方不要的話就退了把

17樓:匿名使用者

為何離婚,這點看情況 退還是不退 看誰沒理了

婚前男方給女方購買的首飾,離婚後怎麼算

18樓:sunny荃荃媽媽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於上述第

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1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因此,結婚前買的首飾,如果離婚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首飾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否則可按贈與處理。

結婚時男方給女方買的首飾,離婚時應不應該歸還男方

20樓:看盡天下不平事

這個需要看

誰現提出的離婚,

假如女方存在重大過錯,

這個道義上必須歸還,

反之可以不需要歸還

21樓:若寒吶

不想要了就還給他嘍,反正你要了也沒用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買的那些**首飾,離婚的話,歸於哪方?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贈與,且結婚登記後同居較長時間了,那就不必返還了。

結婚時給媳婦買的首飾離婚了能要回來嗎

這個很難要回來 因為你給她買首飾前提是為了結婚了,人家已經跟你結婚了,就算是履行了責任.況且東西在人家手上,所以不太容易 那你能把她的青春還給她嗎?法律上來講是可以退回部份的,不過你要不要這樣做啊,必競這種東西最多也就幾萬塊而已,人家都同你結婚生活了解一段時間 最好就是不要這麼做 能要回一半,家產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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