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埃芬鵓鴿
確實不好辦。最難的就是你們是鄰居,以後還在隔壁做生意,這種人真像警察說的,不可理喻。我們這邊有句俗話「好鞋不踩臭狗屎」。
如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首先你要有證人證明對方女的打了你和你朋友,對方男的打了你朋友,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對方行政拘留或罰款,你朋友我看也要被處理,罰款的可能性大些。至於賠償,就讓對方通過訴訟解決吧。如果她的花銷不是看傷,頭痛醫腳,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但我擔心的是,即使拘留的對方,他們出來會更加糾纏你們,到那時,派出所也處理不了他們,你們就很難受了。
哎!這就是社會。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就2種途徑 一種就是派出所或者公安局調解 如果不同意調解 保留證據上法院起訴他。派出所只是行政執行機關 最多只能 拘留或者刑拘 判刑這些是法院的工作
3樓:水瓶真紅的瞳
老姐你這個處理完了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跟你的遭遇一樣一樣的!現在還在醫院住這麼!他什麼是都沒有!連軟組織挫傷都沒有!就是想訛我錢!我還不知道怎麼辦呢
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酒店必須要放洗漱用品 20
5樓:桃源夢栩
這個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制,但是從方便生活、必要服務的角度而言,即使沒有明文規定,作為酒店,沒有這些東西顯然是不行的
6樓:家家樂
最基本的酒店配置,沒有這些,住店有啥用?
7樓:2003大改變
這個規定真沒有,放洗欶用品是酒店的最基本的配置。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明文規定,但酒店為了形象名聲又必順要的
9樓:熱心網友
住旅館不一定要押金,但一般正規的旅館都是一定要押金。押金的多少是根據住的旅館房價和檔次的高低來定,對於押金在結束住宿辦理退房時,查房後客人沒有與酒店發生什麼交易和糾分時就如數的退還押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你可以諮詢一下前台啊,為什麼沒有
營業場所自帶飲品相關法律規定
11樓:張勇律師
是的,是可以自帶酒水的
《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2樓:瘋狂衛星迷
哎 現在的經營場所都是這個樣不允許個人帶飲品的,這是市場潛規則,人人都能明白也能接受的潛規則,就像你在館子吃飯也同樣不能自帶酒水一樣的性質,現在的法律都很籠統,法律在原則上又和現實情況又是兩碼事,在現實世界裡法律條款再多都沒用,各行其道!要知道有法制並不等於法治!
13樓:小馬哥阿徹
像中顧律師聯盟的律師所說的,確實在法律當中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自由的選擇自己的消費方式的,不過在實踐中並不總是如此,可以說在很多方面都是有限制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基本會參照一條標準,就是其禁止自帶的消費物品應該是沒有觸動經營者的根本經營內容,舉例子說,火鍋店不可以自帶羊肉卷去燙著吃,酒店拒絕自帶酒水,像這些就屬於典型的經營者根本經營內容,這些禁止可以說稱得上是國際慣例了,在很多國家都是這樣的,應該是得到支援的,消費者既然選擇去消費,應該要遵守這些慣例。
話說回來,ktv自帶飲品,應該不能說是觸動了經營者的根本經營內容,針對這件事提起訴訟應該是能勝訴的。
其實我們國家已經出台了規定說飯店不可以禁止自帶酒水,不過我個人認為這個規定不甚合理,畢竟行業有行業的規矩,不是每個規矩都應該遵守,但也不是每個規矩都不要遵守,像這個是應該遵守的,在酒店這個經營行業,可以說是約定俗成的利潤主要來自於酒水,如果說是一定要破了這個規矩,那經營者只能調整經營策略,將利潤移到飯菜上來,其結果是得到同樣的利潤,消費者花同樣的錢,享受到得服務可能就多了一點,就是自己去買好酒水,然後花點力氣拎進酒店。總的來說破了這個規矩,我們國家就在這個行業和世界多數國家在這個行業發生行業規則衝突,其實總的來說,我認為這樣對我國這個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以上僅代表我個人觀點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所提的問題是當前的熱點,我們經濟法也在討論這個課題~
私自拿取酒店飲料需要賠償多少?
15樓:我**上飛
私自拿取酒店飲料需要賠償200元。
16樓:
不用賠償 ,直接付費購買就可以了,這些都是有償使用的,按價付款就行了,不用擔心
在酒店裡吃飯不准帶飲料合法嗎
17樓:囧飛舞囧
不合法呀~~~~~~~~~
可是就是這樣呀~~~~~~~~~~~~~
你是不是受了我們這的刺激呀???~??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法律規定,也就是說他們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正常經營,你去的地方也許是中、高檔次的,所以他們有自己的品牌,為了盈利只有用他們的,這樣也說明人家的飯店的服務好,什麼都有的....
酒店有權利私自提高飲料的價錢嗎?
19樓:彩雲癸星
除了國家限定**的藥品及貴重金屬之外,任何經營場所都有權力對自己銷售的產品定價。這就是為什麼五星酒店裡的可樂要賣30一聽了。
飯店到底有沒有權利禁止食用外帶食品和飲料?
20樓:桃了了了了了了
這種案件實際是在法理上限定消費者選擇權的範圍。
由於,消費場所(如:飯店、酒店、ktv等)提供經營者投資裝修場所,並支付租賃場所費用或購買場所費用的同時,如果經營者無法從消費中獲取高額服務費用,就無法產生商業利益。
顯然,如果消費場所由顧客選擇消費提供商,對於場所投資商而言根本沒有競爭力。也就是說,沒有消費者會購買**消費品。對於消費場所提供者而言,在不可能進行場所收費的情況下,其銷售的商品是絕對不可能與超市的銷售商品相同的**。
如果,消費者的選擇權不受限制,那麼,這些消費場所也必然消亡,沒有生存的空間。
消費者在咖啡屋喝咖啡,不僅僅因為咖啡好喝,更因為咖啡屋的情調、服務水平和裝修風格等其他因素。如果,消費者自帶咖啡去咖啡屋,那麼咖啡屋必然倒閉。從而消費者也喪失了獲得非物質享受的消費場所。
這並不符合社會的正常的經濟秩序。
因此,從中立的角度出發,只要消費場所不是強制消費或消費**畸高,消費者自願進入其場所消費,經營者進行了必要的告知的情況下,消費者的對消費品的選擇權應進行一定的限制。當然,這種限制不是由經營者自由設定的,除了物價行政部門,還有經營者競爭狀況和消費者用腳投票決定的。
2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爭議。從消費者的角度看,我們當然都希望,既可以免費進入消費場所,又可以最低價獲得物質提供和服務提供。但是,這個問題顯然不是乙個簡單的加法問題。
近期比較出名的案件:
華星禁止外帶飲料違法 消費者官司輸得窩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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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種案件實際是在法理上限定消費者選擇權的範圍。
由於,消費場所(如:飯店、酒店、ktv等)提供經營者投資裝修場所,並支付租賃場所費用或購買場所費用的同時,如果經營者無法從消費中獲取高額服務費用,就無法產生商業利益。
顯然,如果消費場所由顧客選擇消費提供商,對於場所投資商而言根本沒有競爭力。也就是說,沒有消費者會購買**消費品。
對於消費場所提供者而言,在不可能進行場所收費的情況下,其銷售的商品是絕對不可能與超市的銷售商品相同的**。如果,消費者的選擇權不受限制,那麼,這些消費場所也必然消亡,沒有生存的空間。
消費者在咖啡屋喝咖啡,不僅僅因為咖啡好喝,更因為咖啡屋的情調、服務水平和裝修風格等其他因素。如果,消費者自帶咖啡去咖啡屋,那麼咖啡屋必然倒閉。從而消費者也喪失了獲得非物質享受的消費場所。
這並不符合社會的正常的經濟秩序。
因此,從中立的角度出發,我認為只要消費場所不是強制消費或消費**畸高,消費者自願進入其場所消費,經營者進行了必要的告知的情況下,消費者的對消費品的選擇權應進行一定的限制。當然,這種限制不是由經營者自由設定的,除了物價行政部門,還有經營者競爭狀況和消費者用腳投票決定的。
###我知道我的這個答案顯然不符合大家的願望,呵呵,不過法理並不是浪漫的愛情,理性一定高於感性。我真的很希望在消費場所消費的時候能同超市賣一樣的**,呵呵,不過真的那樣的話,就沒有消費場所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不很合理,但是飯店這樣做其實也有一種保護自己的意思。比如如果人在飯店就餐,食用自己帶的食品後出現食物中毒,責任如何區分?
23樓:
沒有, 這屬於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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