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的「但書」在刑事司法中具有什麼功能

2021-03-27 22:03:02 字數 4542 閱讀 6157

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該條文中「但書」之後的部分所規定的與前部分相反。

與前段表示例外的關係。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該條文中「但書「表示的是前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行為,是前段的例外,不適用我國刑法。

對前段表示限制關係。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該條文中的「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限制。

對前段表示補充關係。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該條「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補充。

由此可見,「但書」在不同的條文中表達與前部分不同的關係,對「但書」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領會立法意圖和刑法精髓;同時在解釋和適用刑法時,不可忽略「但書」的作用,應準確的理解和分析法條中「但書」的意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2樓:戚廣利

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的「但書」在刑事司法中具有和諧司法的理念功能。

從我國《刑法》的一些法條理解的犯罪,可能會與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相衝突。依據我國《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我國《刑法》此條規定很模糊,公安機關不好把握,但體現了我國和諧司法的理念,且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

3樓:北京中聖暉

一、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刑法第13條「

但書」的含義:

1 「但書」從規定什麼情況下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角度,說明了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危害性。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危害某一社會形態中某種社會關係及其表現出來的利益形式的屬性。

在我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危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以及體現這些社會關係的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徵。犯罪的本質就在於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主義社會。[1]刑法之所以將某一行為規定為犯罪,其內在的驅動力就在於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如果乙個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法律就不能將它規定為犯罪而加以懲罰。我國《刑法》具體規定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包括:(1)對****的危害;(2)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3)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5)對公私財產的侵犯;(6)對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侵犯;(7)對社會秩序的妨害;(8)對國家國防利益。

軍事利益的危害;(9)對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秩序和公務活動廉潔性的危害等。乙個行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體社會關係,都必然構成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整體的侵害,都表明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2 「但書」說明並非一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當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嚴重程度之後,才能視之為犯罪。如果某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尚未達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那麼,該行為還不是犯罪行為,而是一般違法行為。比如違反黨紀、政紀、軍紀的錯誤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等,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但由於它們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因而都尚屬一般違法行為,只按黨紀、政紀、軍紀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而不是作為犯罪處理。

因此,犯罪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3 「但書」中的「情節」是指定罪方面的情節,不是指量刑方面的情節。或者說「但書」中的「情節」是指衡量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的情節,這些情節包括:犯罪主觀心理狀態,如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方法,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行為人的年齡、身份、精神狀況等。

這裡的「情節」,不是指量刑方面的情節,量刑情節是為行為人定罪之後才考慮的從輕、從重、減輕或免於刑事處罰的情節。

4 在理解「但書」時,還要注意區分刑法第 37條規定的「情節輕微」與「情節顯著輕微」。刑法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的是行為人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沒有必要給予刑事處分。而刑法第13條「但書」中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是「不認為是犯罪」,即不是犯罪,不能按犯罪處理。

因此,二者有質的區別。

二 對犯罪概念中「但書」的適用

正確理解犯罪概念中「但書」固然重要,但是在辦案實踐中如何適用更值得研究。首先應明確適用「但書」是辦案機關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問題,但有沒有客觀尺度的限制在理論界則有爭議。筆者認為,正確適用「但書」,應該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 根據刑法的規定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是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分界。根據刑法的規定,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因素有以下幾點:

(1)行為侵犯的客體。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指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社會關係,這是決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首要因素。侵犯的社會關係與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關係越重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越嚴重。

(2)行為的手段、方法以及時間、地點。如行為的手段是否**、殘忍,行為是否採用暴力方法,是否使用危險工具,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時間、地點實施行為等,都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直接相關,甚至會決定社會危害性的有無。

(3)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如行為是否造成了現實的危害結果、造成的危害結果的種類和程度等,這些因素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關。

(4)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是出於故意還是出於過失,有沒有經過預謀,是否出於特定的目的,動機是否卑劣等主觀心理因素,直接決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從而制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一般說來,故意犯罪的危害程度大於過失犯罪的危害程度,經過預謀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於激情犯罪的危害程度;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目的的行為可能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構成犯罪,不具有這一目的的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動機特別卑劣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於情有可原的犯罪。

(5)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如行為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職責,是初犯還是累犯等。

刑法分則規定一些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比如,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

如何認定行為是否達到了「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程度,要根據上述因素綜合分析,以判定行為是罪還是非罪。

刑法分則規定許多犯罪以達到具體的犯罪數額和具體的危害結果為構成犯罪的標誌,如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如果犯罪未達到上述標準,我們一般認為該行為系「情節顯著輕微」。

刑法分則中也有許多犯罪沒有規定犯罪數額,犯罪結果,情節輕重等方面的要求,是否行為表面上符合刑法分則某一條文的規定就一定是犯罪呢?也不盡然,還要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要看行為的具體情節,比如,一少年盜竊其近親屬的數額較大的財物,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因為此種情況下該少年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認為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2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行為定性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最高司法機關越來越重視錯綜複雜的情節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影響,並且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非罪情況進行確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是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根據上述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乙個盜竊超過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不按犯罪處理,而另乙個人盜竊不到數額較大的起點卻要被定罪處刑,如在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入戶盜竊但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處理結果從形式上看是不公平的,但卻可以被絕大多數人接受,因為它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體現了刑事法律本質的公平。

這也說明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正逐步突破形式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轉向對犯罪本質的深入**。慎刑,已成為21世紀的刑罰價值取向[2]——作為刑事執法者更要確立「慎刑」觀念,對於法律授權我們可以不按犯罪處理的案件,除非確有追究的必要,我們應當優先考慮「但書」的適用。

「但書」的適用涉及刑法分則中的所有罪名,而法律的規定不可能精確到一切可能出現的情況,而且,刑事案件形形色色,複雜多樣,因此,對於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的,就要求辦案人員要根據個案的具體事實、證據、行為人的個體情況等因素來綜合分析認定。

轉貼於 233網校**中心 http://****studa.***

刑法的主刑是什麼,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 刑法 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和死刑。根據 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 無期徒刑 五 死刑。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管制的...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根據我國 刑法 當中,第6章第7節共11條27款是專門規定了有關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處罰。涉及到具體毒品有關的罪名有 1 走私 販賣 運輸 製造毒品罪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2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 轉移 隱瞞毒品 毒贓罪 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4 非法生產...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 販賣 運輸 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 轉移 隱瞞毒品 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 走私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 運輸 攜帶 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 幼苗罪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