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新生利華
公民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
權利和財產權利。
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或者基本人權,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權利名目繁多、範圍廣泛,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一般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乙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公民的民事權利包括哪幾種?
3樓:毓政苑
律師解bai答:
公民的民事權利主du要包括人zhi身權利和財產權dao利。
人身版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權、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
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智財權等。
什麼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權利是指被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民事義務則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民事義務含義包括如下方面:
(2)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其義務,否則要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5樓:蘿蔔丸子愛肥料
1.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2. 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權利限定的範圍內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3. 民事權利的內涵:
①權利人在法定範圍內享有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②權利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③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國家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給予保護。
④也有的學者認為權利之本質為法律上之力,權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兩個因素構成。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規範規定或確認的民事主體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
權利人可以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權利人因他人的行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予以保護。
4. 民事義務的根本特性:
在於其約束性,即為滿足權利人的需要義務人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否則,義務人就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 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以民事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為標準,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二)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三)以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為標準,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四)以民事權利的依存關係為標準,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五)以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係為標準,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六)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七)以民事權利是否是民事法律關係中存在的權利為標準,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2. 民事義務的分類: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根據義務發生的根據,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產生和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物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義務,如合同債務人的義務。
(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根據義務的內容,民事義務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
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義務。
(3)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根據義務與義務主體的關係,民事義務可分為專屬與非專屬義務。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
6樓:法律實務研究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相對應的關係。法律術語上講,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民事權利,體現的利益,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所得實施行為的界限。在本質上講,民事權利是權利人意思自由的範圍,在此範圍內,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實施任何行為,法律給予充分保障。
民事義務,體現的是不利益,是當事人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受到行為限制的界限。在本質是講,民事義務是義務人必須履行的責任,若不履行,將要承擔其產生的民事責任。
公民的民事權利包括什麼、什麼、什麼、什麼?
7樓:至尊叼叼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1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智財權都屬於支配權。
2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4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公民權利和民事權利有什麼區別?
8樓:依諾傾情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主要在:
(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獲取實際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實際享有的利益,必須通過實際的行為才能創設獲取的。
(2)民事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的資格和承擔義務的資格的統一。民事權利並不必然包含民事義務在內,兩者在具體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對應、各自對立的兩個不同概念。
(3)民事權利能力與個人意志無關,不能由其自由轉讓、放棄。民事權利的內容和範圍直接取決於民事主體的意志,可以依法轉讓和放棄。
參考資料:
法律規定民事權利能力什麼時候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於死亡時消滅,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分。對於確定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標準,法學上和醫學上存有多種學說。在我國,因死亡證明多由醫院出具,故法律上對死亡的認定採取醫學上的死亡標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死亡時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即告消滅。
辨析題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錯誤。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它受自然人的理智 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種 1 完全民事行為能...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平等權 2 政治權利和自由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政治自由權 3 宗教信仰自由權 4 人身自由權 5 訴願權 6 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 1 勞動權 權利和義務 2 勞動者的休息權 3 物質幫助權 年老 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4 受教育權 權利和義務 5 ...
民法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怎樣規定的
民事權利能力生而有之 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年齡1 十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 2 不滿十六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於作為生活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 年滿十八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怎樣規定的?我國民法通則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