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從復**打聽回來的?別制
以為刑法理論bai裡的律師豁免權du(基於犯罪嫌疑人、zhi被告人的委託,法dao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但是,實務中,暫時沒有哪個地方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過。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啊,律師就像小強。
3樓:俞天耀律師
律師沒有職業豁免權。
律師行業的收入**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的收入
相信有很多人對律師這個行業還是很陌生的,在他們眼裡,律師是個很有錢圖的職業,律師行業是高收入行業。
的確,律師中高收入者不乏其人。但凡事都是相對的,和普通的公務員或者工薪階層相比,他們的收入可能很高;但和某些做生意的、企業老總等相比,則是小巫見大巫了。
律師的收入其實也是因人而異的,創收從幾萬到上千萬的都有,但是站在金字塔尖的畢竟只是少數人,大多數律師的收入處於中等水平,也有些剛出道的,可能僅僅能維持溫飽。
律師的創收並不等於律師的實際收入,創收基本等同於律師費。律師的創收要扣除事務所的提成,並且繳納各種稅後,才能折算為律師的實際收入。所以創收100萬的律師,可能真正到手的只有六七十萬。
並且,眾所周知,律師的執業成本也是比較高的,這些錢作為必要的投資和花費可是一分都不能省的。
5樓:南陽律師王曉謙
其實現在大部分律師很不好過的,有一篇文章給你看一下;中國律師真實現狀調查鄒建章
6樓:匿名使用者
1、您是律師吧2、建議您在探監日到各個監獄去和那些服刑人員的家屬了解一下吧,在那您會了解到真相:律師是怎麼「掙錢」的,一年接3個刑事案件(10年以上徒刑)會掙多少?都寫了幾分協議?
有沒有收據?您再 聽聽律師接了案子都幹了什麼?
7樓:打發生過
別人接個,富翁離婚財產分割之類的。乙個單子掙個幾十萬,還有企業之類的單子收入很高,普通百姓的案子掙不了多少錢。以前遇見乙個買東西的顧客就是律師,成都八套房座駕一百多萬的攬勝
什麼是豁免權
8樓:完顏康康
只聽說過「外交豁免權」
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從**中了解,外國情報部門經常借助外交官身份從事間諜活動,即使被抓獲還享有「外交豁免權」,並且很快就會獲釋,頂多是被驅逐出境了事。請問「外交豁免權」是怎麼回事?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臨時使節還是常駐使節,除享有禮節上與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應的尊榮外,還享有其他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統稱為外交特權。在國際法檔案和教科書中,「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都在使用。從嚴格意義上說,「外交特權」包含了「外交豁免權」,因為「外交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具體內容。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由於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
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財產繼承權等。
9樓:老妖真精
■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使一國外交代表在駐在國能夠有效地執行任務,而由駐在國給予的特別權利和優遇。簡稱外交特權。
沿革 外交特權與豁免,是在各國互派使節、特別是互派常駐使節的實踐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18世紀中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即已大體確立,屬於習慣法。國際聯盟時期曾擬加以編纂,但未進行。
2023年簽訂了《關於外交官的公約》,但締約國只有14個拉丁美洲國家,公約本身也不夠完善。2023年在聯合國主持下訂立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大部分關於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法律原則和規則作了比較成功的編纂,中國於2023年加入(見外交關係公約)。
理論根據 主要有 3種學說:1治外法權說,即認為外交使節系處於派遣國境內而是處於接受國領土之外,以這種擬制來說明外交特權的根據。該說在歷史上曾一度流行,現已被摒棄。
2代表性說,即認為使節是國家的化身或代表,而國家彼此平等,相互之間沒有管轄權。3職務需要說,即認為外交特權與豁免為執行外交職務所必需。《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採取此說,同時也考慮到代表性說。
使館的特權和豁免權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分別規定了對使館和對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權。使館特權包括:
使館館捨不得侵犯 接受國的一切執法人員,包括軍警、司法人員、稅收人員等,不得進入使館館舍採取行動或實施法律程式。使館館舍及裝置,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同時,接受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情事。
遇到兩國斷絕外交關係、以至發生武裝衝突時,也不例外。接受國應尊重並保護使館館舍,保護使館財產與檔案。但使館館捨不得用於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或一般國際法的其他規則所規定的使館職務不相符的用途,不得庇護接受國當局決定逮捕或通輯的人,也不得拘禁任何人。
通訊自由 接受國應允許和保護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訊。使館有權採用一切適當的通訊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和密碼電報。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權。
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但使館使用無線電台,應事先徵得接受國在互惠基礎上的同意。
免除捐稅、免納關稅 使館公務用品入境免納關稅。使館館舍免納各種捐稅,但對使館並無法定權利而受益的特定服務應付之費用則不在免除之列,如路燈費、消防費等。
此外,使館及其館長享有的權利還包括:在使館館舍、使館館長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國徽;接受國應向使館提供執行其職務的充分便利。除為****而由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區域外,接受國應確保所有使館人員在其境內行動及旅行的自由。
外交代表的特權和豁免 外交代表包括使館館長和其他有外交官級位的人員。其特權和豁免權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給予應有的尊重,應採取一切措施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到任何侵犯。如有侵犯,一般均依法懲處。
但外交代表在進行間諜活動、闖入禁區時,可以採取臨時性措施加以制止;遇有外交代表**、挑釁,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不受侵犯 與使館館舍相同。
對接受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權 駐在國司法機關不對外交代表進行訴訟程式、不審判、不作執行處分(見外國國家外交代表的司法管轄豁免。對於外交代表的責任,一般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可以由派遣國予以拋棄。
拋棄的方式必須明示。外交代表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即不得對與主訴直接相關的反訴主張管轄豁免權。外交代表在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式上管轄豁免權的拋棄,不得視為對判決執行的豁免權也默示拋棄,即使他敗訴,仍享有對判決執行的豁免權。
對判決執行豁免權的拋棄須分別進行。
免除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但在派遣國同意下,可以為特定案件作證,由接受國派人到使館聽取證言,或由外交代表書面提出證詞。
免除捐稅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的稅款,但通常計入商品或勞務中的間接稅,對在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課徵的捐稅、遺產取得稅或繼承稅,對在接受國內獲得的私人所得、商業投資課徵的捐稅等不包括在免納稅款之內。
免納關稅、行李免受查驗 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應准予進口並免納關稅。各國有關法律都對這種進口物品的數量、品種、**、轉讓等方面有所限制,並對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有所規定。中國海關規定禁止各種**、彈藥、毒藥等進口,禁止珍貴文物、貴重金屬、珍寶等出口。
如有理由推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中裝有不在免稅之列或禁止進出口或有檢疫條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接受國認為有必要時,可在外交代表或其授權**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檢查。
此外,外交代表還享有下列特權:免於適用接受國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免除一切個人勞務和各種公共服務(如擔任陪審員、參加消防等);免除關於徵用和捐獻等軍事義務。
享受外交特權的其他人員 按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除外交代表外,還有下列人員在不同程度上享有特權和豁免,體現了人員範圍擴大的趨勢:1外交代表的同戶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享有全部外交特權和豁免。2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住的,除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權不適用於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為,其關稅特權僅限於初就任時所輸入的物品外,外交特權與外交人員相同。
3使館服務人員(司機、炊事員、清潔工等),如不是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住的,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豁免權,並免納受僱所得報酬捐稅等。4使館人員的私人服務人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住的,也享受一定的優遇。此外,國家元首、**首腦、***長、特別使團的團長(特使)及使團成員、途經或作短暫停留的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參加**性國際會議的代表,也都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見外國國家元首的司法管轄豁免。
義務 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對接受國負有下列義務:1在不妨礙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條件下,遵守接受國法律規定。2不干涉接受國內政,不得介入政黨、派別鬥爭,不得組織反對派。
3不濫用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特別是把使館館舍作與國際法不相符的利用。4不在接受國為私人利益從事專業或商業活動。
在外交代表違反對接受國的義務或其行為與接受國法律規章相牴觸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辦法解決,例如通過私下協商解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請求派遣國拋棄豁免權以便由司法機關處理,直至在必要時宣布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的人」,對非外交人員宣布為「不能接受」。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豁免權的含義、特徵、內容及限制
1、豁免權的含義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2、豁免權的特徵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人、證人、鑑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
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豁免權是程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
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
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3、豁免權的內容與限制
(1)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賦予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是世界各國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利濫用,各國在不影響律師履行職責的基礎上也對該權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交流是為了實施一項犯罪或是欺詐,那麼該律師不享有作證豁免權。
(2)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論」一詞應作大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口頭發言,而且包括諸如辯護詞、辯護意見等書面發言材料。此外,以作為與不作為方式表達出的言論表示,也應歸入此範疇。
但辯護律師發言若存在詆毀憲法,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藐視法庭、侮辱、謾罵他人之行為則不在此列。
(3)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有關司法機關提供或出示的檔案材料失實的,只要不是故意偽造,不受法律追究。若辯護律師故意偽造有關檔案材料構成犯罪則不屬豁免權保護範圍,應按偽證罪予以處罰。
(4)在刑事訴訟過程,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及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司法機關不得對其採取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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