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哪些理由,改名字的申請書要寫什麼理由才能被批准

2021-03-04 00:08:04 字數 5138 閱讀 7857

1樓:律圖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賦予每個公民姓名權,更改姓名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非改不可,建議不改,名字改之後會帶來一連串的麻煩。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法律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但是,更改姓名,不是兒戲,不宜頻繁

版改動,並且應當有權充足的理由。方法:帶著你的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理由充分,派出所予以辦理。

記住,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重名,諧音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學習等等,重名是比較過硬的理由。)

4樓:sky薇然一笑

好像公民只有一次改名的機會

5樓:匿名使用者

改吧、相信自己。理由是我喜歡

改名字的申請書要寫什麼理由才能被批准?

6樓:支點的家

1、姓名中帶有生僻字。

目前公安部門的字型檔是最完善的,生僻字能打出來,但在其他部門的電腦上,卻只能以拼音或者來代替。因為生僻字電腦打不出來。

在生活與工作中給你的人際交往和溝通會帶來許多的麻煩,也會給人際交往帶來影響,所以名字中有生僻字也成為了改名申請的最佳理由。

2、名字讀起來讓人產生岐義。

姓名中因為有諧音,便很容易讓人產生岐義,並引起人們的嘲弄或者尷尬的情景出顯,同時成為人們開玩笑的談資,產生某種滑稽的效果。

在所有申請改名的理由當中,諧音產生岐義的情況也是最多的,這種情況也是屬於申請改名字最好的理由。

3、重名。

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有重名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在少數。重名太多的情況下就應該改名。重名也必定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這也是改名字的正當理由。

4、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現在年輕人基本上不按族譜來取名,免不了會發生和祖上重名的現象。名字和祖輩上的人的名字重名。民警經過核實清楚後,一般也會幫對方辦理。

5、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

夫妻離婚後需要給孩子改名的也不少,這樣的情況一定要經過孩子的生父同意後才能通過。

6、有特殊情況的。

其它特殊需要改名的情況,比如對於入贅、過繼或被人收養而要求變更改姓名的,只要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機關也會准予變更。

7樓:匿名使用者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乙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8樓:匿名使用者

也不需要寫什麼特殊的理由。都可以批准的,只要是你符合條件。

9樓:匿名使用者

父親和母親離婚,母親嫁給了另乙個不姓你的姓的父親。這樣應該可以吧......

去派出所改名需要什麼理由?

10樓:匿名使用者

改名的正當理由如下:

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有特殊情況的(也需說明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從法理和原則上說,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11樓:誒等會不行

改名字的理由:

(1)姓名中帶有生僻字

雖然生僻字取名是現在不提倡的一種起名方式,但是因為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帶來的不利影響而要求改名的也有很多。目前公安部門的字型檔是最完善的,生僻字能打出來,但在其他部門的電腦上,卻只能以拼音或者「」來代替。

因為生僻字電腦打不出來,必然也在生活與工作中給你的人際交往和溝通會帶來許多的麻煩,也會給人際交往帶來影響,嚴重時會影響個人成功運。這樣的情況就會很想要改名了,所以名字中有生僻字也成為了改名申請的最佳理由。

(2)名字讀起來讓人產生岐義

姓名中因為有諧音,便很容易讓人產生岐義,並引起人們的嘲弄或者尷尬的情景出顯,同時成為人們開玩笑的談資,產生某種滑稽的效果。在所有申請改名的理由當中,諧音產生岐義的情況也是最多的,這種情況也是屬於申請改名字最好的理由。

(3)重名

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有重名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在少數。重名太多的情況下就應該改名。重名也必定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這也是改名字的正當理由。

(4)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現在年輕人基本上不按族譜來取名,免不了會發生和祖上重名的現象」。現在也有不少申請者,名字和祖輩上的人的名字重名。民警說,申請者只有了正當申請改名的理由,民警經過核實清楚後,一般也會幫對方辦理。

(5)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

民警說,夫妻離婚後需要給孩子改名的也不少,思明轄區有一對夫妻離婚後,法院判決各自撫養乙個孩子。母親便帶著兒子去改名,這樣的情況一定要經過孩子的生父同意後才能通過。

(6)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要求改名的也出現有這種情況:**曾經收到過幾位出家人的改名申請,對方要求用法號來代替俗家姓名。

(7)有特殊情況的

其它特殊需要改名的情況,比如對於入贅、過繼或被人收養而要求變更改姓名的,只要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機關也會准予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正當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係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12樓:百度使用者

我04年上大學時改過 供參考!

過程:拿戶口簿去派出所

直接讓改,改了會在改的字上蓋派出所的公章,完事帶派出所的證明還得到縣(區或市)公安局去改電腦庫里的名字,這個我改了乙個字收了1塊的手續費(我辦時)!

有的地方可能會讓你寫申請或要理由什麼的,純屬刁難,不過沒關係,參考下面:

理由: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寓意不好或者諧音不好,讀起來有歧義,極大影響個人生活工作;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4.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5.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6.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7.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有重名的;

8.有特殊情況的。

而從法理和原則上說,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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