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

2021-03-04 09:14:41 字數 3258 閱讀 3768

1樓:just享受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麼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1、案情

2023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縣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時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較多。聚餐結束後,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

屍檢表明,曹某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物上有嘔吐物附著,餘未見明顯異常。之後曹某近親屬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權為由起訴至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等人與曹某飲酒後,一起將曹某送到宿舍,已盡到了看管照顧義務,其後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無證據證明系飲酒致死,其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後死亡,期間並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並未飲酒過量,酒後也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後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某等五人賠償原告11.

9萬元,郭某等五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

判決生效後,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盡到看管照顧義務,曹某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不存在因果關係等」為由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從曹某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無人陪護、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勸酒的作用大小難以區分,且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後輕信不會出現問題,未對曹某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後處於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導致死亡後果發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駁回。

中國法院網—飲酒致死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同飲酒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2樓:love蝶舞晨軒

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強迫性勸酒、惡意勸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醉酒的人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在喝酒的過程中是不是給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勸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後誰去扶助他,經醉酒死亡後陪酒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1、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惡意勸酒

明知道喝酒者身體不好,有高血壓、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況,或者對酒精過敏,還要使勁地勸。

3、灌酒者

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勸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乙個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幾個人聯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時候往往違背了喝酒者的意願。

比如壓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開喝酒者的嘴巴等等。

4、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

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後,頭腦清醒的人沒有將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

一起喝酒的朋友沒有將他送到醫院,或者安全送回他的家中,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者死亡事件,那麼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因自身過錯原因造成飲酒死亡,無論發生在飲酒現場,還是在家中死亡,只要同行人盡到了提醒、勸阻、通知家人、照顧、護送義務,同行人是無過錯的,不需要進行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為法》第

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近年來的酒後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和損失,因此喝酒出事後由誰承擔責任也成為人們觀注的焦點問題。筆者總結認為,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後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後駕車肇事等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後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夥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後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朋友酒駕撞死人,在一起喝酒的擔責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抄一、一般不需承擔責任。bai

特殊情況除外,如逼酒、du過分勸酒等。如果一起喝zhi酒的人不存在強dao制性的勸酒行為, 而只是他執意多喝時,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犯罪有不作為和作為兩種,其中不作為要求有義務而沒有履行。因為其他人沒有必須阻止其酒後駕車的義務,所以此種情況其他人無連帶責任。

二、其他人應給予一定的道義補償,但不能全部賠償。

5樓:四川張培律師

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就其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你們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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