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是番茄呀
我覺得不合理,戀愛轉賬是自己自願的,又不是誰逼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理,戀愛時轉賬是你自己自願轉賬的,又不是對方強迫你轉的
3樓:貴南
這個要看雙方,如果男孩子是自願給的女孩子那要回去不合理,因為女孩子並沒有強制性要求男孩子給他錢,愛情這東西本來就取決於雙方,但是如果男孩子給錢是因為女孩子方面,要回來也合理,畢竟賺錢不容易
4樓:殘夢圖
不合理,轉賬是自願的是為了達到目的才會如此,女孩的青春是無價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戀愛時期的所有付出都是對方心甘情願的,而且作為男人,這樣做有點心胸狹窄,以後怎麼可能找得到女朋友,連最基本的紳士風度都沒有。
6樓:兔牧馬人
這肯定是不合理的,因為轉賬時你是自願給給的,不是別人強迫你給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也沒法律支援,轉賬表愛意屬自願遺贈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你自願轉給別人的
9樓:橘子
我覺得不合理,戀愛中轉賬是心甘情願的,對方沒有責任和義務為你的心甘情願而買單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以戀愛為目的的贈予。
11樓:蘇1落初心不變
這肯定是不合理的,當時他給的時候是自願的,這肯定是不需要還款的。
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要還嗎?
12樓:勝利蘭天
在戀愛期間的錢財問題,
一般情況下,應該是這麼處理的。
如果說男方提出分手,給女方的錢和物不應該要回,因為女方是賠了青春的。
那如果在戀愛期間,女方提出分手,所有的錢財、物和東西,你都必須還給人家,男方也是陪了時間的。
因為時間不等人呢!
我認為上述的處理方法啊,還是比較的符合情理。
你們認為行嗎?
13樓:豕豕豕彘彘彘
首先先宣告結論,戀愛期間贈與的大額財物參照彩禮的規定應予返還。
根據日前的案例判決分析,若男方在戀愛關係期間的實際情況是出於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個贈與行為在法律意義上本質和彩禮是一致的,屬於目的贈與,按照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請求返回彩禮,並且未辦理結婚手續,則法律上是支援彩禮索回的。當然這個索回的基本上應屬於大額財務,根據題主的描述完全符合大額財務的認定,所以是肯定要還的。
當然,吃飯之類的花費不屬於其中,所以題主還肯定是要還,分清楚哪些該還哪些不該還就行了。
案例為13年案例,具體細節在這個
14樓:無語蒼山
我覺得最好是還錢,特別是用對房錢買大件和向對方借錢的。人沒窮到那樣。
15樓:何為正能量
合理個屁 對方可以起訴你的 法律就是法律 公正卻不一定公平 給你的錢為什麼不還別人 不問原因 不問理由 欠錢就的還 或許你覺得和他發生關係自己虧了 要點補償 那也要對方同意 你不能自己這麼認為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因為什麼轉賬了 如果是你借人家的當然要還了,如果是像過節什麼的給你轉賬而且每次不是很多我覺得就沒有必要還了,除非是你要求人家給你轉的
17樓:時初公升
肯定要給啊!既然分手了就應該還給他,做到問心無愧,乾乾淨淨,錢是身外之物!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不是特別合理,畢竟這筆錢不是乙個小數目。首先你們雖然之前是情侶,他為你花錢是情理之中的。但是你們現在畢竟已經分手了,現在你們沒有任何的關係。
之前給你花錢是建立在你們以後會在一起的基礎上,一旦這個結果發生改變,那麼之前所做的就不存在意義拉。如果錢的數目少,那麼可能男方不會那麼小氣。但是這筆錢並不算小,所以還是還給他吧。
至少你無愧於心,以後也不會落人話柄。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談戀愛時男朋友給的錢,分手後變成借款,這戀愛該怎麼談?
25樓:手機使用者
遵義中心城區有這麼一對戀人,女孩子開銷比較大,男朋友出手也很大方,錢不夠,沒事,我拿給你。
可是,問題出在了分手之後,男方將女方起訴到了法院,說談戀愛期間給你的那些錢是我借給你的,你得還。這女孩子當時就懵了,合著這還有秋後算賬一說啊。
這事兒還得從2023年9月說起,在一次聚會上,張某對年輕貌美的劉某一見鐘情,於是愛情攻勢,沒多久兩人就開始正式交往了。劉某平時花銷比較大,不過,在交往期間,張某非常爽快的拿錢給劉某消費,數額最大的一次轉了6萬5千元。
沒過幾個月,劉某的生日到了,而張某當天卻不知去向,這讓劉某很生氣,便提出了分手。鬧分手的期間,張某多次想重歸於好都遭到劉某的拒絕。就這樣兩人分開了,但是,讓劉某意外的是,分手兩年後,她竟然被張某告上了法庭!
律師羅洋:張某於202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返還這6萬5千元,他在起訴狀中稱這是劉某向他借的借款。
得知前男友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劉某很氣憤,她認為這筆錢是張某主動送給自己的錢,怎麼分手後就成了借款了?於是她找了律師諮詢。
律師羅洋:劉某來找我們的時候我們認為劉某沒有依據,沒有證據證明是乙個贈予行為。
劉某拿不出證據來證明這筆錢是張某主動送給自己的,不過,對張某來說,雖然有轉賬記錄,但是,他也沒有借據等證據來證明這筆錢是劉某向自己借的。所以,雙方到了庭審階段,都各執己見。
律師羅洋:後來在庭審過程當中,原告張某認為這筆錢是一筆借款,是他借給劉某的,劉某堅持認為這筆錢是張某當時贈予給她的。而且,當中三萬元用於了雙方的日常開支。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當時這6萬5千元錢是劉某獨自到銀行用張某的銀行卡轉賬到自己賬戶的,而且,轉賬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因此,這筆轉賬並不能夠證明屬於借款行為。
律師羅洋: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當中,僅有轉款憑據,沒有債權文書,也就是沒有借條的時候,法院就要從相關的細節上面查明該筆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鑑於雙方曾經談過戀愛,而且,原告方證據不足,法官建議雙方進行調解,協商處理這起經濟糾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返還張某現金1.5萬元,原告張某撤訴。
張某撤訴還有乙個重要原因,就是起訴太晚了。
律師羅洋:依據法律規定,要求撤銷贈予合同的期限是一年,但是,張某提起訴訟的時候已經超過了贈予期限。
也就是說,如果張某在轉賬給劉某之後的一年之內,起訴劉某要求返還這筆錢,那麼,法院便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支援張某的訴求。可是,事情已經過了兩年的時間,張某只能以借款的名義起訴,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因此,律師提醒,熱戀中的男女朋友,如果相互存在借貸關係,為了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最好能有乙個書面證據。
律師羅洋:在此,我們就提醒大家,在男女雙方談戀愛的時候,一定要保障自身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關係予以明確。如果是男方或者女方,一方向另一方出借借款,那麼,一定要有債權文書,也就是說要有借條。
不要認為我們現在是談戀愛,男女朋友關係,就不好意思去找對方出具這個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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