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跑施工
兩個人拍拖,從句在一起,你放手又能錢飛,說讓男方還有這個道理我只是沒有的,因為你用的錢的話是你們兩個共同的感情,不能再要回家,這個的話就很不合理,而且你們都是自願的又沒有。想必你出那個錢。
2樓:匿名使用者
要明白男女雙方如果是普通戀愛關係,就不會是買賣關係、也不是夫妻關係。其實雙方目前還只是交往時就得自重,又不自重又是要錢的就不是普通戀愛關係了。除非你們結婚時的彩禮或者婚後成了一家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在一起都是你情我願的事,何況是自己消費的錢,為什麼要別人還?我覺得不合理除非事先說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很多錢的話男人要也是應該的,如果不多就算了吧!因為可以考慮有些女人為了錢什麼都做的出來
5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承擔所有費用,不然,天理何在。此女也是,在一起花他的錢,你掏自己的錢幹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區別而論,如果是兩人共同生活所支付的錢男方有償還義務,若是個人支出則無需!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要還的話,我覺得。還不如不談戀愛呢。自己乙個人多好啊!
8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的想法,觀念不一樣嘛,沒什麼的,不過這樣的人還是不要在一起了
9樓:丹西邦揮脕式
個人認為,關鍵是這筆錢的定性及雙方之約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最高法院在其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對於男方給予女方的貴重彩禮,男方索要的,女方應予退還。因此,所給的這筆錢究竟是否屬於彩禮性質,是乙個關鍵。
從字面和實際理解,彩禮與聘禮具有同類性,是男方給予女方用以確定雙方婚嫁關係的定金性質的錢財,而對方所給之錢從你的介紹來看,此款並不具有彩禮的性質,是其用以女方償還所欠債務,那麼,從法律觀點講可按贈予關係對待,而且此贈予屬於附條件的贈予,說白了就是女方要維持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一所附條件因違法而無效,當不能成立,女方與男方如果均出自於登記結婚的真實目的,亦無需此條件。現女方因男方違背男女之間戀愛的忠實性慾分手,從男方而言索要贈予款項不能成立,第一不符合贈予撤銷的法定條件,第二也有違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習俗的法律原則。
10樓:鬧小妤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怎麼說都是有道理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道理,為啥要還。這樣分手,有點難看了呀。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8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9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20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2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23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5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兩個人談戀愛,分手後男放要求女方償還兩人在一起時所付出的金錢,對此你怎麼看?
26樓:匿名使用者
依我個人角度看,那樣的感情也太假了吧,,
27樓:匿名使用者
一分都會給,男方在付出金錢的時候是自願的。更何況他還耽誤你的青春呢! 必要的時候我們可以用法律來保護我們自身的利益所不受傷害!
28樓:匿名使用者
反對!既然在一起過,為什麼還要那麼小氣啊 !而且,女方也付出啦
戀愛期間兩個人產生的金錢問題,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所有的錢嗎??
29樓:楊小羽
我覺得男女朋友交往,男生給女孩花錢,是理所應當的,女孩也應該適當給男生花一點,不能說一方出錢,一方花錢,這不是戀愛,這是提款機。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是必須換的,但是如果是心甘情願給的,那不必要換,你給他錢,人家還有感情的付出呢,這是你拿多少錢都換不來的。讓你朋友以後學會慧眼識人,看上的什麼爛人?!
30樓:匿名使用者
天吶,你朋友認識的是啥人?為女友花錢過後還要她還,實在把男人的尊嚴和面子都丟盡了,告訴你朋友,有錢咱就扔給他,沒錢就別給,看那人敢咋樣!
31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男人最好離他遠點,還給他吧,免得以後糾纏不清
32樓:匿名使用者
呃,這不是應該的麼,分手就要還錢?沒聽說過,那是不是還要還他青春呢?好聚好散,愛過的人何必呢
33樓:姬風軍
如果每次都是女人開口要的錢,可以要嗎?十萬左右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34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兩個人在一起真正的含義是什麼兩個人在一起的意義是什麼?
就是容忍,寬容,可以為所愛的人改變,無論多難 就是天天想見到他,縱然是在眼前,也會很想他 就是願意為他做任何事情,再難也不怕 就是只有他在旁邊,無論多難受,你都會很堅強的面對。看你處在什麼階段的,如是學生時代,當然沒有太多的想法,只要兩人在一起開心,有共同的喜好社會 階段 是很現實的,掙票子,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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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覺我們已經在一起九個月了 這九個月我們一起經歷了很多 其中有快樂有悲傷也有很多回憶 希望我們能以後有無數個九個月 關於兩個人在一起99天的感情的說說 馬上就是100天紀念了,這99天裡我們一起走過了風風雨雨,有你陪在我的身邊就算是淚水也會是甜的,有你陪在我身邊就算受過傷也會是幸福的。有你陪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