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肖像權不容侵犯,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題是錯還是對

2021-04-15 13:21:00 字數 6262 閱讀 2247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侵犯肖像權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2樓:天月殤邪

法院一般都將是否營利認定為是否侵害肖像權的乙個情節,乙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考慮的因素,而並不是作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9.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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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3樓:皮蛋粯子粥

侵犯肖像權包括:

1、以營利為目

2、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 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第一百三十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侵犯他人肖像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法律法規資訊庫:民法通則

4樓:匿名使用者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所以,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綜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5樓:華夏正義

律師專業解答:

根據民法通則的100條的規定,侵犯別人的肖像權需要以營利為目的。

不以盈利為目的,未經他人允許拍攝他人**算侵犯肖像權嗎

6樓:浙江張小飛

不算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

他人肖像;

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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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樓:拽住刺蝟

肖像權具體還有乙個叫肖像使用權,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人原則上不得使用其肖像。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國家行政機關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還有就是新聞報道有權使用。

8樓:北京劉輝律師

不算謹防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9樓:匿名使用者

李月鋒律師答覆: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0樓:

算的,你最好要經過別人同意的。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表情做表情包侵犯他人肖像權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1.不構成侵權,但用於商業,具有盈利目的,未經同意則構成侵權。

2.民法通則內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

容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1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3樓:願鳴不平

只要是盈利性 ,就是侵權。

我國民法通則是怎樣規定公民肖像權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抄權,未經本人同bai

意,不得以du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zhi第一百二十條dao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15樓:匿名使用者

1,在來我國,侵犯肖像源權是以營利為要件之一的。也就是說,如果他是使用了你的用以盈利,那麼就侵犯了你的肖像權,否則不為侵犯。2,如果,他並非以盈利為目的使用,但給你造成了精神損害。

你可以提起侵犯名譽權之訴。

16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100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則139條 以盈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 商標 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是不是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就不算侵犯肖像權?

17樓:有法有律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18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說,不以盈利為目的,肯定構不成侵犯肖像權.

你那情況還是侵犯名譽權可能性較大.

侮辱罪情節嚴重了點

19樓:匿名使用者

那也不一定啊....盈利是法定條件...但對於你說的:那要是他拿你**亂塗,然後亂仍在大街上呢/..有可能構成侮辱罪和***...具體看情節

20樓:

應該是不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具體的你可以參考劉翔案

侵犯肖像權不是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嘛?

21樓:墨汁諾

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侵犯肖像權要具備以盈利為目的的主觀條件,但在司法實踐出現了很多事實上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但又不具備盈利的目的,因此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不堅持這一原則,也就是說,對認定肖像侵權不應拘泥於行為人的主觀盈利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擴充套件資料: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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