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的翻譯是 什麼意思

2021-04-18 11:18:44 字數 3545 閱讀 2246

1樓:匿名使用者

翻譯如下

程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precondition of realizing substantive justice

對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理解

2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區別,在於對於正義目標的追求,是注重過程

的合理,還是注意結果的合理。

比如,有人故意捅了你一刀,那麼,你可以報警,然後起訴他故意傷害,然後以刑事與民事賠償的方式,來獲取你的補償。這就是遵循程式正義原則。

而實體正義,就是他**一刀了,你等在他家門口,等他回家或剛去家門,上去就給他一板磚。他也嘗到了痛苦,待病床上待一兩個月,從結果上來說,這通過實體正義原則使你獲得了補償。

總之,程式正義,是對結果放在一邊,對於獲取正義的程式與流程也提出正義的要求;而實體正義,是把程式放一邊,對於結果的正義性提出了要求。

再如李剛的兒子,撞人的那個:從實體正義的角度,如果他故意撞的人,又不施救,那判他乙個死刑,以命償命,就是實體正義。而如果根據法律來判決,遵循司法程式的話,那又罪不至死,可能就判個幾年加民事賠償。

這是程式正義。

一般來說,有程式正義,才會有結果的正義;沒有程式正義的實體正義,不令人信服。

3樓:匿名使用者

都二十一世紀了,從文藝復興到啟蒙運動再到法國大革命,多少年了?

為什麼還有人糾結這種問題?這國家真是神奇的可以。

1、這世上,尤其是涉及到人的問題,「絕對」、「完美」的事情是不存在的。絕對正義不存在,惡是人性的一部分,除非人類死絕,否則人類無法消滅惡,同不同意?

2、中國有句古話叫「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這世上不存在絕對沒有惡念、私慾的「聖賢」,同不同意?

3、沒有程式正義而能保證結果正義、實體正義的情況,只有一種,執行者是「聖賢」或者「神」。同不同意?

4、法律最大的目的是什麼?是保護良善、是防惡,而不是消滅惡,同不同意?

5、程式正義的目的在於盡可能的、最大程度的讓結果接近正義,而不是為了實現絕對正義。對不對?

6、如果否定程式正義,我們還要什麼法律?找一群聖賢,給他們無上的權力,不就好了?對不對?

怎麼理解對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

程式正義與實質正義

4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正義又被稱之為過程正義,形式正義,在法律意義上,著重於體現在三大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中的正義,它的實現與否是可以為我們明確把握的,比如當事人的平等性、雙方的參與性、法官的中立性等等,因此,在西方程式正義又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陳瑞華還專門寫過一本書,就叫《看得見的正義》,論述程式正義問題。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相對,指的是案件實體處理結果的公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指的就是定罪準確、懲罰適當,而在民事中,就是實體權利義務確定和分配準確、公正。受法律傳統、人文地理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英美法系國家重視程式正義,而我國及大陸法系國家重實體正義。

這樣回答希望你能滿意。

5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正義大於實質正義是為了維**律尊嚴,比如在乙個案件中當兩者不衝突時即盡可能的維護實質正義,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但當兩者衝突時就以維護程式正義為重了

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6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是為尋找實體真實服務的,所以都重要。

兩個名詞都是法律名詞。程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就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乙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的人受到刑罰;2、無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適應。

程式和實體是統一的,當程式和實體發生衝突的時候,也就是程式需要修改的時候。

7樓:擼管醬油男

律師不單單是乙個社會人,更是法律秩序的維護者之一,只要律師依法行使權利,都是

合法合理的。

其次程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基礎,其重要性要遠遠高於實體正義。程式正義也許可以造成某個個案的實際不正義,但是卻可以促進程式的完善,讓更多的個體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個人的實體正義。

最後,來看看補充內容裡面的內容。律師是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職業道德理應高於社會道德。在公訴案件中,被告是明顯處於劣勢的一方,被告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本來就很難得以保護,所以法律會允許被告聘請律師。

同時由於法律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且刑事案件中,被告很可能會面臨人身權利的限制甚至生命權利的喪失,結果通常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對於公訴機關的要求就要更加嚴格,以避免被告權益受到損害,出現冤假錯案。

其實總結起來一句話就可以:寧可錯放一千,不可冤枉乙個。

如何理解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係的,特別是當二者難以兼顧時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

8樓:番茄

你好,只是bai發布一下個人看法,du個人zhi認為程式正義,也就是原來就dao有大的規專定的,就像法律

屬法規一樣的,是根據大的方向而定的,而實體正義,就是在現實生活中所遇到的這些方面的事情。好像就算是道德吧(不知道比喻是否正確)我感覺首先還是要用程式正義去看待,而在進行時應當用實體正義去處理,因為有時候很多時候,不是就會發生和程式上面一樣的,而就算發生了,也許原因也不相同,談談個人看法

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誰應該更優先

9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在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如果出現衝突,雖然理論上、倫理價值上,實體公正具有更高的位階;但是實踐中應優先實現程式正義。因為程式正義更具操作性、辨別性。且程式正義是為實現實體公正的目標的子目標,實現實體公正是通過制定法律制度,規定實體公正的維護機關的工作程式,以程式公正最終促進實現實體公正;如果程式公正不能實現,勢必破換正常的法制,最終實體公正的大廈必定坍塌。

10樓:雨昆銳

作為司法活動追求的目標,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二者之間本無所謂誰首選,誰優先之區別。在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關係上,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相互依存,程式因實體問題而生,為保障實現實體公正服務,實體公正必須在程式合法和程式正義的指引和限制下去實現,遵循司法程式,追求程式公正的過程同時也是追求實體公正的過程。司法實踐中個別案件審判程式公正,而實體判決結果與案件客觀正義相去甚遠(如刑事案件對有罪的被告人,因證據不足宣告無罪;民事案件債權人因逾期行使請求權或者舉證不能而其合法債權得不到保護),是因為案件實體公正的實現不僅要公正程式的保障,還取決於相關證據的支援,受當事人訴訟能力、意志和努力的影響。

案件是已經過去的事實,人的認識能力有限, 認識的真理性是相對的,因而判決實現實體公正也具有或然性。

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之爭,大家清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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