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楊梟
質押抄合同
生效和質押權生效襲是兩個概念,合同生效要bai件有三個:意思du表示真實、主體zhi適格、標的可dao能質押合同生效遵循上述原則
質權的成立是以占有標的物為要件,質押權人要想取得質權就要質押人交付質押物
注意區分合同成立生效和擔保物權的不同!
2樓:上海方燕律師
同意「合同專家楊洋」的意見。
3樓:匿名使用者
交付質物生效,主合同約束違約。
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到底質押合同是在簽訂之日起生效還是轉移質物時生效?法律依據是什麼
4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質押合同自
copy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權利憑證還沒有交給質權人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質押合同於雙方簽字或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生效。質押合同生效不等於質權的設立。在交付質物的時候,質權設立。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6樓:小強強強
《擔保抄
法》第六十四條 質押合同襲的訂立
及其生效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所有質押合同是轉移質物時生效。我不明白為什麼會有回答說合同簽訂之時即生效,這只是大部分合同的生效時間。而質押合同是特別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是南平楊律師,質押合同一般的交付質押物時生效。擔保法物權法明確規定。但是質押物要合法才行。
8樓:趙耀榮律師
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但質權於轉移質物之時起生效,
兩個概念,標準不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四十復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制
,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經批准、登記後生效。
也就是說,不須經過批准、登記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需批准、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僅限於那「三外」合同。
質押合同是合同簽訂之日還是登記之日生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規定:動產質押合同自成立時就生效了,但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內立。
質權合同的定力和質容權的設立為不同的法律事實,質權合同的訂立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有關質權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屬於《合同法》的範疇;質權的設定,是合法有效的質權合同產生的結果,屬於物權變動的範疇。所以,個人認為,動產質押合同為若成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是考司考的朋友,
合同和物權是分離的。
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搞混了兩個概念
一是質權設立一是合同的生效
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成立成效
動產質押權自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13樓:匿名使用者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
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內將全力容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實踐中應注意無記名有價**與記名有價**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設質時,只要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即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設定質押的情形註明在該**上,然後再將**交付給質權人。
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14樓:匿名使用者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權利質押。一般從法律上來講,不動產不是質押,應當是抵押。所以物權法第212條及擔保法第64條的規定並不矛盾。
15樓:君道一生
質押合同,不用什麼條件就可以生效,自交付質押物是生效.但有效不代表可以對專抗第三人,如果兩人之間沒有什麼屬問題的話就好辦,如果質押人不守承諾,把質押物賣掉,而那質押物是不動產的話,而你又沒有和他辦理質押物的登記,那你就不可以要求買了質押物人償還,因為別人也是合法所得.如果辦理的登記,那你可以要求別人償還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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