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老家農村買了別人家3塊地皮蓋房子,可是沒有土地證,只是寫了收據說長期租賃給我們住。有隱患嗎

2021-04-25 02:35:08 字數 5882 閱讀 1676

1樓:型臼嗚堪映橇

你們蓋的房子是違法的

2樓:向無名者致敬

當然有隱患,不說因為國家徵地拆遷這種不可抗力了。沒有乙份完善的租賃合同,以後有什麼糾紛,被人趕出去都有可能。付錢之前最好找律師諮詢一下怎麼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買房子法律有什麼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該給,有專門的規定明確地指出不給,但具體哪條我忘記了,到當地的房管局問一下,你就明白了,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比合同超出多少?假如3%以內據實結算。超出3%之外的可以不支付。

依據: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5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4、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本合同文字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列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本合同文字為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採用的示範文字,通過設立「專用賬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 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 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7、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或註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8樓:於昌斌的

1、《城市商品

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已於202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2023年6月1日施行。

4、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

每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標準,買賣房時應當結合國家法律,參考當地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買賣中的法律法規:

一、符合房屋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援,但預約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預約協議訂立後,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援。

三、基於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該**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援,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買房子要注意哪些法律常識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購房前的準備,購房者首先應該慎重的選擇乙個物業的專案,就是你準備購買什麼樣的房子,首先應該考慮它本身所處的地理位置、戶型以及它周邊的環境,非常重要的一點應該對開發商的資信進行乙個了解,就是說在購房前購房者應該對你選擇的物業專案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這些基本的了解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對開發商的資信進行了解。

第二,簽訂認購書和商品買賣合同,這裡包括簽訂補充條款。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和商品買賣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到查驗五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交付定金,簽訂認定書,選擇付款的方式,簽訂商品房買賣的合同,再交付購房款,辦理銷售或者叫預售登記,這是購房中的第二個階段。

第三,交房和辦理產權登記,就是開發商在辦理完登記後,簽收「兩書」,接受物業,申領產權證。

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認購書簽訂了之後在多少日之內和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簽訂買賣合同就應該非常慎重的對待,因為買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都體現在買賣裡面。一旦將來和房地產商發生糾紛,購房合同是解決雙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據和憑證。所以,在簽定合同之前,購房者需要仔細審查開發商的資格和「五證」,如果是現房,根據規定發展商已經不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了,而應當改為辦理大產權證的審批手續,去產權登記部門進行登記。

辦理房屋產權證一定要看清發展商銷售的房子是否包括你所要買的房子。

也就是說乙個房屋完整的法律檔案在購房的過程中應該查驗五證,同時收房子的時候應該有兩書。還有更重要的是產權證,拿到產權證,整個購房所有的法律檔案就應該算齊備了。

還有乙個基本問題,購房合同的簽訂是跟誰簽訂?很簡單,簽訂購房合同,應該是跟房地產開發商簽定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開發商常常委託一些中介**公司負責其銷售活動,中介**公司不能沒有開發商的簽字而與購房者直接簽訂買賣合同,就是說中介公司不能以他的名義簽定合同。

簽定合同的時候我們應該把握住是開發商,而不能委託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自己的名義簽定合同。再乙個提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要注意有一些比例數字。比如說違約金是千分之幾還是萬分之幾,還是百分之幾,這些比例數字,作為購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乙個百分數,很多東西就差很多。

在買賣的時候乙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乙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裡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裡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第一,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乙個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裡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裡約定。

第三,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第四,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乙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第五,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第六,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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