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描述來看,我覺得夫妻兩雙方在一起肯定要有隱私權的,手機肯定是不能互看的。但是也不是代表對方不能看,因為這樣會讓對方不放心。
2樓:潺潺流水完美
乙個人也都有每個人的隱私權,所以說要尊重每乙個人的隱私權。
3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看別人的手機呢?要對對方有起碼的信任吧!保持一點距離不好嗎?要麼就大大方方的都能看,要麼就各自保留一點隱私,商量好了就行。
4樓:liqin芹芹
隱私權是隱私權,但是呢不要太過分就好。
5樓:匿名使用者
人互相交換,但也是情理所在,沒有什麼犯法的
在法律上,夫妻之間存在隱私權嗎?
6樓:華律網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各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所以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是有隱私權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夫妻之間隱私權的內容與公民個人隱私權內容是一致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對方隱私的也要受到法律追究。但是你們畢竟是夫妻,彼此都有忠誠的義務,應該坦誠相待,但是必要的隱私權還是需要尊重的。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隱私權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資訊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絡在一起的,資訊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資訊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據隱私權的特徵,就目前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8樓:匿名使用者
一、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採取變通的方法,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其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這是最高司法機關對於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第一次司法解釋。
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重申這一原則。該《解答》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這一司法解釋繼續沿用2023年司法解釋的原則,對隱私權仍然採用間接保護的方式。
三、在《未成年人保**》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兩部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婦女的隱私權,都作了明文規定。《未成年人保**》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都設定了保護殘疾人、消費者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文,在這些關於合法權益保護的條文中,都包含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9樓:朕想好好愛一次
你好法律上說的隱私權是對全國人民任何人而言的,所以無論你們是什麼關係,個人隱私權都是收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夫妻之間也是有的!
10樓:未來法律
當然有,這是每個人很基本的權利。
(一) 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安寧權,也稱個人生活自由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者支配。
(二) 個人生活資訊保密權。個人生活資訊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家庭成員、親屬關係、交際關係、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開個人生活資訊。
例如,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權利人的身體上隱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閱知權利人私生活資訊的物質載體,如翻閱他人的日記本、存摺等。
(三)個人通訊秘密權。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內容有權加以保密,有對自己的**、傳真、電子信箱的號碼及 其內容加以保密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者查閱。
(四)個人隱私使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隱私,並有權決定使用隱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隱私寫作個人傳記,在傳記中披露鮮為人知的個人生活資訊,以提高傳記的發行量。
任何權利不得濫用,隱私權也不例外。自然人對自己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權利主體不得在公眾場合展示自己的身體上隱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與第三人隱私或者名譽有關的隱私。
11樓:匿名使用者
每人是都有的,只要是他不願意讓你知道的就屬於他的隱私,同時也不要去打聽~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都有隱私權。夫妻是公民。所以夫妻間有隱私權。
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13樓:蠶她爸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一、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乙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學術界對於知情權的性質尚無定論,許多人將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種。但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與平常所談的知情權有所區別,它是指配偶之間基於夫妻關係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對方一定範圍內的個人資訊的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範圍之內。
作為最為緊密的姻親,夫妻關係仍是目前社會最基本的家庭關係,為了保證夫妻關係的存在和穩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這種知情應當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當然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並沒有對此予以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範圍應當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情況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係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話,那麼此範圍中最為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應當是相互之間對夫妻感情的忠實情況,即雙方對忠實義務的履**況。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這一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當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對對方予以照顧和扶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內財產共同享有等方面;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或稱貞操忠實義務,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係所以區別其它身份關係的根本性標誌。
基於此原因,本文中將僅僅討論夫妻在狹義的忠實義務方面的知情權。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個人的思想,平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戀」,如果一方僅僅和第三方有內心感情上的戀情,而沒有為性行為或者其它過於親密的不合適行為,法律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只有出現了與第三方的婚外性行為或其它過於親密的行為例如親吻、擁抱等,即我們俗稱的「越軌「,才能說過錯方違背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二、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衝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為當時的法律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它具有法律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互為配偶,基於配偶身份關係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產生,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權等其它權利。婚後,夫妻一方雖然不是對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就是自己身體的絕對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對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誠。
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夫妻雙方同時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體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到婚外去尋找肉體的快感,更不允許第三者的介入,因為夫妻雙方相對擁有對方身體的所有權、同居權以及對忠誠的維護權,「事實上,現代婚姻是一種配偶身體的『雙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相互占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占有的權利』在婚姻法裡被表述為『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婚內的權利義務在婚外則可被置換為『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體和性的義務』」。[20]所以,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婚外的性絕對自由。夫妻雙方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外,又相對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
這在我國《婚姻法》體現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而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間的戀愛乃至同居、重婚行為。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僅僅是精神上的戀愛,而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權,比如,配偶一方通過偶然的機會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記,在日記裡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戀情,但日記裡並沒有關於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記本為證據向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對方進行過錯賠償呢?
或者是通過檢視手機簡訊、聯絡歷史了解上述情況?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間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一類民間偵探機構予以調查取證,通過取得的證據**足以證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戀的,這類證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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