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主體條件是什麼?北京婚姻家庭糾紛律師

2021-06-02 14:09:36 字數 3323 閱讀 4799

1樓:熱浪人間

協議離婚的主體條件必須是雙方自願,如果有子女和財產問題,一併達成一致。

一【主觀主體:雙方自願】

所謂“ 協議離婚 ”就是指的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這種離婚方式最突出的表現就是雙方都存在主觀離婚意願,或者雙方在主觀上都認同離婚。只要其中一方不認同離婚,都無法實現協議離婚。

所以,這是達成協議離婚方式的主觀主體。

二【客觀主體:子女和財產問題】

子女和財產問題屬於客觀存在性問題(沒有的當然可以忽略不計),只要有子女、有共同財產,必須達成一致、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存在爭議、尚沒有解決的,無法簽訂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也就無法實現協議離婚。因此,這是達成協議離婚方式的客觀主體。

三【《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主體條件)】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樓:廈門冠德王律師

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可以就財產和債務分擔、小孩撫養權等達成一致協議即可。雙方當事人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3樓:北京中天華康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實習生是否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4樓:堅定的怪石頭

沒有畢業證就沒有合同? 應屆生也是勞動者

2011-12-8 16:06:49 中國教育

年後第一場大規模 招聘 會上週末舉行,超過5萬名 求職 者湧入會場。據瞭解,年後將是應屆 畢業生 求職的高潮,很多大學生為了趕上這場盛大的 招聘 會,尚未開學便匆匆趕回北京,還有不少外地大學生進京謀職。

這些應屆生懷著激動和期盼的心情湧入 招聘 會場,但是一些企業的態度卻如一盆冷水澆得這些學生猝不及防。不少應屆生在諮詢的時候很認真地詢問起關於合同、待遇方面的問題。但是記者採訪發現,雖然企業並不拒絕應屆生,但是卻常常以“應屆生不算勞動者,不納入 《勞動合同法》 ( 權威解讀 )保護範圍”為由拒絕按照正常錄用程式來 招聘 他們。

記者隨機採訪了多家企業,他們都表示可以接收應屆生。但是無一例外,所有企業都要求學生 應聘 成功之後立即上崗。甚至一些企業匆匆篩選 簡歷 之後當場就讓應聘者趕到公司面試,用人之心非常急迫。

大部分畢業生也已經修完課程,可以全職投入 工作 。但是企業卻以應屆生尚未畢業,還沒有領到畢業證為由拒絕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這些企業提出, 大學生畢業之前只能以實習生的身份到公司工作,待遇也和正式員工有很大差距,更沒有任何保險待遇。

這樣的狀態一直持續到7月份學生領到畢業證為止。

不能簽訂勞動合同,那這些應屆生的權益應如何保護?在記者的追問下,一些企業猶豫地回答,可以簽訂實習合同,但是這個合同和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只是一個針對畢業前這幾個月的短期實習協議,也不能承諾任何保險待遇。

對此,記者採訪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著名勞動法專家樑智。樑智認為, 企業以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為由,拒絕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提供保險待遇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律的 。“在校大學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勞動法保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 勞動法 》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只將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這5種人排除在勞動法意義的勞動者之外,而並不包括在校學生,說明在校大學生也是勞動者。世界各國也沒有把在校大學生排除在勞動者之外的情況。”因此,一些企業所持的“應屆生不算勞動者,不納入 《勞動合同法》 保護範圍”的觀點是錯誤的。

應屆生和其他社會人員一樣,只要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受到 《勞動合同法》 的保護,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相應社會保障。

樑智還介紹,一些企業以“實習”來搪塞應屆生,這種做法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這些企業所謂的“實習”,根本就不能稱作真正意義的實習。嚴格來說,實習是指尚未畢業的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到企業參加實踐,鞏固課堂知識,不僅沒有工資,還要由學校或個人向企業交納實習費。

而應屆生到 招聘 會求職是以進入勞動力市場為目的,走的是員工 招聘 的程式,因此他們應該享受和其他員工相同的待遇,不能因為應屆畢業生沒有畢業證就對他們另眼相待,否則一旦發生勞動關係糾紛,企業將面臨法律風險。

很多公司認為,依據原勞動部於2023年8月日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 勞動合同 ”。大學生雖然入職了本公司,但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 律師 解答: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005年5月5日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確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條件為:(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如雙方符合實質條件,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依《勞動法》規定,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並沒有排除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權利。至於《意見》第十二條所涉情形僅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參加短期或不定期勞務工作以獲取一定勞務報酬的情況,屬於勤工助學,用人單位擅自認為大學生入職就是勤工儉學是不對的。

這不同於正常就業。

綜上,只要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符合《通知》規定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條件,且不存在欺詐等認定勞動關係無效的行為,從目前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來看,大學生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法律規定是不具備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實習關係有區分的,在校生在私營企業的實習關係在法律上一般不屬於勞動關係,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臨近畢業,完全有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拿著就業推薦表等去進行就業型的實習,一般還是認為屬於勞動關係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實習生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實習生在實習單位的相關活動由其所在學校跟實習單位協商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也是一種職業,按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在校學生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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