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有嚴格的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等,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 銬、腳 鐐、警 繩等約束性警械。對於 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有違反監規紀律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 銬、腳 鐐、警 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身傷害。
二、《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犯監規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監管,經查確屬無理取鬧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的;
(五)欺侮、**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拉幫結夥打架鬥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進行違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人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幹警決定並報告看守所所長後執行。給予禁閉處分的,由看守幹警提出,看守所所長決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重新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辦案機關,並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依法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到了看守所一般都老實,我當時是重刑犯,20斤的腳鐐戴了很長時間超人說的我都受過,很難受。戴背銬,還有給死刑犯戴的死銬我也戴過,【差點被判死刑】,所以在看守所戴鐐銬是看所犯罪行的輕重的。
3樓:jps超人
你好,我就是看守所的警員,我經常給別人上銬,如果不是那種比較嚴重的犯人,我們一般給他上正銬,較為嚴重的我們上背銬,有的時候會給他上腳鐐,然後關起來,這和老實不老實沒關係,最嚴重的省得關了,直接雙手銬在椅子後面然後再用兩副手銬把兩隻手分別銬在椅子上,還要上重鐐,一般給不是很嚴重的犯人、我們都上輕鐐的,然後我們會等公安局的人來,被銬上感覺真的很難受,我有次被朋友整,雙手反銬在椅子後面,就像我前面說的對情節嚴重的方法一樣,被那群哥們整死!
4樓:
主要看罪行的輕重。重刑犯在看守所,不僅要戴手銬,還要上腳鐐呢!一般罪犯,在號子裡可不戴手銬,離開號子(如提審,指認現場,押解他處等),不管你老不老實,手銬還都得戴上哦!
5樓:宇智波瘋狂
除非提錢吧,一般「稱職」的警頭都那樣做滴
6樓:計算機真了不起
都老了還銬什麼銬哦!無聊
7樓:電
你找個律師去見見他不就什麼都知道了
8樓:熊自瑤
必須要帶。。。。。。。。不過好像要分罪嚴重和不嚴重。。
人一般進了看守所門不管有沒有判刑都會戴手銬嗎?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是的,帶械具的要求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應當有女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送到看守所的路上不管有沒有判刑都會戴手銬甚至是連體的手銬腳鐐,在看守所提審也戴手銬,還要抱頭蹲下,犯錯挨打還要跪下脫褲子,上廁所必須喊報告,殺人犯必須24小時戴腳鐐。還有天天勞動8小時以上,偷懶挨棍子。在裡面呆過感覺就是人間地獄。
如果乙個犯人的罪不是很重,在看守所又很老實,因病動手術,警官還給其帶腳鏈
11樓:頂風_背公尺
不違法,帶手銬腳鏈看病很正常的,如果在看守所內戴就不正常了,出了看守所戴什麼都是正常的;防止逃脫嘛,你說他不會跑,警察又不知道
12樓:黃昏曉
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或已經判決的罪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因病需離所**的需配置相應武裝押解同時應加帶防逃戒具以確保安全!
13樓:
哎~狗是要站著的你偏要叫他坐著嗎?
在看守所裡最需要些什麼,在看守所裡每天都要做些什麼?
也就是買點衣服 鞋襪 內衣等,還不能帶拉索等金屬的,其他的最好裡邊買,可以存錢。吃的肯定不能送。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需要就是法律,此外還應當自備衣服 被褥及生活日用品。看守所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
看守所最長可以羈押多久,在看守所裡最多可以關押多長時間
傳喚 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 1個半月,一審 法院 兩個半月,二審 法院 兩個半月,退回補充偵查後,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改變管轄的案件重新計算辦案 羈押 期限,發現新 漏...
犯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能申請會見律師嗎
在偵察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回十三條 犯罪答 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