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話,要求退還彩禮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以上這些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易書科技
關於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主要法律依據是《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為前提”。
本條中的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相對生活困難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為標準。
在理解時還應注意:在決定彩禮應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2款“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皆屬於應當返還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時能要回彩禮錢嗎?
3樓:華律網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後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但由於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樓:草民學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
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辦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3)、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應以離婚為前提
綜上,主張返還彩禮必須符合上述未辦理結婚登記、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卻未共同生活,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且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 第三款情形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亦會得到支援 否則 便不能得到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你符合第
二、三款的情況的話可以要回來
6樓:庹靖徐達
結婚三年多了,因感情不和要離婚
,男方不肯,只能通過起訴離婚了,女方收了男方聘金+彩禮三萬多,如今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女方要執行嗎?
婚後有共同生活,而且女方賺的錢男方也有用過!我叫一個朋友以男方的身份去諮詢過律師,諮詢可以不可以拿到彩禮聘金,律師說可以用(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彩禮是要不回的,法律沒有規定,但家電女放可以要回
我們男同胞苦啊
因女方出軌而離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8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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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難要回來 因為你給她買首飾前提是為了結婚了,人家已經跟你結婚了,就算是履行了責任.況且東西在人家手上,所以不太容易 那你能把她的青春還給她嗎?法律上來講是可以退回部份的,不過你要不要這樣做啊,必競這種東西最多也就幾萬塊而已,人家都同你結婚生活了解一段時間 最好就是不要這麼做 能要回一半,家產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