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把人送進看守所就意味著要判刑

2021-06-26 13:24:51 字數 5338 閱讀 3480

1樓:華律網

進看守所並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並不具有必然關係,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有2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你朋友是哪種?行政拘留的話不會判刑,關15日以內就放出來了。刑事拘留就比較麻煩了,關30天如果還不出來就會批捕,然後判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把人送進看守所,不一定就意味著要被判刑的。

人被送進看守所的,只是說明該是已經涉嫌犯罪,但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還需要通過偵查機構的偵查取證、並由檢察進行起訴前的審查,是後才會由法院來判決。

不管是在什麼階段,如果發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可以不起訴的,都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釋放,不會被法院判刑;即使到了法院,如果經法院審理認為證據不足的,法院也會作出無罪判決。

當然,如果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構成犯罪的,那就肯定會被判刑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拘留就是15天一下

從派出所送進看守所就意味著等判刑了是嗎?

5樓:善良的劉小劉

不是的。

按正常的程式來說,派出所把你送進看守所,你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這期間派出所會向檢察院申請逮捕,這個過程會有37天,37天以內,檢察院會來提稽核實,看看你的案情達不達到立案標準,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會批准不予逮捕,達到立案標準的,但是情節比較輕微的,會通知你家裡人辦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不意味著你就沒事了,檢察院一樣會起訴到法院。

具體怎麼判,就看法院,一般能夠取保候審的基本上都是判緩刑,不用收監服刑。

擴充套件資料

程式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稽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6樓:戚廣利

到看守所就是犯罪嫌疑人,應當經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認定有罪就需要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7樓:噓噓咯

是啊,只要進了看守所就代表著等候,結果處理

8樓:無聊的旅行者

還有機會,比如證據不足,不予逮捕,就能放出來,或者逮捕了等檢察院上訴,看證據情況有機會判無罪的

9樓:慶赫律師

不是,是刑事拘留,身份是犯罪嫌疑人

進了看守所,是不是就預示著要判刑?

10樓:華律網

進看守所並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並不具有必然關係,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11樓:飛向遠方

進了看守所,不一定會判刑。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沒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2、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進了看守所就意味著偵查機關已經將案件作為刑事案件在做調查處理。

至於是否要判刑以及如何判刑,都需進一步根據證據以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13樓:知道法也團隊

被採取了刑事拘留說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存在潛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尤其是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偵查制度和手段的情況下,被採取刑事拘留後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機率非常大,公安機關採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後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

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僥倖心理,應當儘快諮詢並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提供專業幫助,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14樓:芬芳的年華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刑事拘留,則會給家屬書面通知,告知家屬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拘留。

雖是刑事拘留,但是不是判刑,則要看相關證據,經過刑事拘留後又釋放,判決無罪的或是未經判決撤銷案件的是存在的,我們曾經辦理過多起類似案件。即使是有罪,也可以爭取從輕處罰。

另外,如果是按治安拘留(一般拘留所與看守所在一個地方)則肯定不會存在進行刑事處罰,即判刑的可能。

當然,99%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羈押在看守所,要被判刑,有極少數可能到最後會被檢察院不起訴;或被法院判決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被判無罪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是錯案。

拓展資料;

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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