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在我國個人是無法申請破產的,法律不允許,如果可以的話債權人的債權就無法得到保障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個人破產的說法。你的情況應該屬於執行中止的情況,就是你作為監護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了,那法院會裁定執行中止,執行申請人(原告)可以在以後申請恢復執行,就是等你有錢了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這個賠償,但如果你作為監護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且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那法院會裁定執行終止,那以後就不用再被執行了。建議:
法院調解,你儘可能的賠償,或者承諾在未來幾年內償還這個賠償。
3樓:問法網姜律師
不可以,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按照你的描述,你兒子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你兒子故意。
4樓:匿名使用者
很抱歉啊,我國《公司法》沒有個人破產。學理上我國也不承認個人破產的
5樓:豬豬力力
我國個人沒有破產製度。終身還債。
只有企業才有破產製度。
請問在中國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6樓:無瀅渟
我國目前只有企業法人申請破產的法律規定,沒有關於個人申請破產的法律規定,個人對外承擔的民事責任是無限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所以個人不能申請破產。
破產的定義: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 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
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破產的特徵: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無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範圍不僅寬於公民,而且也大於《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夥破產、隱名合夥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型別。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
但,本人認為,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夥。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範圍既不是義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藉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
“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儘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但目前新破產法並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儘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訊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202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佔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後的202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佔48%。
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變化繼續下去,再過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為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
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最後,個人破產法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破產法缺位有一個可怕後果,那就是已經破產的債務人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翻身的機會。只要他創造出任何一點點財富,債權人都有權拿走,這個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鉅額債務,債務人可能終身都要還債,永遠無法獲得新生。但是如果對於完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給予免除債務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財產,或者用於企業發展的基本資源,將債務人永遠釘在恥辱架上,對社會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
沒有誰願意破產,做社會的失敗者。既然已經失敗,應當寬容地給他翻身的機會,當然前提是他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破產製度發展到現代,原來不利於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和破產不免責主義已經被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所取代。自願破產製度、自由破產製度和破產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製度中的核心。
目前世界各國的個人破產法都給了債務人復甦經濟的機會,破產免責主義使得債務人能夠從負債累累中逃脫開來重振旗鼓,自由財產製度使得債務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債務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設計,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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