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國際私法法條,我需要國際私法法條 20

2021-08-09 15:53:23 字數 2244 閱讀 1768

1樓:謝滿月

國際私法重點法條

一、外國法的查明

《民通意見》第193條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

(1)由當事人提供

(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機關提供

(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

(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則》第150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三、法律規避

《民通意見》第194條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四、自然人國籍和住所

國籍:《民通意見》第182條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民通意見》第183條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住所為住所。

《民通意見》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五、法人國籍、住所和營業所《民通意見》第184條外國法人以其註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2樓:冬瓜湯汁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私法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自由選擇支配合同的準據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一項古老的原則,其本身具有確定性、一致性、可預見性及易於解決爭議的顯著優點,其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得到肯定,其已成為目前確定合同準據法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則。

(二)最密切聯絡原則

最密切聯絡原則是指就某一合同法律關係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律不具體規定應適用的準據法,而是由法院在與合同關係有聯絡的國家中,選擇一個在本質上與該合同有重大聯絡、利害關係最密切、選用這一法律最合理的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 最密切聯絡原則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是一種新的法律選擇方法,其核心是通過對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各要素進行綜合分析來尋找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其給予法官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提高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自體法原則

合同自體法原則是當事人明示所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沒有明示選擇時,根據合同的條款、性質和案件的情況推斷當事人會意圖適用什麼法律,如果當事人意圖不明確,不能通過情況推斷的,合同受與其有最密切、最真實聯絡的法律支配。 從某種意義上講,合同自體法原則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絡原則的結合,它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則的優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聯絡原則作為補充。

(四)強制性規則必須適用原則

強制性規則,也稱為“直接適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強制力的,可以撇開衝突規範援引而直接適用的法律規範。該原則在合同領域的反映尤為突出,它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選擇和減損,而是必須予以適用。

3樓:夏侯爾昳

只有合同法領域是先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再一般衝突規範,然後最密切聯絡原則;

國際私法中衝突規範有哪些法律規定

4樓:小雞燉抹布

規定很多

《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合法、長期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司法解釋:在定居國從事的民事行為,適用定居國的法律;回到中國從事民事行為,適用中國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釋:“不動產”是指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裝置為不動產。

不動產所有權、買賣、抵押、租賃、使用等民事關係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5樓:蝶戀花訴衷情

建議看一下法律適用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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