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四哥有法說
幫別人找“打手”,自己雖沒有動手,也是此故意傷害罪的共犯,依法應當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雖沒動手,但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促成了傷害案件的發生。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呆呆紅袖標
雖然你沒有參與動手,但是是你幫忙找人打傷對方的,因此你依然要負責。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對方的傷情屬於輕傷,你可不必付刑事責任,但是對方可以追究你的民事責任要求你的監護人(如父母)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屬於刑法總則規定的教唆犯的情形。教唆犯按被教唆人所犯罪行定罪。
你找的人把人打成輕傷,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你也應按故意傷害罪來對待。但是,由於你並沒有年滿16週歲,按照刑法總則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14至16週歲的未成年人僅僅為故意殺人、搶劫、**等八大項重大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你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爭議部分,你的監護人由於監護不力,需要對你(此處是你教唆的後果)承擔經濟賠償、補償的責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樓:閒人
從刑法上講,你是教唆犯,即自己並不親自參加某種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產生犯罪.
傷情是輕傷以上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當然,年滿14不滿16的話,只要對故意重傷害,故意殺人,搶劫,**,販毒,投毒,**,放火這八項罪承擔刑事責任,輕傷害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所以,你和打人者,如果都不滿十六,刑事責任可以免除,但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承擔,即要共同對傷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你們和父母出錢賠償.
5樓:a圓
樓上說得對。如果是輕傷你就不必負刑事責任,但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要要看受害人鑑定的傷情是什麼。
6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也算是主犯之一了啊!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和刑事責任
7樓:無勝無敗
你找的人被抓起來了 只要他們不說是你找的 不就沒事了 國際上還有買殺手殺人的呢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除嚴重犯罪外,免於刑事處罰.本案顯然不是嚴重犯罪,所以不負刑事責任,旦會有民事賠償.
有人來我家**他先動手但是沒打到我,我把他打成輕傷,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9樓:史桂蘭晉寅
要看喝酒人身上的傷是因為自己導致的還是因為未傷的人毆打導致的,如果是未傷的人毆打導致,則未傷的人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10樓:養時芳呼詩
基本上需要看處理的時候你們雙方的表述和證據了。
嚴格來講,他既然到你家打你,你還手是可以算作防衛的。
但...變數較大的是,對方是否承認,這個輕傷到底是怎麼個傷,是否是防衛範疇內必要的。
參與打架未動手是否構成犯罪嗎
11樓:金果
打架跟著去了但沒動手,是否有責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盡到了勸阻義務,沒有責任;否則,就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23年6月5日17時許,廖新(化名)與廖平(化名)、吳某、江某四人騎摩托車去桂陽縣的舂陵江游泳,為抄近路欲從桂陽縣青蘭鄉雷坪礦下水口金鑫礦廠一條人行便道通過。
金鑫礦的鄧亮(化名)上前阻攔,要求廖新、廖平等人繞道沿礦區外公路通行,廖新、廖平等人要強行通過,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和打鬥,各有損傷。
雙方被勸開後,廖新、廖平等四人騎摩托車去青蘭鄉衛生院處理傷口。鄧亮不服氣,打**給在青蘭884礦做事的鄧勇(化名),要他們攔截廖某等人。
鄧勇隨即叫上鄧童(化名,本案被告人,2023年出生,初中畢業,無業)及同案人鄧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分騎三臺摩托車前往攔截,鄧勇、鄧某乙各攜帶一把匕首。
鄧某丁、鄧某戊各持一把“管殺”。在青蘭鄉雷坪礦下水口至二錫礦之間的山路鄧童等人與廖新、廖平相遇。鄧勇吆喝同伴攔住,廖平聽到有人攔截,想駕駛摩托車衝過去。
與鄧童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雙方倒地。廖新、廖平遭到鄧某乙等人的毆打,廖新被鄧某乙持匕首刺傷,廖平、廖新先後逃走。不久吳某、江某駕駛摩托車經過。
也被鄧勇、鄧某丁、鄧某戊等人攔住毆打。鄧童因摩托車相撞致其腳受傷,未動手打人。廖新被送往醫院,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廖新系因開放性胸部損傷致失血性休克並呼吸衰竭而死亡,性質屬他殺。(本案當中參與聚眾鬥毆的鄧勇等人,均已判刑)。
12樓:非也先生
對參與打架,但未動手的,根據其在打架中所起的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或者主犯。對起到主要組織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13樓:愛笑的賽宗妤
只要你參與了犯罪行為,雖然你沒有實施,但也依然構成犯罪。在本案中,你屬於從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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