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14,工傷認定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一、委託**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專案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絡,並留下****,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或予多交**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合同中明確律師的**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係機動車事故**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絡,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援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雖然你與企業並無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實質的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簽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你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最大的隱患就是安全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對勞動者造成傷害,勞動者及其親屬十分關注賠償問題。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非法用工造成**應當一次性賠償。
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是否非法:
非法用工若出現**,就要依法確定用工性質。
《辦法》第2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也就是說沒有營業執照不具備法律規定要件的單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範圍,同時還包括依法成立的單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把握賠償費用範圍:在非法用工中受傷致殘或死亡,人們關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這一條很清楚地告訴人們,賠償範圍有三項,即**費、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鑑定費。
對於鑑定之前的費用,根據《辦法》第4條規定,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也是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賠償計算:
《辦法》第7條規定:「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這個基數到勞動保障部門就可以查到。
有了賠償的基數,具體的計算則根據第5條規定。也就是受傷致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支付標準,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分別按照賠償基數的16倍至1倍支付。對於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
「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途徑:
一些人在得不到賠償的時候容易衝動而採取違法的手段以得到賠償,這是不可取的。在索賠的過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為有關法律和勞動法規規定了多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一般說來有四種:
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對於非法用工致殘者,要按照辦法第3條規定的「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有了勞動能力鑑定書,索賠就有了準確的依據。
二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如果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解決或用人單位拒不進行一次性賠償,就要按照《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三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本身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要想讓用人單位主動一次性賠償很難。因此,必要時按照《辦法》第9條「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後不服,還有第四種途徑,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認定需提交的資料如下: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樓:墨汁諾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型別: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又稱為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擴充套件資料;
認定流程
一、委託**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專案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絡,並留下****,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或予多交**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合同中明確律師的**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係機動車事故**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絡,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援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五、勞動仲裁程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絡,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並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關於工傷認定,關於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1.建議用人單位按正常工傷申報流程為該職工申報工傷認定申請。2.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證明材料 三 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
如果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算工傷嗎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算工傷嗎
算的,如果不清楚可以諮詢當地勞動局或者律師。現在勞動局都強制企業幫員工交五險,也可以問你們公司的財務拿相關證明去當地勞動局理賠。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的,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屬於工傷的,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客運輪渡 火車事故傷害。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
上下班途中騎電瓶車受傷是否算工傷
1 上下班途中騎電瓶抄 車受傷,可以報交警,如果證實不是你的主要責任的話,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2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