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給我個共同侵權的案例,要有分析的

2021-12-23 02:50:46 字數 1124 閱讀 2830

1樓:匿名使用者

在乙個高層居民樓上,三個兒童在15層樓的樓道上玩。在玩的過程中,三個兒童發現某家居民的門前放了一些舊的酒瓶子,三個兒童就每人拿起乙個,到樓道窗戶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樓外,喊了一聲「一二三」,就一齊鬆手,把瓶子扔了出去了。這時候,正好樓裡面的一位居民抱著自己兩歲的孩子從樓道裡出來,走到門口,這三個瓶子當中的乙個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頭上,將孩子砸傷,在去醫院的途中,孩子死亡。

經過調查,不知道究竟是三個孩子中的哪乙個孩子的瓶子打死孩子的。因此,受害人的父母將三個孩子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法定**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後果,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每個人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份額,則根據每個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確定,一般應當承擔同等的賠償責任份額,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每個共同危險行為人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是相等的。在相等的份額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規定源於德國民法的規定,在英美法系中也被納入共同侵權行為中。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並可判明損害確係數人的危險行為所致,但不能判明確究竟為何人所致,這就是共同危險行為。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能夠證明自己實施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則免除侵權責任。這種證明責任由主張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的人承擔。

能夠證明者,免除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希望能幫助你

2樓:賣粉腸嘚

題主問的是共同侵權行為,你回答的是共同危險行為

請問,第三人和被告的行為都有過錯但不構成共同侵權怎麼理解啊

3樓:李宗習律師

雙方的共同行為導致損害後果,但這種共同行為是沒有意思聯絡的,所以不是共同侵權。

所以不會承擔連帶責任,要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這個問題法理上有爭議。

4樓:匿名使用者

1、原因上看,沒有意思的聯絡

2、從責任承擔上看,不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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