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2021-12-25 03:29:25 字數 6189 閱讀 5815

1樓:公可欣篤書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加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制約。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3.行為內容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行為內容合法首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範相牴觸。其次,行為內容合法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成立要件:一成立的主體即當事人。二是意思表示。三是標的

生效要件:一行為人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

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意義,試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25

3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意義在於方便區分民事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以意思表示表達一致作為要件。生效是以其內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社會道德準線為要件。

4樓:張楊

前者是事實判斷 後者是價值判斷 前者的成立只需要有意思表示,後者的成立還要有行為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範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分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是3個 1·要有行為人 2·有意思表示 3·有標的

特殊要件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分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有3個 1·行為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妥當 形式要件 例如書面形式,或者許可

累死啦。。。。

5樓:知百事通天下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以意思表示一致作為標準,而其生效是以其是否合法為標準。法律行為的成立並不當然生效。

如:****,其買賣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6樓:涼涼微風

的吃飯放飯發發發廣告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分別是什麼?

7樓:特特拉姆咯哦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

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係,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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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乙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乙個價值判斷。

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麼,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採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台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採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乙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麼,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

乙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麼無效,要麼效力待定的結局。

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乙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乙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

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8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於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法律一般以年齡、精神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一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原則上合同或者行為,成立的時候,就斷定是有效的了,但是成立有效的合同或者行為,會基於2個法律事實而不生效。那就是有關機關的審批,或者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想知道民事法律行為

的生效條件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成立要件有(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10樓:老大噠噠噠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成立要件包括:

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

2、要有意思表示;

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

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於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生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

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係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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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

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乙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乙個價值判斷。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麼區別?求解

11樓:蛅忑撱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遺囑、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一、聯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麼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二、區別(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於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餘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合同法》第四十

七、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類合同由於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

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那些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後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 遺囑 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 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德 四 形式合乎法律要求。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該是不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合格 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前三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

民事法律行為有哪幾種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民事行為。行為分類 1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2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3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4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5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6 主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