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告要幾次,公告離婚程式?

2021-12-25 12:32:35 字數 3196 閱讀 7055

1樓:華律網

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和一般一審一樣,只是程式稍微複雜一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允許。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在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才有義務提供相應的材料。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准予,原告暫時就不能和他人結婚。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在被告找不到的情況下才需要公告

如果被告不出庭,一般是公告兩次,**一次,判決一次,每次60日!

3樓:法工

一般兩次即公告送達起訴狀、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法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前公告送達訴訟狀、傳票,**審理後,公告送達判決書。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公告離婚程式?

4樓:華律網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2、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3、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

4、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係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5樓:法幫網

1、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且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發布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3、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公告離婚怎麼離,公告離婚怎麼起訴

6樓:土流集團

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係,這就是公告離婚的定義,也就是說,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因此被稱作公告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允許。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相應的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

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發布查詢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准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因此,解除婚姻關係就會成為定局,即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公告離婚都需要什麼手續

華律網 1 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2 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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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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