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明確違規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022-01-01 06:08:29 字數 3187 閱讀 5940

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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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投我以木李,報之以瓊玖。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gsd – 煙塵排放量 ,kg ;

b – 耗煤量,kg ;

a – 煤中灰份含量,%;

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2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儲存裝置儲存、處理國家秘密資訊的;

(十一)擅自解除安裝、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贈送、**、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十二種禁止行為的解釋: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主要包括:不屬於國家秘密知悉範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並留存涉密載體。

知悉範圍內的人員,未經批准留存涉密載體,經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範圍內的人員離崗離職後,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

2、國家秘密載體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送。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標準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3、普通郵政、快遞、物流等不具備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通過這些方式傳遞涉密載體,將造成涉密載體管理失控,極易洩密,應當嚴格禁止。

在國內傳遞涉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通訊、機要交通或者指派專人傳遞。在市內傳遞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也可通過機要交換站進行。

4、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夠到達的地方,必須由外交信使攜運;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難以攜運,且確因工作需要自行攜運出境的。

應當向有批准許可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申請辦理批准手續。經批准攜帶出境的,必須採取嚴格保密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郵寄、託運涉密載體至境外。

5、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秘密的主要包括:未經批准,擅自複製、摘抄涉密檔案資料;擅自對涉密談話、會議和活動等內容進行文字記載或錄音、錄影。

私自留存、儲存國家秘密資訊或者國家秘密載體。在工作中,確需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秘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或者主管領導批准,並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

6、在私人交往、通訊中涉及國家秘密,會導致國家秘密知悉範圍的擴大和造成國家秘密失控,必須嚴格禁止。

7、網際網路、固定**網、移動通訊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資訊網路,以及沒有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都無法確保資訊傳遞的安全,不能用來傳遞國家秘密。

8、「涉密儲存裝置」,是指用於儲存涉密資訊的各類介質和裝置的總稱,主要包括計算機硬碟、行動硬碟。

光碟、u盤、儲存卡、記憶棒、錄音帶、錄影帶等儲存介質,以及具有資訊儲存功能的印表機、傳真機、影印機、掃瞄器、照相機、攝像機等裝置。

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容易被植入「木馬」等竊密程式,使涉密資訊系統受到遠端控制,導致國家秘密被竊取。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儲存裝置儲存、處理國家秘密資訊,將使國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護,極易造成洩密。

11、「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是指為確保涉密資訊系統的執行安全、資訊保安而安裝在涉密資訊系統中,對系統進行安全保密防護的應用程式。

安全技術程式主要包括身份鑑別程式、訪問控制程式、主機監控程式、防病毒程式等。安全管理程式主要包括許可權管理程式、審計管理程式、安全策略管理程式等。

12、「安全技術處理」,是指為保證涉密資訊保安,對退出使用的涉密資訊裝置所採取的符合國家保密標準要求的技術處理措施。

包括對涉密儲存裝置進行銷毀或者資訊消除,以確保涉密資訊無法被恢復。

3樓:蒯讓寶靜

新保密法規定了十二種禁止行為,只要有這些危害行為就要追究法律責任,這是從「結果犯」到「行為犯」的乙個顯著轉變,這十二種禁止行為是:(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4)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5)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國家秘密的;(7)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秘密的;(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儲存裝置儲存、處理國家秘密資訊的;(11)擅自解除安裝、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贈送、**、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2種嚴重違規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是什麼?(關於保密法的) 10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考《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例如,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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