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好像沒說清楚,我理一下,你是不是這個意思:一個案子,法院立案,然後發了傳票,但是傳票沒有發到被告人本人手裡,而是由家人代簽收的,你現在想問的是這種情況合不合法,應當怎麼進行訴訟答辯?
我的回答是,這樣是區分情況的,因為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確認為與當事人同住的近親屬,比如夫妻,成年子女,父母等,只要是住在一起的,他們簽收就相當於被告人簽收,除非是離婚案件原告是丈夫,被告是妻子,那本來要交給妻子的,即使他們還住在一起也不能由丈夫代簽收。就我看來,一般法院不會自找麻煩的,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故意不接**,不見法官,所以法院直接送到家裡了,正好家裡有近親屬,就由近親屬代簽了。一般情況下的案件,如果被告沒來,照樣可以缺席判決的,如果是我說的同住近親屬代簽收這樣的情況,即使被告人沒有簽收傳票,法律上也認為被告人是簽收了的,如果被告人沒來法院**,那原告說的,法院就認為被告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對程式還不瞭解。收傳票是法院的通知行為,當事人簽名後表示收到這個文書了。如果當事人不在而當事人家屬又不肯籤,可以留置送達;這個時候不存在什麼答辯。
也不需要你去聯絡,有法院。聯絡不上,法院有公告的,你所要做的,就是跟緊法院即可。有幫助請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堅持公道自在人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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