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的規定是

2022-01-05 18:59:35 字數 6265 閱讀 4325

1樓:讓它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有詳細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並報***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2樓:公羊譽明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徵地應予公正合理補償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心靈情感的寄託和歸宿。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程序的推進,全國各地出現徵地熱潮,被徵地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單位、地方**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徵收程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補償不合理,徵地補償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現了被徵地農民貧困化現象。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

土地徵收權的行使犧牲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對其遭受的損失自然應予以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國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原則大致有三種: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和相當補償原則。就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範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被徵收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反觀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為農村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專案構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徵收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

為了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徵地前的水平,確定土地的補償標準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首先要細化補償專案,擴大補償範圍。我國土地徵收補償不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還應適當擴大徵收補償範圍,將殘餘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徵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範圍,以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靈活運用多種徵收補償方法。

除現金補償外,還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採取其他補償方法,如對於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徵地補償。

可以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或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這樣使農民不致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收益權,可延續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如果被徵收人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其營業、職業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適當的土地作為替代地或代償地,則被徵收人可以請求補償其一塊土地。反之,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以替代地或代償地受償,則應以現金作為補償。

3樓:飛兲

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賠償。

4樓:公羊譽明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徵地應予公正合理補償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心靈情感的寄託和歸宿。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程序的推進,全國各地出現徵地熱潮,被徵地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單位、地方**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徵收程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補償不合理,徵地補償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現了被徵地農民貧困化現象。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

土地徵收權的行使犧牲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對其遭受的損失自然應予以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國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原則大致有三種: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和相當補償原則。就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範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被徵收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反觀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為農村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專案構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徵收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

為了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徵地前的水平,確定土地的補償標準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首先要細化補償專案,擴大補償範圍。我國土地徵收補償不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還應適當擴大徵收補償範圍,將殘餘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徵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範圍,以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靈活運用多種徵收補償方法。

除現金補償外,還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採取其他補償方法,如對於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徵地補償。

可以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或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這樣使農民不致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收益權,可延續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如果被徵收人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其營業、職業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適當的土地作為替代地或代償地,則被徵收人可以請求補償其一塊土地。反之,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以替代地或代償地受償,則應以現金作為補償。

5樓:司徒建設眭胭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6樓:湛佑平潭書

這名話有二層意思:1

徵收戒徵用是有條件的,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徵用或徵收不是無償的,必須給予補償。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或徵用給予什麼補償?

7樓:

土地徵收和徵用的補償?

8樓:好心情站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或徵用給予合理補償。

9樓:愛法律云擬

b合理 土地管理法47條

依據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

10樓:美少女阿里可多

a答案解析:解析:2023年3月,全國人大對《憲法》作了修改,將《憲法》原第十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

」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補償啊。這道題是**出的?錯了啊

參照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12樓:喆

答案應該是a 應該是「補償」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13樓:遼寧郭健

a一般情況下, 賠償是因為不合法的原因造成的,補償是合法情況下造成。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賠償。

14樓:公羊譽明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徵地應予公正合理補償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心靈情感的寄託和歸宿。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程序的推進,全國各地出現徵地熱潮,被徵地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單位、地方**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徵收程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補償不合理,徵地補償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現了被徵地農民貧困化現象。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

土地徵收權的行使犧牲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對其遭受的損失自然應予以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國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原則大致有三種: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和相當補償原則。就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範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被徵收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反觀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為農村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專案構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徵收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

為了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徵地前的水平,確定土地的補償標準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首先要細化補償專案,擴大補償範圍。我國土地徵收補償不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還應適當擴大徵收補償範圍,將殘餘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徵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範圍,以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靈活運用多種徵收補償方法。

除現金補償外,還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採取其他補償方法,如對於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徵地補償。

可以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或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這樣使農民不致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收益權,可延續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如果被徵收人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其營業、職業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適當的土地作為替代地或代償地,則被徵收人可以請求補償其一塊土地。反之,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以替代地或代償地受償,則應以現金作為補償。

談談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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