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幸運的楓陽
具備勞動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的供養親屬條件,經過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
附:勞動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2023年9月23日勞動部第18號令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
2樓:張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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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金是公民死亡後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不應將其用於清償死者的生前債務。故撫卹金不可以強制執行還債。
有的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國企職工撫卹金因為在世時普遍交保險更多,去世後撫卹金金額一般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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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撫卹金、配偶養老以及社保有衝突嗎?
3樓:畢辭釗恬美
買了社保仍舊可以領取撫卹金,兩者不衝突的
4樓:吳欽霞律師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如配偶本人有養老金不屬於供養範圍,沒撫卹金。
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孩子十個月,有父母妻子,父母妻子有工作能力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工傷死亡賠償金應該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協商分配,每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同等享受分配的權利。如果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而工傷死亡待遇中還有撫卹金,由工傷保險**支付給每個人。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分配原則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6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工傷賠償金,是因為直系供養親屬,因為失去親人,失去了供養,生活水平下降或者造成困難,給予的經濟補償,因此,在賠償的時候,是按照直系供養親屬賠償的,國家對於直系供養親屬,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按照遺產分配,就失去了工傷死亡賠償金的發放宗旨,達不到給予直系供養親屬補償的目的,是違背原則的,在計算賠償時,也是按照直系供養人口賠償的,因此,要充分考慮供養直系親屬的情況給予分配。一般來說,還是要供養到18周歲,近親屬有工作或者生活**的,都不屬於供養範圍,只有沒有工作和生活**,或者年齡小於18周歲,超過55,男60周歲的,或者殘疾的,喪失勞動能力的,才屬於直系供養親屬。
7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賠償金不算遺產,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現階段一般是參考遺產分配的原則,按照死者親屬的關係親密程度進行分配,個人覺得,孩子比較小,從照顧孩子的角度考慮,應該給孩子多分配一些,妻子和父母可以少拿一部分,另外妻子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為孩子保管其分得的資金,但是不能占為己有
8樓:青牛騎士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司法解釋規定,參照遺產進行分配!
綜合你提供的情況,應該是父母未到要贍養的年齡,妻子不是靠死去的人生活(有勞動能力),那具體順序應該是:
1、先去掉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包括:撫養費、贍養費),因為父母不到要贍養的年齡,那就去掉孩子17年2個月的撫養費;
2、剩下的錢,第一順序繼續人共四個(孩子、妻子及其父母)平分;
3、孩子的錢(包括他的撫養費、分得的平分部分)由其監護人(孩子的媽媽)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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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工傷死亡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 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無勞動能力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