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轉成有期後服刑多少年可以假釋

2022-01-11 05:48:11 字數 5647 閱讀 4842

1樓:華律網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後的最低服刑期限規定為13年,即不管對無期徒刑罪犯怎麼進行減刑,至少要13年後才能出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2樓:

至少十三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條)

4樓:網球寶貝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從無期改有期的,有乙個量刑幅度,15-20年之間,具體刑期要看法律判決才能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第七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樓:淪落了也美

這個不一定,要看是怎麼判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故,無期徒刑改成有期徒刑的最少要服刑十三年,包括無期徒刑服刑期及改後的有期徒刑服刑期之和,但是由於無期減為有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所以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並沒有乙個確切的時間。

無期徒刑幾年後才能減刑轉為有期,有期是多少年?

9樓:華律網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從字面上理解就是不限時長的關押,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但實際上無期徒刑也是適用減刑制度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那麼無期徒刑多少年能出來呢?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

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以,如果在監獄表現出色,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最少十三年可以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10樓:把你的手給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2〕2號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補充】: 「不能少於十三年」,是指2023年5月1日以後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情形。假如是2023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話,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不能少於十年。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期徒刑減刑後最低服刑期限不能少於10年,減到18年不包括以前已坐的4年。判處10年以上的減刑間隔不得少於2年,一次最多減3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受上述限制!

12樓:匿名使用者

十三年。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13樓:來自黃崖關有主見的藍狐

2023年新刑法無期徒刑二年後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五年再怎麼減都要坐十八年左右。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兩年減刑為有期徒刑,減刑後一般為有期徒刑18-20年

15樓:木子在上學

無期徒刑服刑二年以後才能減刑轉為有期,有期是不能少於十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6樓:

有些徒刑幾年能減刑。

被判死緩後改為有期,已經做了八年牢,可以假釋嗎? 10

17樓:北京律師

不可以,這個題目沒有注意乙個問題,乙個隱含沒有說清楚的問題。有期為15年,但必須從改判之日起計算。

新刑法無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是多少年

18樓:華律網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後的最低服刑期限規定為13年,即不管對無期徒刑罪犯怎麼進行減刑,至少要13年後才能出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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