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糾紛的解決是選擇訴訟好還是選擇仲裁好

2022-01-17 07:29:49 字數 5982 閱讀 8595

1樓:姚式雲

各有利弊,除非仲裁機構名聲不錯,否則還是訴訟相對好一點。

仲裁的好處是不用公告,執行由中級法院執行,一裁終局,缺點是費用高,一般不會主動調查證據,一旦發生冤案,無處伸冤。

訴訟的好處是費用低,勝訴後可以退費,法院可以調查證據,如果一審敗訴還可以上訴。缺點是程式會稍微長一點。

作為經常參加兩邊審理的律師可以告訴你,盡量訴訟,現在仲裁的公正性也不一定比訴訟強。

在簽合同時,與對方約定解決糾紛時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好呢?

2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一般收費高一點,還是訴訟好一點。訴訟相對更加公正一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選擇惠州仲裁機構仲裁,這種方式比訴訟要簡單,省時省力,還能有效的保障雙方的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仲裁的方式有利於保障當事人雙方商業秘密,而且,仲裁方式流程簡單。一方面為了減少訴訟成本,一方面為了不傷和氣,我認為選擇仲裁方式比較好。

5樓:勤奮的律律

您好!鄭州律律為您答疑解惑:

仲裁:時間短,費用高,一裁終局。

訴訟:時間長,費用相對於仲裁來說低,兩審終審。

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為爭議的解決方式,我們律律審合同經常提到這一點。

6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選法院。

如果可能的話,要選擇對你比較有利的法院。

7樓:匿名使用者

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選法院吧

訴訟好還是仲裁好

訴訟好還是仲裁好?

8樓:找法網

訴訟與仲裁各有利弊,主要表現如下:

1、受理案件程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需要達成仲裁協議之後才能申請仲裁;選擇起訴的話需要滿足起訴所要求的條件才可以起訴。

2、受案範圍:仲裁不能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糾紛;訴訟受理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等民事糾紛。

3、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訴訟判決一樣,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所作出的義務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受案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二、重、再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9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巨集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式性制度。但是,在發生、管轄、裁判者選擇、審理案件的規則與標準、審級等方面,二者的差異還是相當明顯的。

什麼是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通俗一點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職的做案件審理工作,可以是律師、法律顧問,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話,在100個仲裁員裡面,我方選乙個仲裁員代表,乙方選乙個仲裁員代表,還有個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幾個要點:

1、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

法諺有雲:「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採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乙個顯著的區別;

2、仲裁機構是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關。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列入司法機關序列,具有成立、組織、活動等方面的獨立性;

3、仲裁機構針對特定案件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勞動仲裁是專門的司法機構。跟仲裁不一樣。

什麼是訴訟?

訴訟[lawsuit / litigation / legal action]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式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第一,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於訴訟來說,一旦糾紛發生,管轄法院基本就確定好了。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於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

此外,從方便查明案件事實與便利執行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訴訟更重視訴訟參與人或爭訟的標的,所以,按照被告或爭議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慮與訴訟頗有不同。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願提起的流程,所以,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的權利便理所當然。相比於訴訟,仲裁更為關注爭議事件本身。

所以,仲裁制度沒有也不適合有管轄制度的約束。

第二,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迴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許可權,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居中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必須持中立立場,無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這樣,那任何乙個法官均可勝任案件的審理。

但是,民商事案件型別多種多樣,隨著資訊化程序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具有復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與日俱增。

相比於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的法院,仲裁員普遍具有較高的職稱和更為多元的背景。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取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再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進行仲裁的權利,會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第三,不同於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復合,有利於解決專業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許可權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

而對於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許可權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於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採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式可能發生的錯誤,並規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勢問題,我國規定了訴訟普遍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並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所以,當乙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式之後,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而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一經做出,便具備了強制執行效力,可以為爭訟人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

最後介紹下網路仲裁的好處

10樓:匿名使用者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11樓:金果

仲裁與訴訟的不同之處在於:

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

二、審理的程式不同。仲裁的程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三、**審理的原則不同。訴訟一般是公開**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仲裁與訴訟有很大的不同。

仲裁只適用於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進入仲裁程式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此外,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式那麼嚴格複雜,而且中國民事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解決爭議比較迅速。

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仲裁的這些特點,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中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仲裁**是中國仲裁網

國內知名度最高的仲裁機構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等。

仲裁是獨立於**機構的民間性爭議解決機構,但是中國國內180家左右的仲裁機構中能夠堅持民間性的並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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