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津市劉律師
可以由法院裁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該由其親屬擔任,如有爭議,可由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相關法條,《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2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可以 您參考如下法條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樓:刑事大案律師
你好:法定監護人資格你可以申請法院的確認。法院確定之後,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向法院申請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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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請人滿足法定的監護人的條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成為監護人。如果出現兩個申請人,就以前一順位的申請人優先。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在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你如果屬於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
有監護資格的人: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什麼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6樓:依以丹
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
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
監護人疏於履行驗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 的,應當賠償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經審査認為屬實的,應當 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
7樓:苟峰凌微
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監護人指定有爭議時,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有人民法院來指定監護人。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要按照相應的原則。那麼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呢?
下面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的確定程式
關於法定**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為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式,本解釋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
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不能作為訴訟**人的情形
訴訟**制度是各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訴訟**,通說認為,是指訴訟**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實施訴訟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1)**行為以作為被**人的當事人名義實施;
(2)**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訴訟行為能力;
(3)**行為不超過**許可權範圍;
(4)其法律後果由被**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只能**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能**雙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人,可以從規定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相應的監護人。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諮詢的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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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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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做監護人?
8樓:資深執業中藥師
回答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二、法律規定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成為監護人是要有相應的條件,並不是你想要成為某個老人的監護人就一定能夠做到,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夠成為他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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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人的監護人可以由誰擔任 監護人的權利和職責都有哪些
神志清楚的老人沒有監護人一說!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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