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諾諾百科
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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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辭退福利類似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為保障職工權益,企業與其職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給予的經濟補償,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後,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確認1、確認的條件:
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應當確認由於辭退福利而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畫; 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畫或自願裁減建議。
2、確認時應注意的問題:
1)正式的辭退計畫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
2)如果企業的辭退計畫和裁減建議還在制定和討論中,未最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對該項辭退福利不能確認。
3)該計畫或建議應當包括準備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辭退補償金額;以及實施辭退的時間。
4)企業的辭退計畫和裁減建議必須制定的較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這是評判能否即將實施的標準。
5)企業在制定辭退計畫和提出裁減建議時就可以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需要等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時再進行確認。
6)要求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辭退計畫或裁減建議,是因為只有辭退計畫或裁減建議具有不可撤銷性,才能保證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可靠性,否則在會計上無法對該項辭退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7)辭退福利的支付應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因為該筆款項的支付,並不是職工為企業提供了服務,而是企業要辭退職工,而被辭退職工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成本。
8)實質性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後支付的,視同符合確認條件。
2樓:職場螺絲釘
分情況、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 4 7 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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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
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
一、具體請參照當地規定為準。
3樓:匿名使用者
1、「工人生病後能被直接辭退嗎?」:
(1)如果是合同到期:單位有權不再續簽合同,這就不是「辭退」、而是合同的自然終止了。
(2)合同是否到期:讓你爸找來合同看看,如果手裡沒有到廠裡去要,不給就告訴工廠要到勞動局去仲裁,要求不簽合同的2倍工資。
(3)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在法定的醫療期內不能辭退,強行辭退就是違法解、或者不再幹了要求違法解除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4)在法定醫療期後:你爸不能適用原工作崗位的,單位應當為你爸調整工作崗位,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有權解除合同,即辭退了。
如果退休前交不滿15年:不能領養老金,但個人繳納部分可以領回。具體請諮詢你爸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
2、法定醫療期的期限: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就像你所說的:至少應有3個用的醫療期。
3、如果真的是合同到期:
(1)在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合同、而且應當給病假工資;
(2)在醫療期後:合同自然終止,不存在辭退的問題了。
4、「我爸想知道有什麼補助的?最主要養老金問題怎麼辦?」: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合同:可以索要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10個月工資;
(2)如果是合同到期:單位除非是以原合同條件、或者提高條件提出續簽合同但你爸卻不同意的,其他情況下不再續簽固定期限合同,單位也應給你爸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
(3)另外,如果真的是合同到期「辭退」: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廠方無需支付你爸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養老金問題:解除合同後,你爸可以自己續交、也可以在找到新單位後由新單位續交,交滿15年後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附:相關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45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
(2)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46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4樓:匿名使用者
1、在醫療期內公司是不能辭退的,按《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可以請病假,如果直接辭退,你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6樓:韓飛律師
工人生病後,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辭退。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7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勞動監督部門投訴,他們會按規定幫你父親解決問題的!
8樓:法源厚德
1)在醫療期內公司是不能辭退的;
2)醫療期和在公司工作的期限有關,工作期限越長,醫療期越長。一般3-24個月;
3)在醫療期結束後,仍不能工作的,單位可以調換工作崗位,仍不能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揚州老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該條款,你父親即使目前合同已經到期,用人單位也應當順延至你父親醫療期結束。
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第1條、第2條規定,醫療期限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對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的勞動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醫療期。
你可至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對於勞動補償問題,因你父親不屬於工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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