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強制戒毒所」的工作 生活作息如何,外出要請假?是不是上班幾天,休息幾天的那種

2022-01-26 02:52:05 字數 4737 閱讀 2765

1樓:遠巨集

1、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工作人員每天工作大約10個小時。

2、戒毒所工作人員一般是早上八點半鐘到下午五點半,中午大約有乙個小時吃飯時間。

3、晚上是有人輪流值班的。週日,週六,法定節假日工作人員必須輪流值班。

4、如果有緊急情況發生,下班的工作人員必須回戒毒所參與處理突發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常見戒毒方法:

1、心癮消除:

經過多年的臨床研究和實踐,何日輝提出一套「多維成癮快速****」(mdart)(也稱為「he-style戒斷法」),即「停藥+全身麻醉撤軍+心癮消除+人格重塑+家庭重建」+「高效率的工作+重返社會」,這被稱為「5 + 2」**。

即從生理、心理、家庭、社會等方面進行系統的綜合干預,針對不同成癮疾病進行再優化。臨床實踐證明,「立體戒毒快速**」是非常有效的。

其中,在這個過程中消除心癮,他使用了「深度催眠程式植入技術」(pitdh)由他,可迅速消除上癮物質的上癮患者的衝動和慾望或行為,並將它們轉換為厭惡和阻力,以完全消除心癮。徹底**成癮症已成為現實。

2、自然戒斷:

自然戒斷,也稱為冷火雞或幹戒斷。是指強行中斷對吸毒者的藥品**,只提供飲食和一般護理,使戒斷症狀自然消退,達到戒毒目的的一種戒毒方法。特點是不給藥,缺點是更疼。

3、藥物戒斷:

藥物戒斷法,又稱藥物解毒**。戒斷是指為減輕和減輕戒毒人員戒斷症狀所帶來的痛苦,從而逐步實現戒毒的方法。其特點是用藥物解毒,減輕患者痛苦。

4、非藥戒斷:

非藥物戒斷。指採用針灸、物理**等,減輕戒毒人員對戒毒反應的戒斷症狀的一種戒毒**方法。其特點是利用輔助手段和「心理暗示」方法,減輕戒毒人員戒斷症狀的痛苦,達到戒毒的目的。

缺點是時間長,鞏固不徹底。

需要提醒的是,對毒癮沒有靈丹妙藥。吸毒者不應該迷信或幻想任何特定的藥物來**毒癮。只有下定決心進行全面、科學的**,才能徹底擺脫毒癮。

2樓:匿名使用者

家人某貧困省,省一所的,你呢建議考監獄,現在還可以發福利一年10幾萬吧,戒毒所現在不能發福利了,反正上班也不累,年紀大點的就是喝茶看報紙,散步,沒了。你進了也會有7,8萬一年的

3樓:夏鑫小哥

工作嘛,就是維護場所穩定安全,給戒毒人員上課,上班時間外出肯定要請假啊。上班時間手機不能帶,一般都是上乙個正班休息3-5天。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上班24h,休息,週末可能值班

5樓:

看你是看守還是訓導員還是文員或者其他了?白班夜班各種輪班各種日夜顛倒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有難度,一般人是不可以在裡面工作的

求職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幾種法律關係?

7樓:官金福

僱傭關係是指雇主與雇員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雇員向雇主提供勞務並由雇主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實際生活中常見的這類僱傭形式有:家庭僱傭保姆,私人之間的僱傭,如車主僱人開車,雇請鐘點工,聘用離退休人員等等。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從單位獲得報酬形成的關係.按照《勞動法》及其解釋規定,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的,則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反之,則屬於僱傭關係。而《工傷保險條例》在肯定有營業執照,已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關係認定為勞動關係基礎上,同時第六十三條擴大了用人單位的外延,將無營業執照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及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也納入了勞動關係的範疇。

承攬關係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一定報酬的關係。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勞動關係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承攬關係的雙方是平等關係,不具有隸屬性,在承攬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全由承攬人自行確定,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物件。

委託關係是基於委託合同的履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具體區別

(一)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後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基於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主體地位不同.僱傭關係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雇主可以對雇員實行管理和監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規則和制度來約束雇員.

雇主可以隨時對工作進行修正,雇員工作過程中必須聽從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其提供勞務的時間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決定.雇員的勞動系一種"從屬性勞動".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督.

承攬人一般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他有權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選擇他認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攬人的勞動系一種"獨立勞動".第二,目的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標的是提供勞務,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釋解,勞務是指不以實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動的形式滿足他人的某種需要的活動.故無須要求勞務是否產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結果,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承攬人一般對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擔保義務,工作成果質量的高低,將會影響到承攬人能否依約獲得報酬.可見,僱傭關係偏重於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承攬關係則偏重於完成的勞動成果.第三,債務不履行的判斷標準不同.

僱傭關係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側重於提供的勞務是否合格,雇員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而承攬關係中,承攬合同屬於交付成果型合同,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為違約.第四,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

僱傭關係中,未經同意,雇員不能將自己應付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並不一定要由承攬人自己提供勞務,可以將承攬的部分工作交給第三人來完成[!].

第五,風險承擔者不同.僱傭關係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而承攬關係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則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於定作人的指示過失等原因造成的.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在理論上雖然較為清楚,但在實踐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裝修房子,請一農民工搬運垃圾,講好搬完後再付報酬,農民工在搬運垃圾時偷懶,把垃圾直接從三樓陽台上倒下去,造成過路人損傷;裝修房子,請運輸公司運送東西,講好按搬運車數支付費用,搬運公司的車子在搬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上述關係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就較難判斷.因此,在實踐中應根據以下標準來判斷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並結合合同履行的全過程進行綜合分析.

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裝置,原料等)由誰提供.僱傭關係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係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僱傭關係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於勞動力的**.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三是看工作的內容.僱傭關係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

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筆者認為,通過以上分析,綜合判斷不難得出上述兩個例子應屬承攬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但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實踐中,並非任何合同關係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後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

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係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乙個標準,都視為僱傭關係,否則視為承攬關係.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乙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

(二)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是極易混淆的兩個概念.雖然依學者通說,勞動關係是從僱傭關係發展而來,二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規範的物件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二者的特徵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但兩者亦有區別:

第一,用工主體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所涉及的主體有:國內的多種型別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訂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而僱傭關係中,合同雙方的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第二,適用法律不同.從我國現行立法現狀看,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於不同部門法,僱傭關係歸民法調整,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

但是,在適用法律方面,我國的民法和勞動法構成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係.法院在審理雇主責任案件時,只能適用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則應首先考慮適用勞動法;在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僱傭關係的規定[!

].第三,體現的意志不同.勞動關係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干預性,勞動合同除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外,國家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面,作了強制性規範,體現了國家意志,故勞動關係兼具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雙重屬性.

而在雇用關係中,只要雇主與雇員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三)僱傭關係與委託關係的區別

委託關係是基於委託合同的履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其與僱傭關係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兩點:第一,目的不同.

僱傭關係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而委託關係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為或處理完一定事務為目的.第二,僱傭關係不以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而委託關係中,合同的訂立卻以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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