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是什麼

2022-01-31 13:04:29 字數 6175 閱讀 6430

1樓:呼延思煙

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並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當視其為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而夫妻個人的債務則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生活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實踐中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並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附隨此份遺囑或或者贈予合同的債務也應當視為個人債務;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7、其他依法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如果夫妻間的債務約定沒有作公證,債權人不知道該協議內容且無過錯地認定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的,債權人有權利將夫妻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要求還款。雙方須負連帶責任,不過,如果證明該筆債務滿足上面個人債務的條件的,把債務向債權人清償以後,無責任方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

2樓:韶亙甄妮娜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借錢後用於賭博吸毒,現法院判我為被執行人,要我承擔責任,我該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的話,夫妻都有清償債務的義務。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是什麼

5樓:李建良加油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我想問的是如果是一方私自借錢,而債權人不知道夫妻雙方有關債務的約定,那借款一方是不是要獨自償還債務!

6樓:杭州方智律師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樓:逍遙

第三款是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以及債務如何承擔,特別是在第三人知道的約定的,由相對方承擔,不知道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找任意一方或雙方,相關規定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是什麼意思

8樓:炫酷小汙桃

《婚姻法》第十九條的意思是夫妻之間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約定財產的所有權,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若是在約定財產的情形下,夫妻任何一方對外負債的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僅由對外負債的一方負債償還;若不知該約定的話,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一般這樣的明知最好是寫進對外負債的協議當中,以免無法訴訟時無法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京城李律師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是指債權人在借給你(或你配偶)債務時,知道該約定。以借債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前欠債,婚後如無約定,則應以共同財產償還該債。

10樓:mm郭達華

不用司法鑑定,可以找乙個有信用的人來共同簽署協議,第三人只做證明,

11樓:斯文的饕餮

首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中,所涉及到得債務,是指婚後債務,而非婚前債務。

其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付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付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只要債務為您的婚前所欠下,那您的疑慮就可以消除了,因為舉證責任也由債權人承擔,而非您本人(您本人為債務人)。

所謂「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該「第三人」是指債權人,而非見證人。

12樓:廣州市張律師

夫妻一方單獨償還債務的要件:

債務系一方所負

夫妻雙方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第三人(債權人)知道上述協議.

13樓:中顧法律網

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是什麼?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麼?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後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乙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14樓:靜的窒息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第三款的內容指的是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債務問題進行書面的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有該約定的,那麼即便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也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問題:是的。

第二個問題:是指你的債權人應該知道。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是說什麼

16樓:閉嘴康師傅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可知第三款的內容指的是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債務問題進行書面的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有該約定的,那麼即便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也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

法條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

17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說得很清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福利、單位補貼取得產權房,但同時與用人單位籤有服務協議的,由於該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因服務期問題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籤有服務期的一方。

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請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證明該債務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

(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清償的貸款部分,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的補償。雙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該房屋的市場價值,按另一方的出資比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各佔一半出資額)計算一方應支付給另一方的補償數額。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是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在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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