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2022-02-13 01:24:00 字數 3522 閱讀 8713

1樓:匿名使用者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5.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2樓:正氣長春

(一)調解;

(二)警告;

(三)罰款;

(四)行政拘留;

(五)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六)勞動教養。

3樓:匿名使用者

警告,罰款,拘留,吊銷憑證這四大類咯,但是常用的就是罰款和拘留,注意這個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很大差別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拘留 嚴重的勞動教養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的調解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調解工作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江西省人民**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章第(二)條:行政調解的原則:1、自願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事先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宜春市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第四條:行政調解應當堅持屬地管理、自願平等、依法合理、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則。

7樓:雪人曬太陽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傳送資訊、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說打架的雙方都願意調解,到就可以了,如果說有一方不願意,就可以按照毆打他人的法律條款進行拘留。

9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中最可以調解的案例就是自行車或電動車違章可以調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處罰法適用調解的,最常見的案件為: 因民間糾紛所引起的打架、輕微傷害案件

11樓:找法網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影中明確記錄的,不再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八十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發表不當言論如何處理

12樓:寒豆小姐

發表不當言論對國家、社會或他人造成影響的,應及時公開道歉、公開澄清、消除不良影響;因不當言論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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